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制定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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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貴州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3年5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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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組成人員守則

(2013年5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思想、組織、制度和作風建設,使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努力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增強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國家權力的政治責任感,自覺地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維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圍繞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求真務實,恪盡職守,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作用,推動國家和本省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熟悉憲法和法律、法規以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結合人大工作的特點和要求,學習人大制度理論及其他方面的知識;參加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各類學習活動,提高依法行使職權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職權。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切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責,努力工作,其他社會活動應當服從常務委員會工作需要;按照常務委員會會議日程安排,出席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分組會議、聯組會議和專題講座。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和專題講座的,應當通過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書面請假,請假獲得批准方為有效。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臨時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全體會議、聯組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向常務委員會秘書長書面請假,請假獲得批准方為有效;不能參加分組會議的,應當向小組召集人請假。

每次會議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將上次會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情況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公布。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就會議議題進行調查研究,做好審議準備。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應當遵守議事規則和其他有關程序性的規定,認真聽取各項報告,積極參加審議和表決;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分組會議、聯組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會議議題,觀點明確,實事求是,簡明扼要。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對議案的表決,並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會議主持人宣布議案交付表決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再對該議案發表意見,但與表決有關的程序問題,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常務委員會組織的視察活動、專題調查研究和執法檢查,依法行使監督權,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圍繞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了解情況,注重實效;

(二)禁止走過場、搞形式;

(三)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視察和檢查中可以提出建議和意見,但是不直接處理問題,可以通過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督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認真處理。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密切聯繫人大代表,每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重點聯繫2-3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並向常務委員會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切實轉變作風,密切聯繫群眾,深入調查研究,聽取群眾意見和要求,向常務委員會反映群眾呼聲,反映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重要的民生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重視人民來信來訪工作,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辦理,涉及本人或者親屬的,應當迴避。

第十四條 參加專門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從事專門委員會的工作,遵守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規則和制度。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廉潔自律的規定,保持清正廉潔,發揚艱苦樸素的優良作風,反對和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禁止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守國家機密。凡屬於規定不應當公開的內容,禁止以任何方式泄露和傳播。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當模範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守則,未經批准1年內2次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應當依照程序辭去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有違反本守則其他規定行為的,應當向主任會議作出檢查。

第十九條 本守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7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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