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大數據發展應用促進條例

貴州省大數據發展應用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貴州省大數據發展應用促進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貴州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6年1月1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貴州省大數據發展應用促進條例

(2016年1月15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大數據發展應用,運用大數據促進經濟發展、完善社會治理、提升政府服務管理能力、服務改善民生,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應用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應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徵的數據集合,是對數量巨大、來源分散、格式多樣的數據進行採集、存儲和關聯分析,發現新知識、創造新價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服務業態。

第三條 大數據發展應用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創新引領,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共享開放、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堅持應用和服務導向,推進大數據發展應用先行先試;積極引進和培育優勢企業、優質資源、優秀人才,促進大數據產業核心業態、關聯業態、衍生業態協調發展;加快推進國家大數據綜合試驗區和大數據產業發展聚集區、大數據產業技術創新試驗區、大數據戰略重點實驗室、大數據安全與管理工程、跨境數據自由港等建設發展,形成大數據資源匯集中心、企業聚集基地、產業發展基地、人才創業基地、技術創新基地和應用服務示範基地。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省大數據發展應用工作,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應用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數據發展應用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大數據發展應用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大數據發展應用的具體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數據發展應用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適度超前、合理布局、綠色集約、資源共享的原則,編制本省大數據發展應用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區域、本部門、本行業大數據發展應用專項規劃的,應當與省大數據發展應用總體規劃相銜接,並報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大數據發展應用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大數據發展應用意識和能力。

第二章 發展應用

第八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大數據發展應用專項資金,用於大數據發展應用研究和標準制定、產業鏈構建、重大應用示範工程建設、創業孵化等;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相應設立大數據發展應用專項資金。

依法設立大數據發展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大數據發展應用。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完善金融服務,支持大數據發展應用;鼓勵社會資金採取風險投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等方式,參與大數據發展應用;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大數據企業依法進入資本市場融資。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行政區域大數據發展應用重點領域,制定支持大數據產業發展、產品應用、購買服務等政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大數據發展應用重點領域,制定大數據人才引進培養計劃,積極引進領軍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加強本土人才培養,並為大數據人才開展教學科研和創業創新等活動創造條件。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大數據發展應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保障大數據項目建設用地;對新增大數據項目建設用地,優先列入近期城鄉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年度內新增建設用地,優先用於大數據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 符合國家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大數據企業,享受稅收優惠。

大數據高層次人才或者大數據企業員工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規定數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鼓勵高等院校、教學科研機構和企事業單位以設立研發中心、技術持股、期權激勵、學術交流、服務外包、產業合作等方式,積極利用國內外大數據人才資源。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職業學校與企業合作,開展大數據發展應用技術研究,建立大數據教育實踐、創新創業和培訓基地。

支持高等院校大數據學科建設,開設大數據相關課程。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整合資源、加大投入,加快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動省內通信網絡互聯互通,提高城鄉寬帶、移動互聯網覆蓋率和接入能力,推進全省通信骨幹網絡擴容升級,提升互聯網出省帶寬能力。

鼓勵、支持網絡通信運營企業加快骨幹傳輸網、無線寬帶網及新一代移動互聯網建設和改造升級,優化網絡通信基礎設施布局,提高網絡通信質量,降低網絡通信資費。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教學科研機構等積極開展大數據發展應用相關標準研究,推動建立地方、行業大數據發展應用標準體系。

鼓勵大數據企業研究制定大數據發展應用相關標準。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的大數據工程應當進行項目需求分析,科學確定項目建設內容和投資規模,嚴格項目審批程序,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項目全過程管理。

公共機構已建、在建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統應當依法實現互聯互通,不得新建孤立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統、設置妨礙互聯互通的技術壁壘。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公共數據資源分級分類管理辦法,依法建立健全公共數據採集制度。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採集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軍工科研生產等數據,採集數據不得損害被採集人的合法權益。

