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開發區條例
貴州省開發區條例 制定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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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開發區條例
(2012年5月25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工業強省和城鎮化帶動戰略,加快開發區建設與發展,規範開發區管理和服務,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省級經濟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第三條 開發區是產業發展的集中區、吸引外來投資的聚集區、體制創新和科技引領的先導區,有明確的產業發展規劃,採取特殊政策措施,集中人力、物力、財力進行開發建設的經濟發展區域。
第四條 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產業集聚、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管理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對全省開發區實行統一領導。
省人民政府主管開發區的行政部門負責綜合協調、指導、服務和管理開發區工作。
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對開發區進行服務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其所設立開發區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省開發區主導產業、科技進步、綜合經濟實力等考核評價結果。
第二章 省級開發區的設立
第七條 省級開發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符合所在地城市
(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二)具備相應的產業基礎和區位、交通等優勢;
(三)符合國家和省對自然和生態保護的有關規定;
(四)有明確的面積範圍;
(五)產業結構和單位面積投入產出符合省的有關規定;
(六)具備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路、通信、平整土地等基礎設施和生活服務設施以及污染物處置設施;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設立省級開發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省級開發區的申請;
(二)可行性報告;
(三)土地利用方案;
(四)選址意見書;
(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意見;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設立省級開發區由市、州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章 管理體制和職責
第十條 開發區設立管理委員會。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是設立開發區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根據授權代表本級政府在開發區行使管理職權。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除主要負責人和少數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可以實行聘用制。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需要在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或者辦事機構。
第十二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制定和實施開發區各項管理制度和規定;
(二)編制開發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按照規定權限審批開發區的投資項目;
(四)開發區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管理;
(五)對開發區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協調和服務;
(六)按照規定權限管理統計、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工作;
(七)設立投融資機構,拓展融資渠道;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開發區規劃範圍內的鄉、鎮,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產業規劃和發展定位建立招商引資項目庫,完善重大招商項目跟蹤服務機制,保障招商項目落到實處。
第十五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投訴協調機制,受理企業和投資者反映的訴求及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控告。
第四章 建設與發展
第十六條 開發區建設應當符合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與所在市州、縣(區、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相銜接。
第十七條 開發區的土地開發、基礎設施及投資項目建設,按照開發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
第十八條 工業和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第十九條 開發區可以設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開發實體進行招商開發和從事其他經濟活動。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在有條件的開發區建設綜合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倉庫、無水港等海關特殊監管區,改善物流通關環境,提高對外開放水平,增強承載產業發展能力。
第二十一條 鼓勵國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對口幫扶城市以及國內其他地區,通過委託管理、投資合作等多種形式,合作共建開發區。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省內的縣(區、市)利用資本和資源,聯合興辦開發區或者到開發區創辦產業集聚區,協議分配產值、勞動指標等。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建設項目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投資強度、容積率、產出效益和資源消耗控制等標準,同步建設環保設施,發展循環經濟,推進清潔生產,實現達標排放。
第二十四條 鼓勵在開發區投資興辦下列項目:
(一)與省和國內重點發展的新興產業或者新產品有關的;
(二)對省和國內現有企業技術改造或者產品更新換代效果顯著的;
(三)生產工藝和製造技術是行業內領先的;
(四)對省和國內某行業、某種產品趕上世界先進水平起重要作用的。
第二十五條 鼓勵在開發區內設立金融、擔保、保險、法律、會計、評估、諮詢、勞動力培訓等服務機構和科研機構,為單位和個人的生產、經營、科技創新和創業活動提供全面的服務。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開發區興辦下列項目:
(一)採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後工藝技術、裝備的;
(二)生產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產品的;
(三)國家和省禁止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七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應當遵守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為職工營造文明、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
第五章 投資促進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用於開發區的建設與發展。
第二十九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使本級人民政府財政計劃單列管理職權,收支預算併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
開發區實現的財政收入,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重點用於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對企業的扶持等。
第三十條 開發區土地收益中的省、市州、縣級留成部分,除有專項規定用途外,重點用於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整治。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引導開發區建設向未利用低丘緩坡發展,對荒坡、荒地實施成塊連片開發的,按照規定免繳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三十二條 在開發區興辦的工業企業項目和科技項目,按照規定免繳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三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在開發區發展加工貿易企業。
第三十四條 支持和引導開發區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對開發區企業申請國家及省鼓勵出口的各項資金及配額、許可等,予以優先安排。
第三十五條 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項目、人才等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一)優先安排生產經營所需土地,對其建設項目的用地價格,根據項目投入產出情況享受相應的政策優惠;
(二)對高新技術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開發區興建實驗室或者工作站的,提供優惠用房;
(三)在開發區工作的高新技術產業人才,可以將戶口遷入開發區或者開發區所在城市,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以隨同遷入。
第三十六條 高新技術企業及國家鼓勵類投資項目,除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外,給予一定試產期的優惠待遇。
第三十七條 鼓勵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在開發區興辦各類孵化器,按照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按照規定應當予以免繳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予免繳的,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開發區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8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遵義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和1996年9月26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安順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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