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進條例

貴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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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貴州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8月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貴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進條例

(2017年8月3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推進家庭教育事業發展,增進家庭幸福、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以下簡稱家庭教育)的實施、指導、服務和社會參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父母或者其他有監護能力的家庭成員(以下簡稱其他家庭成員)對未成年人進行的教育、引導和積極影響。

第四條 家庭教育應當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循立德樹人、全面發展的原則。

建立家庭主體、政府主導、學校指導、社會參與的機制,促進家庭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倡導全社會注重家庭、家教、家風。

第五條 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其他家庭成員應當予以協助。

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有監護能力的兄、姐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責任人。

第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個人應當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家庭教育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是本行政區域內家庭教育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家庭教育相關工作,其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九條 對家庭教育工作作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家庭、單位及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設立家庭教育專欄、專題,開展公益宣傳。

鼓勵利用微博、微信和手機客戶端等開展家庭教育信息交流。

第十一條 每年5月15日為全省家庭教育日。

第二章 家庭責任

第十二條 父母應當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

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組織機構教育未成年人;通過多種方式與未成年人團聚和交流溝通,了解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和身心狀況。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父母離異的,雙方應當繼續共同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責任。一方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時,另一方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員應當以身作則,尊重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觀念,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

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員應當根據未成年人成長規律,對未成年人進行愛國主義、理想信念、社會公德、家庭美德、遵紀守法、生活技能、安全知識等方面的教育和有目的、有意識的行為影響,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形成優良品德、健康人格和良好行為習慣。

第十五條 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員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共同培育積極健康的家庭文化,營造文明和睦的家庭教育環境。

第十六條 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員應當積極參加有關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的家庭教育指導活動。

第十七條 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員應當主動與學校溝通聯繫,了解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情況,配合學校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自覺接受學校家庭教育指導,參加學校組織的家庭教育指導活動。

第三章 政府主導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部門聯動機制,發揮在家庭教育中的主導作用,督促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家庭教育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公益性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將家庭教育納入教育工作計劃,設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家長學校,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和實踐活動,營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良好環境。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推進家庭教育工作,處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請。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導和鼓勵農村勞動力在當地就業創業,減少因外出務工等原因造成的家庭教育缺失;對外來務工人員開展家庭教育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幼兒園、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家庭教育指導管理工作,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督導評估內容。

第二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學校、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員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以及民政、公安等部門反映、求助,有關單位和組織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

(二)因父母死亡、失蹤、重病、重度殘疾,或者父母雙方服刑、強制戒毒等其他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

(三)家庭教育方式不當,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前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向有關單位和組織反映。

第四章 學校指導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將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納入工作計劃。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成立家長學校,定期組織家長開展家庭教育信息交流、指導服務與實踐活動。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建立家長委員會,參與學校教育管理,及時溝通、處理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的銜接問題,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家庭教育實踐活動。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參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社會組織和家庭教育服務機構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

第二十七條 開展幼兒園、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師資培訓,應當包含家庭教育的內容。

鼓勵高等院校設置家庭教育相關專業或者開設家庭教育課程;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家庭教育研究。

第五章 社會參與

第二十八條 城鄉社區教育機構、兒童之家、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等,應當建立家長學校或者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創辦家長學校,開展規範化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

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員參加家庭教育指導實踐活動,其所在單位應當支持。

第二十九條 設立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鼓勵和支持家庭教育服務機構開展公益性的家庭教育服務活動。

第三十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服務機構和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開展家庭教育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十一條 鼓勵醫療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建立孕婦學校、新生兒父母學校,開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指導。

第三十二條 鼓勵家庭教育服務機構、心理諮詢機構開展與家庭教育相關的心理疏導、危機干預等指導服務。

第六章 特別規定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特殊困境未成年人關愛救助機制,建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綜合信息平台,掌握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情況,開展常態化、專業化家庭教育支持服務。

第三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措施,組織開展針對留守兒童的關愛教育、心理輔導等活動。

鼓勵家庭教育相關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願服務組織以及家庭教育志願者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十五條 家庭教育議事協調機構應當針對特殊困境家庭開展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狀況的調查研究,為其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員提出家庭教育對策建議。

第三十六條 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應當為流動人口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員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未成年人就讀學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和村(居)民委員會等相關單位或者組織予以勸誡、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一)未設立家長學校和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學校和家長委員會未按照要求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取家庭教育服務費用的;

(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的。

第三十九條 負有家庭教育相關工作職責的部門、機構和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職責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或者虛報、冒領家庭教育工作經費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行為。

第四十條 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一)未依法登記,擅自從事家庭教育活動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取家庭教育服務費用的;

(三)泄露未成年人及家庭隱私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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