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郵政條例
貴州省郵政條例 制定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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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郵政條例
(2010年11月30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2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5月17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郵政條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郵政設施建設、郵政服務與保障、郵政市場監督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國家安全、交通運輸、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和海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郵政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郵政設施、快遞園區布局和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促進郵政事業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特殊服務的義務。
郵政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第六條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檢查、扣留郵件和匯款。
第七條 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信件寄遞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毀郵政設施或者影響郵政設施的正常使用,並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郵政設施、危害郵件安全和通信暢通的行為。
第二章 郵政設施
第九條 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應當滿足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按照國家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組織制定郵政設施建設專項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建設給予支持,重點扶持農村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郵政設施建設。
第十條 建設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開發區、住宅區或者對舊城區進行改建,應當統一規劃、同步建設配套的郵政普遍服務設施。城鄉規劃部門在組織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徵求郵政管理部門意見,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範要求設置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的,不予通過。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城鄉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配套建設郵政普遍服務網點。
按照批准的規劃修建的郵政設施,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十一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置接收郵件的場所。
建設城鎮居民樓,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設置信報箱,並進行驗收。信報箱的驗收資料,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報所在地市、州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已建成使用的城鎮居民樓未設置信報箱的,產權人可以補設和明確方便投遞的接收郵件場所。
物業服務單位應當為郵件、快件投遞提供必要協助。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在農村地區設置村郵站。村郵站可以單獨設置,也可以與農村其他公共服務設施共建。未設置村郵站的農村地區,由村民委員會明確接收郵件的場所。
第十三條 因建設需要拆除郵政服務網點或者其他郵政設施,應當事先與當地郵政企業協商,在保證郵政通信正常進行的情況下,將郵政設施原址新建或者遷至方便群眾用郵的地方另建,所需費用由拆除人承擔。
第十四條 城鄉單位、住宅區、街道、村落的地址牌,應當標明所在地的郵政編碼。地名地址發生變更的,地名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
第三章 郵政服務
第十五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依法公示資費標準和服務標準等服務內容。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突發事件具體應急預案。發生服務阻斷時,郵政企業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並向當地人民政府、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郵政企業應當配合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所在地郵政服務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郵政普遍服務標準設置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網點,並按照國家郵政普遍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應當設置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網點。
第十八條 郵政企業寄遞郵件,應當符合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寄遞時限和服務規範。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對省內寄遞時限和服務規範未作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郵政營業網點每周營業時間不得少於五天且逢趕集日應當營業。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匯款通知單送達收款人;收款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兌付要求的,應當及時足額兌付。
第十九條 單位收發人員、郵件代收點和村民委員會指定的郵件代收人接收郵政企業投交的郵件時,應噹噹場核對,並對所接收的郵件負有保護、及時傳遞和保密的義務,不得私拆、隱匿、毀棄郵件或者撕揭郵票;對接收的給據郵件應當簽收。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收發人員對無法轉交或者誤收的郵件,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由郵政企業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新設立的單位需要郵政服務的,當地郵政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為其辦理投遞登記手續。對具備郵件投遞條件的,當地郵政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自辦理投遞登記手續之日起7日內開始提供投遞服務;對不具備投遞條件的,可以協商郵件投遞地址。
單位用戶更改名稱、變更地址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當地郵政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或者辦理郵件改寄新址手續。
第二十一條 用戶對交寄的給據郵件和交匯的匯款,可以在國家規定時間內持據向收寄、收匯的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期限將查詢結果告知查詢人,查詢人要求出具書面查詢結果的,應當出具。
郵政企業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的,應當採取補救措施,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二條 用戶交寄的郵件應當清楚、準確填寫姓名、地址和郵政編碼,使用的信封、明信片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郵政行業標準。
第二十三條 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拆、隱匿、毀棄、盜竊郵件,貪污、侵占、挪用用戶款項;
(二)故意延誤寄遞郵件;
(三)拒絕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郵政業務;
(四)擅自中止提供郵政服務;
(五)強迫用戶使用郵政業務;
(六)拒絕用戶使用有效郵資憑證交寄郵件;
(七)轉讓、出租、出借郵政專用車輛、郵政專用標誌、郵政專用品;
(八)違法泄漏或者向他人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服務的信息;
(九)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郵政車、船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經營性活動;
(十)擅自變更郵政業務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
(十一)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設置意見箱(簿),公布服務質量監督電話,接受用戶對郵政服務質量的監督。對於用戶的投訴、舉報和批評意見,應當在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處理。
郵政企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規範,誠信文明服務。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第二十六條 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所列的郵政設施項目,建設用地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用地依法劃撥,免徵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在城市居民社區、鄉鎮、村的郵政服務機構設置公益性崗位。
