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贛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贛市科發〔2023〕14號
制定機關:贛州市科學技術局
2023年3月31日
有效期:2023年3月31日—2025年4月1日(不含本日)
關於印發《贛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官方來源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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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贛州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保障項目順利實施,根據《關於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8〕37號)《關於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國發〔2018〕25號)《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加快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贛辦字〔2019〕40號)《江西省科技廳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贛科規〔2021〕3號)等有關規定,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贛州市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市科技計劃項目」)是指根據全市科技創新規劃和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由市級財政資金資助並由市科技局批准立項,在一定期限內實施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主要適用於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的申報、立項、過程管理、驗收、績效評價和科技監督等項目管理工作。

科技部和省科技廳賦予市科技局管理職責,由贛州地區單位承擔的國家和省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項目管理應當遵循「權責清晰、程序規範、客觀公正、監督有力、績效明確」的原則,努力構建和形成科學、規範、高效、誠信的科技管理體系和機制,充分發揮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不斷提升科技創新效率,為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戰略支撐。

第五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實施分類管理。

(一)市科技計劃項目按財政科技經費支持方式分為事前資助和事後補助。前資助項目是指在項目實施前立項並先行給予資金資助的項目。後補助項目是指承擔單位先行實施項目,在完成項目、取得成果或服務績效後給予資金補助的項目。

(二)前資助項目按財政資金支持額度,分為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根據需要分階段下達資助經費。市級財政資金資助2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為重大項目,市級財政資金資助50萬元(含)以上、200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為重點項目,市級財政資金資助50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為一般項目。

第六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按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執行,並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分批次撥付項目經費。

第二章 各方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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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實施主體包括:贛州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項目管理專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項目組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合作單位、項目負責人、評審諮詢專家等。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計劃的管理部門,根據職能及相關規定單獨或會同其他職能部門對市科技計劃項目進行綜合協調管理。

服務機構是受市科技局委託開展項目有關管理服務的機構,根據職能及相關規定承擔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事務性工作或提供服務。

項目組織單位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項目組織單位包括贛州市各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經市科技局同意作為項目組織單位的行政事業單位、企業集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除經市科技局同意的外,項目組織單位為項目承擔單位註冊地所屬縣(市、區)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項目承擔單位是在贛州市行政區域內承擔市科技計劃項目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衛生醫療機構等企事業單位,經市科技局認定的「科創飛地」可同等享受項目承擔單位相關權利和義務。

項目合作單位是與項目承擔單位開展合作、參與市科技計劃項目的相關機構。

項目負責人是牽頭組織實施市科技計劃項目、履行項目和經費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在項目組成員中排名第一位。

評審諮詢專家是參與市科技計劃項目評審、評估、評價或諮詢活動的專家。

第八條 市科技局的職責是:

(一)研究制訂有關計劃項目管理制度;

(二)編制年度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和財政科技經費預算安排建議,確定年度重點領域和方向;

(三)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立項,作為甲方與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組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按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下達經費;

(四)根據科技項目管理實際需要賦予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團隊過程管理自主權,組織項目實施關鍵節點和階段性成果的考核管理;

(五)組織開展項目年度與中期考察、項目驗收、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統計、檔案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科技報告制度,推動項目成果的轉化應用和信息共享;

(六)組織開展科研誠信體系建設,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合作單位、項目負責人、評審專家等實施信用管理;

(七)對服務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八)協調處理項目管理中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九條 服務機構的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工作制度;

(二)根據職能及相關規定開展項目管理事務性工作或提供服務,及時、客觀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項目管理工作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三)做好項目統計和檔案管理工作;

(四)嚴格遵守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紀律,保守相關項目的技術秘密,主動接受市科技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條 項目組織單位的職責是:

(一)組織發動項目申報並按相關規定開展項目審查和推薦工作;