通過公共平台可以獲得的共享數據,公共機構不得向相關單位和個人重複採集,上級部門和單位不得要求下級部門和單位重複上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培育數據交易市場,規範交易行為。數據資源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數據交易應當依法訂立合同,明確數據質量、交易價格、提交方式、數據用途等內容。推行數據交易合同示範文本。

第十九條 鼓勵和引導數據交易當事人在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服務機構進行數據交易。

數據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與開展數據交易服務相適應的條件,配備相關人員,制定數據交易規則、數據交易備案登記等管理制度,依法提供交易服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理大數據應用,推動簡政放權,提升宏觀調控、市場監管與公共服務等決策、管理、服務能力。

實施「數據鐵籠」,規範權力行使,對公共權力、公

共資源交易、公共資金等實行全過程監督。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信息化與農業、工業、服務業等產業深度融合,推動現代山地特色高效農業、大健康、旅遊、新型建築材料等領域大數據應用,提升相關產業大數據資源的分析應用能力,培育互聯網金融、大數據處理分析等新業態,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社會保障、公共安全、人居環境、勞動就業、文化教育、交通運輸、綜合治稅、消費維權等領域開展大數據應用,優化公共資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推進大數據精準扶貧,建設涉農數據交換與共享平台,實現涉農基本數據動態化、數字化、常態化精準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大數據關鍵技術、解決方案、重點產品、配套服務、商業模式創新和應用研究,培養大數據骨幹企業,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第三章 共享開放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按照統一標準、依法管理,主動提供、無償服務,便捷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則,制定全省公共數據共享開放措施,推動公共數據率先共享開放。

第二十五條 數據共享開放,應當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保護個人隱私,保護數據權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數據共享開放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六條 全省統一的大數據平台(以下簡稱「雲上貴州」)匯集、存儲、共享、開放全省公共數據及其他數據。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共機構信息系統應當向「雲上貴州」遷移,公共數據應當匯集、存儲在「雲上貴州」並與其他公共機構共享。

鼓勵其他信息系統向「雲上貴州」遷移,其他數據匯集、存儲在「雲上貴州」並與他人共享、向社會開放。

「雲上貴州」管理及公共數據共享開放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實行公共數據開放負面清單制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共數據應當向社會開放;依法不能向社會開放的公共數據,目錄應當向社會公布。

依法不能向社會開放的公共數據,涉及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利益關係的,經申請可以向該特定對象開放。

第二十八條 公共數據共享開放,應當符合統一的格式標準,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通過共享開放獲取的公共數據,與紙質文書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條 實行公共數據共享開放風險評估制度。提供公共數據的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保密、安全管理等規定,對公共數據進行風險評估,保證共享開放數據安全。

「雲上貴州」管理機構應當對通過該平台共享開放的公共數據進行風險審核,發現可能存在風險時,應當及時告知提供單位;提供單位應當及時處理並予以反饋。

第三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共享開放的數據進行分析、挖掘、研究,開展大數據開發和創新應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數據安全工作領導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和指導本省數據安全保障和監管工作。

省大數據安全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數據安全等級保護、風險測評、應急防範等安全制度,加強對大數據安全技術、設備和服務提供商的風險評估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大數據安全保障和安全評估體系。

第三十二條 大數據採集、存儲、清洗、開發、應用、交易、服務單位應當建立數據安全防護管理制度,制定數據安全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安全評測、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採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防止數據丟失、毀損、泄露和篡改,確保數據安全。發生重大數據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 鼓勵大數據保護關鍵技術和大數據安全監管支撐技術創新和研究,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開展數據安全關鍵技術攻關,推動政府、行業、企業間數據風險信息共享。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公共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妨礙大數據發展應用工作,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採集、銷售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和軍工科研生產等數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非法採集、銷售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數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公共數據,是指公共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為履行職責收集、製作、使用的數據。

(二)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三)公共服務企業,是指提供公共服務的供水、供電、燃氣、通信、民航、鐵路、道路客運等企業。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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