第二十八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機場、車站、城市街道、廣場、公園、高等院校等公共場所按照城市規劃設置郵筒、郵政報刊亭等郵政公共服務設施。
郵筒和占地5平方米以內的郵政報刊亭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二十九條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運郵車輛通過收費公路、橋梁時,減繳車輛通行費。
郵政企業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運郵車輛無需辦理道路運輸營運證。
第三十條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運遞郵件,確需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禁行路段,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前提下,可以通行。
郵政企業的運郵專用車輛運遞郵件和快遞企業快件運輸專用車輛運遞快件時,確需在禁止停車的地點停車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在確保安全暢通的情況下,可以臨時停車。
第三十一條 郵政企業可以在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一辦理本企業所屬各營業網點的註冊登記、變更、年檢等手續。
第三十二條 機場、碼頭、較大的車站應當為郵政企業提供裝卸、轉運郵件作業場所和郵政車輛出入通道,其專用場所、通道基建費用由郵政企業承擔。
第五章 快遞業務
第三十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或者省郵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辦理相關手續並接受郵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快遞業務。
省郵政管理部門在審查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申請時,應當徵求同級國家安全機關等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快遞企業培養高素質人才,採用先進技術,利用優勢交通運輸資源,促進企業規模化、品牌化、網絡化經營和發展。
已在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或者本省郵政管理部門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在本省設立、撤銷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快遞企業不得擅自中斷或者停止提供快遞服務。如確需臨時歇業的,應當提前7日向郵政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同時在營業場所及有關媒體上公告,並及時妥善處置未處理的快件。
第三十六條 快遞企業提供的詳情單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影響用戶權益的相關內容。
第三十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可以要求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分支機構提供報關數據。
第三十八條 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第六條關於郵件的規定,適用於快件;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八項、第十項、第二十四條關於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規定,適用於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
第四十條 快遞企業快件運輸專用車輛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張貼郵政管理部門製發的快件運輸專用車輛標誌牌。
封閉式的小型貨車或者小型客車作為快遞企業快件運輸專用車輛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同意,運遞快件時,可以通過城市限行路段。
快件運輸專用車輛不得用於運遞快件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十一條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實物及電子數據檔案管理制度,採取技術措施確保用戶使用快遞服務的信息安全。
第四十二條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學校、住宅區、較大的商業區、旅遊景區等通過設置快件集中服務點、自助服務終端等形式,為快件收寄和投遞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建立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誠信記錄檔案,要求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有關服務、經營情況,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如實報告。
第四十四條 信封、明信片、郵包封裝盒和信報箱等郵政用品用具,應當依照國家標準或者郵政行業標準生產,並經省郵政管理部門監製。
郵政和快遞企業不得向用戶銷售未經郵政管理部門監製的郵政用品用具。
第四十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集郵票品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交寄、夾寄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的物品;
(二)未經批准仿印郵票圖案;
(三)偽造、變造郵資憑證;
(四)擅自使用郵政專用名稱,偽造或者冒用郵政專用標誌、專用工具、專用品,偽造或者冒用快遞專用車輛標誌牌;
(五)損毀或者擅自遷移郵筒、郵政報刊亭、信報箱、郵政編碼牌等郵政設施,擅自開啟和封閉郵筒、信報箱;
(六)非法檢查、截留郵件或者非法攔截、檢查、扣留運郵車輛,妨礙郵政企業生產經營活動;
(七)向郵筒、信報箱內投擲雜物、污物;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的有關寄遞業務和服務質量實行監督管理,健全郵政普遍服務和快遞服務質量用戶申訴制度和舉報查處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對郵政、快遞企業涉嫌違反郵政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維護用戶利益和郵政市場秩序。
第四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或者涉嫌發生違反本條例活動的其他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複製有關文件、資料憑證;
(四)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查封與違反本條例活動有關的場所,扣押用於違反本條例活動的運輸工具以及相關物品,對信件以外的涉嫌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郵件、快件開拆檢查;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恪守職責,持證上崗,公正執法;對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城鄉規劃部門或者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城鎮居民樓信報箱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設置信報箱,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處以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未進行居民樓信報箱竣工驗收,或者未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備信報箱竣工驗收資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郵政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或者其從業人員有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的,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有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六項行為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有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七項、第九項行為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郵政企業並可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有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快遞企業,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企業在申請辦理經營快遞業務許可、備案、變更等手續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的,郵政管理部門依法撤銷經營許可。
第五十五條 偽造、塗改、冒用、租借、買賣和轉讓《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情節輕微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行為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條 拒絕、阻礙郵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職責,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2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郵政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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