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陽市安岳石刻保護條例
資陽市安岳石刻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資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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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陽市安岳石刻保護條例
(2018年10月16日資陽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岳石刻的保護管理,促進安岳石刻合理利用,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資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安岳石刻的保護、管理、研究和合理利用。
本條例所稱安岳石刻,是指安岳縣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中的石刻文物及其附屬文物。
第三條 安岳石刻保護工作,應當堅持科學規劃、保護為主、合理利用、分級負責的原則,正確處理安岳石刻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關係,確保安岳石刻安全、真實和完整。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岳石刻保護和利用的組織領導,將安岳石刻保護補助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
安岳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岳石刻保護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保護利用總體規劃,所需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明確安岳石刻保護機構,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工作協調機制。
安岳縣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人員負責轄區內安岳石刻保護工作,定期對安岳石刻進行巡查。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對安岳石刻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安岳石刻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相關工作。
第六條 安岳石刻保護機構具體負責安岳石刻的安全保護、修繕保養、科學研究、價值傳播、文化旅遊等工作。
其他依法占有、使用安岳石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承擔相應的修繕保養和安全管理責任。
第七條 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安岳石刻保護社會基金,專門用於安岳石刻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鼓勵通過提供志願服務、舉辦公益性宣傳教育活動等方式,參與安岳石刻的保護和文化傳承。
鼓勵和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安岳縣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設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參與安岳石刻的保護。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八條 安岳石刻保護機構應當依據安岳石刻保護總體規劃,制定年度保護計劃、修繕計劃,按照規定程序報批或者備案後公告施行。
第九條 安岳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置安岳石刻保護標誌,並根據安岳石刻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置界碑、界樁等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和損毀。
第十條 安岳石刻保護機構應當建立安岳石刻數據信息庫,採集、整理和保存安岳石刻基本信息,收集安岳石刻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大氣、植被、水文、地質等生態環境基礎信息。
第十一條 安岳石刻應當明確專人看護。看護人員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安全隱患,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並向相關部門報告。
安岳石刻應當配備防火、防盜、防雷擊等安防器材和設施。
第十二條 因自然災害造成安岳石刻開裂、脫落或者出現危及文物本體安全的險情,安岳石刻保護機構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搶救性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安岳石刻保護機構應當加強對安岳石刻水害、風化、裂隙等病害的監測和風險評估,及時根據監測評估情況組織實施修復修繕工程。
對安岳石刻實施修復修繕、搶險加固等文物保護工程,應當制定工程方案,經相應的文物主管部門批准後,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十四條 安岳石刻保護機構開展同有關科研單位和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加強石刻文物水害、風化、裂隙等病害防治科學研究及石刻文化研究。
鼓勵將新技術、新方法運用於安岳石刻的保護。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岳石刻保護責任評估機制,每年對安岳石刻保存狀況進行一次檢查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六條 在安岳石刻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開山、採礦、採石、挖沙、取土;
(二)違法排放廢氣、廢水、廢渣等污染物;
(三)傾倒、堆放、焚燒垃圾;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除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以外,在安岳石刻保護範圍內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對安岳石刻進行妝修、增修、增刻或者重塑;
(二)刻劃、塗抹、污損、攀爬安岳石刻;
(三)在非規定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燃燒香蠟紙燭、上油點燈;
(四)在禁止煙火區域吸煙或者用火;
(五)在禁止拍攝區域拍攝;
(六)損毀文物保護設施、設備;
(七)存放、生產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物品;
(八)擅自進行與安岳石刻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十八條 安岳石刻的利用,堅持保證安全、綜合利用、弘揚文化、規範管理原則,實現安岳石刻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
第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岳石刻文化價值挖掘,整合安岳石刻資源,加強旅遊公共服務和旅遊形象包裝和推廣,促進文化旅遊產業發展。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安岳石刻文化旅遊開發。
第二十條 安岳石刻保護機構應當對安岳石刻景區內的商業業態、經營服務網點統一布局,店鋪招牌、門面裝修等應當與安岳石刻整體風貌相協調。
本條例所稱安岳石刻景區,是指以安岳石刻為主要景點或者景點中包含安岳石刻的景區。
第二十一條 安岳石刻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應當向社會公眾開放。
安岳縣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開放的安岳石刻名錄。
第二十二條 支持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等展示、宣傳石刻文化,促進石刻文化走進大眾文化生活。學校組織學生到安岳石刻開展學習實踐活動,安岳石刻保護機構、安岳石刻景區管理者等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安岳石刻景區應當向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學生等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支持與安岳石刻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發展,培養、引進石刻藝術人才。
第二十三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託安岳石刻資源,開發、經營石刻文化創意產品。
第二十四條 在安岳石刻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開展實景演出、影視攝製或者其他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制定方案,落實安全措施,與安岳石刻保護機構簽訂協議,在安岳縣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實施。
第二十五條 安岳石刻保護機構應當對安岳石刻解說人員進行培訓指導。解說內容應當體現安岳石刻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宣傳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
第二十六條 安岳縣人民政府文物、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科學核定安岳石刻景區的遊客承載量,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旅遊旺季遊客疏導方案,保證文物安全和遊客安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在安岳石刻建設控制地帶或者保護範圍內有下列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安岳石刻建設控制地帶內擅自開山、採礦、採石、挖沙、取土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造成安岳石刻歷史風貌破壞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在安岳石刻保護範圍內實施上述行為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安岳石刻建設控制地帶或者保護範圍內違法排放廢氣、廢水、廢渣等污染物或者傾倒、堆放、焚燒垃圾的,由環境保護、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安岳石刻保護範圍內有下列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對安岳石刻進行妝修、增修、增刻或者重塑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等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刻劃、塗抹、污損、攀爬安岳石刻,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不聽勸阻的,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非規定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燃燒香蠟紙燭、上油點燈的,在禁止煙火區域吸煙、用火的,或者在禁止拍攝區域拍攝的,由文物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不聽勸阻的,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損毀文物保護設施、設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五)存放、生產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安岳石刻損毀、流失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安岳石刻滅失、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安岳縣行政區域內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石刻文物,由安岳縣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登記並予以公布,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保護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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