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貴州省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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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2019年5月31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推廣與促進
第三章 服務與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民閱讀,保障公民閱讀權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全民閱讀服務、促進和保障等活動。
第三條 全民閱讀促進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調、社會支持、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閱讀促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開展全民閱讀促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等相關信息技術的開發應用,促進全民閱讀平台建設,實現資源共享。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參與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公務員、教師、科技工作者、文藝工作者、新聞工作者等應當帶頭參加閱讀活動,發揮閱讀示範作用。
第八條 對在全民閱讀促進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推廣與促進
第九條 縣級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年度全民閱讀促進工作計劃,明確全民閱讀的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推進全民閱讀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鞏固書香貴州閱讀品牌;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培育和鞏固當地特色閱讀品牌。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利用世界讀書日、圖書博覽會等活動,動員、示範、引導公民參加全民閱讀。每年第三季度為書香貴州閱讀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資助全民閱讀公益活動等方式,推動具備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參與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全民閱讀設施建設和服務的投入,支持和保障全民閱讀設施的開放、運營、使用和維護,促進全民閱讀均衡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社區建設社區書屋、閱報欄(屏)等全民閱讀設施。鼓勵在居民住宅區自建閱覽室,通過閱讀朗誦等活動促進全民閱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村建設農家書屋、基層圖書館(室)、閱報欄(屏)等全民閱讀設施,推動農家書屋和基層圖書館(室)、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資源整合。通過農閒時節的道德講座、鄉村讀書會、專家遠程教學等形式引導農民閱讀。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組織農家書屋開展全民閱讀活動,為農家書屋管理人員提供相關培訓。
農家書屋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應當明確管理人員,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一定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熱心公益事業。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各類學校開展閱讀活動,加強對教師的閱讀指導能力培訓。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購置適合學生閱讀的讀物,設置閱讀專區;開設指導學生閱讀經典著作的相關課程,引導和鼓勵學生進行紙質閱讀,科學運用數字閱讀資源。鼓勵有條件的小學開設閱讀課。
幼兒園應當創造適合幼兒的閱讀環境,配備符合幼兒年齡特點的圖畫書,培養幼兒的閱讀興趣。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村學校、民辦學校開展閱讀活動的扶持,建立城市學校與農村學校的閱讀幫扶機制,改善農村學校、民辦學校的閱讀條件。
鼓勵農村學校、民辦學校為留守兒童、留守少年安排閱讀指導老師或者伴讀志願者,培養其閱讀興趣,提升其閱讀能力。
第十六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開展閱讀指導、讀書交流、演講誦讀、圖書互換共享等活動,推廣全民閱讀。
公共圖書館應當與各類學校加強合作,支持和幫助學生開展校外閱讀活動。
公共圖書館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並公布開放時間;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鼓勵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及其他類型圖書館免費向公眾開放,提供便民閱讀服務。
第十七條 鼓勵實體書店設置閱讀專區,配備閱讀設施,組織公益性全民閱讀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
鼓勵實體書店與網絡融合發展,實現線上線下一體經營,支持辦好24小時書店。
第十八條 鼓勵公共圖書館、實體書店與駐地軍事單位聯合開展全民閱讀活動,提供圖書進軍營服務。
第十九條 媒體應當通過新聞報道、公益廣告和專欄專題等方式,挖掘和宣傳閱讀典型,推薦優秀出版物,普及閱讀知識,宣傳全民閱讀活動。
鼓勵通信運營商免費發送促進全民閱讀公益信息。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和條件,開展全民閱讀活動。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設立職工書屋、走廊書屋、圖書室、閱覽室(數字閱讀室)、書刊架等,並向公眾開放。
第二十一條 鼓勵開展家庭閱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通過帶頭閱讀、親子閱讀等方式,培養未成年人良好的閱讀習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等人民團體應當通過組織閱讀活動等方式促進家庭閱讀。
第二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為服刑人員、羈押人員、戒毒人員和社區矯正對象提供法律等知識讀本,組織開展閱讀活動。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為外來務工人員及其子女參與閱讀提供條件。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幫助少數民族地區開展全民閱讀活動,扶持少數民族優秀出版物的創作和出版,向少數民族地區群眾提供雙語出版物。
