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電梯條例

貴州省電梯條例
制定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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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貴州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9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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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電梯條例

(2019年9月27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和經營

第三章 使用和維護保養

第四章 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

第五章 住宅電梯特別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監督管理以及住宅電梯多元共治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電梯管理堅持安全第一、為民服務、依法監管、多元共治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電梯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電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的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電梯使用和維護保養過程中的問題。

第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運用大數據、互聯網、物聯網等信息技術,提高電梯服務、管理水平,推進電梯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安全追溯體系。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電梯機房、井道等土建工程的質量監督,統籌協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申請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對電梯配置進行監督管理,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指導承擔電梯使用管理責任的物業服務企業加強電梯使用管理、維護保養。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基礎電信營運企業加強電梯轎廂內移動通信信號覆蓋。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交通運輸、應急、保險監管等部門和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電梯安全知識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

鼓勵新聞媒體、學校、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 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投保電梯責任保險。

第八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組織開展電梯安全宣傳等活動。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電梯違法行為。

第二章 生產和經營

第十條 建築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標準的要求,設計電梯的數量、參數,設置井道和轎廂移動通信設施裝設空間,保證電梯選型、配置、通信裝置與建築結構、使用要求相適應,並綜合考慮安全、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等功能需求。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電梯選型和配置的地方標準。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及電梯工程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要求選型配置和購置電梯,為電梯轎廂通信網絡建設預留所需管孔、設施裝設空間。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安裝電梯、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和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供電系統未設置雙迴路供電的,應當配置備用電源或者安裝電梯應急平層裝置。

新建住宅安裝電梯、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和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應當安裝電梯視頻運行監控系統,視頻信息至少保存30日,視頻信息內容的使用和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電梯生產單位不得通過設置密碼等技術屏障影響電梯正常運行和維護保養。

第十四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對電梯作業人員進行電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並進行考核,保證電梯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電梯安全知識和作業技能。

第十五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保證所製造電梯的配件供應,對其製造的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並為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提供以下技術指導和服務:

(一)指導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

(二)提供應急的電梯零部件及相應技術支持;

(三)提供電梯管理、應急處置等知識技能培訓。

第十六條 電梯及其零部件的質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電梯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要求。電梯整機質量保證期從交付使用之日起不得低於2年,在質量保證期內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提供免費維護保養,對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出現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電梯製造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主動召回;電梯製造單位未實施召回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召回。

電梯出廠時,電梯製造單位應當提供以下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並在電梯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誌及其說明。

(一)設計文件(含電氣原理圖或者液壓系統圖);

(二)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三)安裝、使用及維護保養說明;

(四)電梯部件明細表;

(五)應急處置技術指導文件;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其他技術資料和文件。

第十七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對其安裝、改造、修理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原電梯製造單位不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原電梯製造單位終止、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的,電梯所有權人或者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移裝、改造、修理。

接受委託負責移裝、改造或者修理的單位對其移裝、改造或者修理後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接受委託實施改造的,改造單位還應當加貼電梯改造銘牌,註明改造後電梯型號參數、設備編號及改造單位名稱,並按照製造要求出具相關技術文件。

接受委託負責移裝、改造或者修理的單位不得將其承攬的業務進行分包、轉包。

第十八條 電梯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移裝:

(一)整機使用年限15年以上的;

(二)技術資料不齊全的;

(三)經檢驗不合格的。

第十九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後,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後30日內將以下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電梯使用單位:

(一)電梯出廠資料和安裝技術資料;

(二)電梯自檢報告;

(三)電梯監督檢驗合格報告;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資料。

電梯交付使用前,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電梯。

第二十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電梯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製度,銷售的電梯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禁止銷售下列電梯及相關產品:

(一)未經許可製造的;

(二)無型式試驗證書的;

(三)整機及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

(四)無出廠資料或者出廠資料不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銷售的。

第三章 使用和維護保養

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確定:

(一)電梯所有權人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其中,電梯屬於多個所有權人共有的,共有人還應當書面約定電梯管理的實際責任人,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二)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實施電梯管理的,該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合同未約定或者未簽訂合同的,實際實施物業服務或者其他管理電梯的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含有電梯的房屋及相關場所的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房屋及相關場所的使用權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房屋及相關場所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政府出資建設的用於公益性事業的電梯,其實施管理的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五)新安裝的電梯未移交給所有權人或者未委託其他單位管理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無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證電梯處於安全和適宜運行的狀態,並且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本單位具備相應維護保養資質的,可以對本單位在用電梯實施維護保養;本單位不具備相應維護保養資質的,應當委託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對本單位在用電梯實施維護保養,簽訂維護保養合同,並對維護保養活動進行監督;

(二)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負責人和安全管理員,明確安全管理責任;

(三)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乘客安全守則、警示標誌、有效的特種設備使用標誌和應急救援標識;

(四)設置電梯應急救援電話,保證電梯運行期間專人值守,電梯緊急呼救報警裝置和自動扶梯及自動人行道緊急停止按鈕必須保持有效可靠;

(五)向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申請轎廂移動通信信號覆蓋,無償為電梯移動通信網絡建設和檢修提供便利條件,配合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及信息基礎設施服務企業裝設移動通信設施;

(六)在人員密集使用電梯時採取有效疏導和監控措施;

(七)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並定期進行應急救援演練,對公眾聚集場所電梯,每年至少與維護保養單位協同進行1次應急演練;

(八)發現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立即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處理;對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電梯的運行;

(九)乘客被滯留在電梯轎廂時,應當立即通知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專業救援隊伍實施救援,並做好被困人員的安撫工作;

(十)接受並配合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和電梯製造單位的跟蹤調查;

(十一)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其他電梯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 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及信息基礎設施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建設單位或者電梯使用單位的申請,及時裝設通信設施,確保電梯轎廂內移動通信信號全覆蓋。電梯未設置雙迴路供電系統,也未配置備用電源或者未安裝電梯應急平層裝置的,應當保證停電後至少30分鐘信號暢通。

第二十五條 電梯經檢驗檢測或者安全評估確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發生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緊急情況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進行改造、修理。電梯無改造、修理價值的,應當及時報廢並更新。

第二十六條 使用電梯時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閱讀電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項、注意警示標誌,文明乘梯,不做危及電梯運行安全的行為;

(二)不得乘用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三)不得採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四)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五)遇有電梯運行不正常時,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離;

(六)被困電梯時,被困人員應當通過轎廂內緊急報警裝置或者救援電話呼叫救援,並服從有關工作人員指揮,不得採取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為;

(七)不得乘坐超過額定載重的電梯;

(八)不得超過額定載重運送貨物;

(九)不得在電梯轎廂內吸煙;

(十)不得在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及出入口逆行、嬉戲打鬧、滯留;

(十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不能控制自身行為的人乘梯,應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護;

(十二)不得拆除、破壞電梯的部件或者標誌、標識;

(十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其他行為規範。

第二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人流高峰期設置專人承擔下列工作:

(一)宣傳安全乘梯知識、倡導文明乘梯行為;

(二)引導乘客有序乘梯;

(三)幫扶老、幼、孕、弱、殘人員安全乘梯;

(四)勸阻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五)保持電梯清潔;

(六)及時處置突發情況。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證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用於公共服務的電梯長期開通運行。

第二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裝修電梯轎廂不得使電梯平衡係數超出標準許可範圍和電梯製造單位的技術要求,不得改變轎廂、轎門、層門的結構和電梯性能參數,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前款規定轎廂裝修後的電梯應當經電梯製造或者維護保養單位檢測,符合相關標準及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後方可繼續使用。檢測記錄應當存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對電梯定期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項目進行整改,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反饋電梯檢驗檢測機構。

第三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對每台電梯分別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使用登記資料;

(二)電梯及其零部件、安全保護裝置的產品技術文件;

(三)安裝、改造、修理的有關資料和報告;

(四)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維護保養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應急救援演練記錄;

(五)安裝、改造、修理監督檢驗報告,定期檢驗報告;

