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古茶樹保護條例

貴州省古茶樹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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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貴州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8月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9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貴州省古茶樹保護條例

(2017年8月3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古茶樹保護管理,促進古茶樹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古茶樹保護、管理、研究、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古茶樹,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樹齡100年以上的原生地天然生長和栽培型茶樹。

第四條 古茶樹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堅持保護優先、科學管理、有序開發、可持續利用的原則,兼顧基因保存、文化傳承、品牌培育、產業基礎等方面的協調發展。

第五條 行政區域內有古茶樹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古茶樹保護的宣傳,加強古茶樹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古茶樹的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國土、財政、環保、住建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茶樹保護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茶樹保護相關的具體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轄區內古茶樹保護工作,鼓勵制定村規民約保護古茶樹。

第六條 行政區域內有古茶樹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古茶樹保護經費,用於古茶樹的普查、保護、管理、研究等工作。

第七條 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參與古茶樹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破壞古茶樹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古茶樹保護、管理、研究和開發利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和改善古茶樹生長生態環境,加強古茶樹保護管理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古茶樹資源調查、登記,建立名錄,報同級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茶樹數據庫和動態監控監測體系。

行政區域內有古茶樹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主管部門制定古茶樹保護、管理和利用的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在古茶樹集中分布區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保護範圍,設置保護標誌,向社會公布。

跨行政區域的古茶樹保護範圍,由其共同上級人民政府劃定,並設置保護標誌,向社會公布。

對保護範圍外的零星古茶樹,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設置保護標誌,掛牌保護。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古茶樹保護管理技術培訓,引導管護人採取科學措施對古茶樹進行管護。

第十四條 古茶樹權屬明確的,其所有權人為具體管護責任人。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由所有權人與經營權人約定管護責任,沒有約定的,由經營權人承擔管護責任。

古茶樹所在的土地權屬變更,古茶樹管護責任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的,管護責任隨土地權屬相應變更。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砍伐、移植、運輸古茶樹;

(二)對古茶樹掘根、剝皮;

(三)對古茶樹使用生長調節劑;

(四)在古茶樹保護範圍內挖沙、取土、取水,排放廢水、廢氣,傾倒、堆放廢渣,使用明火;

(五)擅自移動、破壞、偽造古茶樹保護標誌或者掛牌;

(六)擅自對古茶樹蟠扎、雕刻、台刈;

(七)其他危害古茶樹的行為。

第十六條 因科學研究或者國家和省的重點工程建設、大型基礎設施建設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古茶樹的,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在古茶樹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採取有效保護措施,避免古茶樹受到損害: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

(二)開發建設旅遊項目;

(三)採礦、探礦;

(四)開展科學研究、考察、教學實習、影視拍攝。

第十八條 禁止境外的機構和個人採集或者收購古茶樹的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境外的機構和個人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對古茶樹進行野外考察研究,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地方優良古茶樹種質資源的保護,支持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依法建立古茶樹種植資源圃、基因庫,開展種質資源研究。

第三章 開發利用

第二十條 對古茶樹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所在地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批准的古茶樹保護、管理和利用專項規劃,科學開發、可持續利用。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古茶樹開發利用扶持政策,推動古茶樹茶產業和其他產業融合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古茶樹開發利用的管理,加強古茶樹茶產業發展引導和開發利用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二條 對古茶樹的開發利用,應當維護古茶樹所有權人和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以合資、合作、租賃、承包等方式共同開發利用古茶樹,應當遵循公平自願原則。

第二十三條 古茶樹資產價值評估,應當由具備相應評估條件的機構進行。評估機構所需條件和評估具體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下列行為:

(一)投資建設古茶樹保護和開發利用的企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林)場;

(二)投資繁育古茶樹種質資源,建立適度規模資源保育基地;

(三)合理開發古茶樹資源,多茶類生產,延伸產業鏈;

(四)開展古茶樹利用交流合作,挖掘古茶樹歷史文化,開發古茶樹文化產品、旅遊產品;

(五)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古茶樹產品品牌,開展地理

標誌產品保護,註冊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第二十五條 鼓勵科研機構、大專院校與企業開展古茶樹產學研結合,支持科技人員到企業從事古茶樹保護和利用活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擅自砍伐、移植古茶樹的,暫扣工具,沒收砍伐、移植林木,並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古茶樹價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非法對古茶樹進行掘根、剝皮的,處以古茶樹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在古茶樹保護範圍內挖砂、取土、取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致使古茶樹受到毀壞的,可處以毀壞古茶樹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使用明火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每個標誌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導致古茶樹死亡的,比照擅自砍伐古茶樹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由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違禁生長調節劑,對個人並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在古茶樹保護範圍內排放廢水、廢氣,傾倒、堆放廢渣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清除廢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所得古茶樹材料,並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古茶樹資產價值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評估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其評估報告無效,並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評估費用2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古茶樹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保護古茶樹職責,致使古茶樹受到損害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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