鼓勵少數民族地區開展全民閱讀,結合民族節日開展傳承民族文化的全民閱讀活動。
第二十五條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養老院、福利院、老年大學等為老年人提供閱讀服務。組織老年人開展閱讀活動,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經費支持。
第三章 服務與保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閱讀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規劃城鎮新建社區商業和綜合服務設施時,應當為全民閱讀設施預留場所。
第二十七條 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制度和服務規範,按服務規範開放全民閱讀場所及其設施,明確全民閱讀設施的管理人。
鼓勵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利用信息技術管理全民閱讀設施,提供便民服務。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全民閱讀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或者侵占、損毀全民閱讀設施。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全民閱讀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堅持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重新建設的全民閱讀設施,應當在不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前提下,滿足原有設施服務需求,並不得小於原有規模。
第二十九條 鼓勵公共圖書館聯合社區書屋、農家書屋、職工書屋、實體書店、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及其他類型圖書館開展全民閱讀活動,實現閱讀資源共享。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民閱讀設施的數字化建設,推廣運用貴州數字圖書館、書香貴州數字電視網絡圖書館、數字農家書屋、智慧廣電等數字閱讀平台。鼓勵運營平台免費提供閱讀資源。
鼓勵出版發行單位創新技術手段,開發應用多媒體閱讀產品,推廣網絡閱讀、電子閱讀和電視閱讀等數字閱讀方式。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地方特色出版物、盲文出版物、大號字體出版物和有聲出版物的創作、出版和傳播;推薦面向不同群體的優秀出版物,將推薦的優秀出版物納入相關公共閱讀場所的採購目錄。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視障閱讀者獲取盲文出版物、大號字體出版物、有聲出版物等。
公共圖書館應當為視障閱讀者開設專門的閱讀場所,推廣視障數字閱讀,改善視障閱讀者的閱讀條件,向視障閱讀者提供送書上門、免費出借智能聽書機等特色借閱服務。
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 鼓勵個人、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通過捐贈、提供閱讀場所和服務等多種方式支持全民閱讀活動。
受贈單位接受全民閱讀捐贈款物的,應當專款專用,負責管理和維護受贈出版物以及閱讀設施、設備。
第三十四條 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全民閱讀志願服務機制,組織開展全民閱讀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和支持依法成立全民閱讀志願服務組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培訓全民閱讀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提升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推廣全民閱讀的能力。
第三十五條 鼓勵出版發行企業在高等院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開辦校園書店。鼓勵高等院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以提供場地、減免租金等方式支持開辦校園書店。
校園書店應當設置閱讀專區,供讀者免費閱讀。
第三十六條 車站、機場、碼頭、遊客中心、賓館、銀行、醫院、公園等公共服務機構和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規劃建設閱報欄(屏)、閱覽室等全民閱讀設施。
第三十七條 任何個人、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在開展全民閱讀活動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身心健康。
任何個人、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在使用全民閱讀設施時,應當遵守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制定的相關規範,不得影響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全民閱讀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閱讀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建立全民閱讀促進工作考核評價制度。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全民閱讀設施管理職責的;
(二)政府出資的閱讀場所不按照服務規範向公眾開放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或者全民閱讀設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一)擅自拆除全民閱讀設施的;
(二)改變全民閱讀設施功能、用途的;
(三)侵占、損毀全民閱讀設施的。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占、挪用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經費或者全民閱讀資產的;
(二)開展全民閱讀促進工作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全民閱讀設施,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向公眾開放,提供閱讀服務的公共圖書館、青少年宮、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社區書屋、農家書屋、閱報欄(屏)等場所和設備。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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