(六)電梯運行故障與事故記錄;

(七)電梯轎廂裝修檢測記錄。

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應急救援演練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其他資料應當長期保存。

電梯使用單位變更時,安全技術檔案應當隨電梯移交。

第三十一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或者電梯所有權人可以委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並根據安全評估意見對電梯進行更新、改造、修理:

(一)發生事故導致電梯部件損壞的;

(二)電梯故障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

(四)電梯使用單位或者電梯所有權人認為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的顯著位置公布安全評估結論。

第三十二條 電梯發生事故時,使用單位應當立即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並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配合事故調查。

第三十三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依法取得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許可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的電梯參數應當在其製造、安裝、改造、修理許可的範圍內。

承擔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範、相關標準及製造單位提出的維護保養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對所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不得將承攬的業務分包、轉包。不得將不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零部件用於電梯維護保養。

第三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與電梯使用單位終止電梯維護保養合同後,應當將所保管的電梯技術資料移交電梯使用單位,並不得設置障礙妨礙電梯正常運行和維護保養。

第三十五條 電梯變更維護保養單位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新合同生效後30日內告知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更換特種設備使用標誌。

第三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實施不低於安全技術規範、相關標準及製造單位提出的維護保養要求的維護保養方案,通過電子文檔等形式建立維護保養檔案,檔案至少保存4年;

(二)嚴格按照本單位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加強質量管理,監督維護保養作業人員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周期、項目和作業要求實施電梯維護保養,如實填寫維護保養記錄,並經電梯使用單位確認;

(三)進行現場維護保養和應急救援時,持證的電梯維護保養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落實現場安全保護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四)針對不同類型電梯制定相應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裝備,每半年至少針對本單位維護保養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進行1次應急救援演練;

(五)在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定期檢驗前,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完成自行檢查;

(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電梯使用單位並提出處理建議,明示整改項目;

(七)設立固定電話作為應急救援電話,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應急救援電話暢通;

(八)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或者事故通知後,主城區抵達時間不超過30分鐘,主城區以外區域一般不超過1小時;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影響電梯安全運行且不能當場排除的故障,按規定應當停止使用的,立即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接到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出的暫停使用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設置警示標誌。

第三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

(二)使用存在事故隱患和報停、報廢電梯的;

(三)違規進行電梯修理、改造的;

(四)其他危及電梯安全使用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並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至少保存4年。

鼓勵職業院校根據市場需求,培養電梯維護保養專業人才。

第四章 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應當由依法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電梯自行檢測可以由符合條件的維保單位或者經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實施電梯檢驗的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監製、監銷電梯,或者推薦維護保養單位。

第四十一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對存在以下情形的電梯實施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並立即書面向電梯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一)未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進行安裝、改造、修理的;

(二)未辦理使用登記的。

第四十二條 實施電梯安裝、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履行告知後、開始施工前向檢驗檢測機構申請監督檢驗;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向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電梯施工單位、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對提供的申請檢驗資料和相關見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收到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提出的檢驗要求時,對不符合檢驗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未書面告知的,視為符合檢驗條件。

第四十四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收到定期檢驗要求之日起10日內安排檢驗,在檢驗工作完成後10日內出具檢驗報告,並對檢驗結果負責。

第四十五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停止使用電梯,並立即書面向電梯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首次辦理使用登記之日起滿15年的電梯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增加檢查頻次。

第四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建立對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的質量信譽考核和失信企業懲戒制度,強化信用管理,按規定及時上傳、公布不良行為記錄。在進行電梯招標時,招標人應當將電梯相關企業的質量安全誠信情況納入招標文件。

第四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應急、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和通信管理等部門,建立電梯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完善電梯應急處置與救援機制。

第五章 住宅電梯特別規定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協同、企業主體、社會共同參與的住宅電梯多元共治機制。

第五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住宅電梯管理的統籌協調,搭建住宅電梯多元共治網絡平台,建立由市場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義務監督員組成的住宅電梯管理網格,將電梯監管責任明確到人、覆蓋到所有電梯,並將監管人員信息和投訴電話在電梯轎廂內公示。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住宅電梯管理部門聯動機制,對涉及電梯的投訴、舉報,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統一受理,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答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3日內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告知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五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電梯隱患排查及綜合整治,督促各級管理網格履行職責,組織開展電梯協管員和義務監督員的培訓。

第五十二條 新建4層以上商品房、保障房等住宅應當安裝電梯。新建12層以上住宅每單元設置電梯不得少於2台,其中應當設置1台能使用醫用擔架車的電梯。

第五十三條 房屋銷售單位應當將電梯的品牌、數量、額定速度、額定載重量等配置信息向購房者公示,並寫入購房合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五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住宅電梯管理工作;及時上報住宅電梯安全隱患,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住宅電梯事故調查處理、隱患整改、日常監督檢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協調、解決住宅電梯使用安全引發的矛盾糾紛;配備電梯協管員。

電梯協管員負責組織指導電梯的日常巡查,宣傳電梯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

住宅電梯無使用單位的,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督促房屋所有權人落實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未落實期間,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代管。

第五十五條 住宅電梯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住宅電梯管理工作,參與隱患協調處理和協助救援,配備電梯協管員。

電梯協管員負責電梯日常巡查,發現隱患及時上報。

第五十六條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除遵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將電梯檢驗檢測、改造修理、維護保養、運行管理等相關信息向業主公示,接受業主監督;

(二)電梯出現不能及時整改消除的安全隱患或者異常情況,按規定需要停止使用電梯時,及時向業主公告;

(三)退出電梯使用管理前應當向電梯所有權人或者電梯所有權人指定的電梯使用單位移交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電梯和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四)對使用電梯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採取防護措施,並派員進行現場管理;

(五)在電梯轎廂內張貼、播放商業廣告應當徵得業主同意並保證轎廂安全。

第五十七條 業主應當支持電梯使用單位管理工作,發現電梯安全隱患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

鼓勵業主擔任電梯義務監督員,代表業主反映問題,監督電梯管理及維護保養,宣傳電梯安全知識。

第五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電梯管理職責:

(一)組織落實電梯使用單位,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合同;

(二)維護業主權益,及時了解業主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支持電梯使用單位履行電梯管理職責;

(三)組織電梯改造、修理、更新和加裝等費用的籌集,並對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四)法律、法規以及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電梯管理職責。

第五十九條 住宅電梯經檢驗或者安全評估確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已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且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代管的,由電梯使用單位、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代表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書面申請緊急撥付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同意後立即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同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緊急使用情況向業主進行公示。

(二)已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且已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由電梯使用單位向業主委員會申請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審核,經審核同意後立即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同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緊急使用情況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並向業主進行公示。

未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住宅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的費用由電梯所在建築物的業主協商承擔。

第六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物業管理、無維護保養、無維修資金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住宅電梯的管理和統籌協調,落實整改責任和資金安排,消除事故隱患和風險,促進多元共治。

第六十一條 老舊住宅電梯經檢驗檢測機構認定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採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難以消除隱患,且相關方對經費籌集、整改方案等達不成一致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組織協調,確定電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第六十二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遵循業主自願、政府主導、保障安全的原則。

單元(棟)1/2以上業主同意加裝電梯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相關業主應當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並給予資金補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設立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受理窗口,實行一窗受理,集成辦理。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可以通過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房公積金等多渠道籌措資金。

第六十三條 老舊住宅電梯更新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電梯生產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電梯改造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加貼電梯改造銘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移裝、改造、修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安裝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

第七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九項規定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

第七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按要求移交電梯技術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設置障礙妨礙電梯正常運行和維護保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將承攬的業務分包、轉包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第七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

本條例所稱住宅電梯,是指供居民住宅樓使用的電梯。

本條例所稱業主,即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本條例所稱嚴重事故隱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非法生產或者利用廢舊零部件拼裝的電梯;

(二)主要部件、安全保護裝置失效或者缺失的電梯;

(三)發生事故後未經全面檢查繼續使用的電梯;

(四)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梯;

(五)因電梯設備本體原因導致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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