(二)審查擬立項項目合同書並作為丙方與市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

(三)按相關規定配合開展項目和經費監督檢查,督促落實項目經費專款專用,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期完成合同書規定的任務;

(四)按相關規定協助審查或辦理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的項目變更、驗收、終止等申請;

(五)負責協調、處理、上報項目實施中的有關問題;做好項目檔案管理;接受市科技局的委託,按相關規定組織開展項目受理、立項評審、監督檢查、驗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職責是:

(一)恪守科學道德,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對相關科研活動進行審查和監管;

(二)作為項目具體組織實施的責任主體,對所提交的項目資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承擔相應法人責任,並作為乙方與市科技局、項目組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

(三)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科研、財務、誠信等管理制度,負責組織項目實施與管理,履行合同各項條款,按進度要求完成項目合同書規定的任務,做好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的自我監督,自覺接受並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對項目和經費的監督檢查;

(四)按要求及時報告項目實施情況,編報科技報告,按期配合開展項目中期檢查、驗收、績效評價;

(五)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需調整的事項,做好項目檔案管理;

(六)接受市科技局等相關部門的指導、檢查並配合做好監督、評價和驗收等工作;

(七)按規定履行項目經費管理使用自主權,為科研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協調處理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保障項目順利實施;

(八)負責對項目實施產生的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和運用,加快科技成果的應用推廣和產業化;

(九)項目完成後按規定提交驗收申請和辦理成果登記,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按規定進行項目終止。

第十二條 項目合作單位的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科研、財務、誠信管理制度,按進度要求完成約定的科研任務,接受有關職能部門對項目和經費的監督檢查;

(二)配合項目承擔單位做好項目實施管理和項目驗收、合同終止、科技報告、績效評價、成果轉化等工作。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的職責是:

(一)恪守科學道德準則,發揚科學家精神,強化契約精神,堅守科研誠信底線,認真組織項目申請和實施,嚴格履行合同書約定,按時完成項目目標任務和開展驗收;

(二)確保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組織項目按計劃進度實施,按相關規定履行人財物管理自主權,配合項目承擔單位做好有關職能部門對項目和經費的監督檢查工作;按規定合理使用項目經費,真實報告項目經費決算,驗收時編制提交項目經費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專項經費5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須提供);

(三)及時向市科技局和推薦部門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問題,適時提出項目調整、終止申請,主動配合執行調整、終止、撤銷等事項的執行;

(四)完整、真實地填報項目管理所需相關材料,按規定提出驗收申請並配合做好項目驗收、科技報告、成果登記、績效評價等工作,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應及時辦理終止手續;推動對項目實施產生的知識產權予以保護、管理和運用;

(五)自覺接受科技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 評審諮詢專家的職責是:

(一)按相關規定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個人專業評審、評價或諮詢意見,不受任何影響公正性因素的干擾;

(二)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三)嚴格保守項目單位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

(四)認真遵守評審諮詢專家管理有關規定,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十五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按照電子政務建設的有關精神要求,納入到「贛州市科技計劃項目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項目管理系統)統一管理,並推行電子印章使用和「無紙化」管理,實現項目全過程管理網絡化、信息化和規範化。

第三章 指南發布與申報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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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指南發布與申報受理包括編制指南、發布通知、申報推薦、項目受理和形式審查等5個環節。

第十七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根據分類原則採取不同的組織方式,一般採取公開競爭的方式擇優遴選承擔單位,對目標明確、組織程度較高、優勢承擔單位集中的項目採用定向組織的方式確定承擔單位。

第十八條 市科技局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圍繞年度重點工作和產業技術需求,廣泛徵求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管理部門、行業專家等有關方面意見,組織制定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申報指南明確各類科技計劃的支持方向和範圍、支持強度、支持方式、申報條件、申報方式等。

第十九條 市科技局負責發布項目指南,對研發類計劃應設定明確的研究內容和方向領域及可考核、可量化的任務目標和技術經濟指標,但不得限定具體技術路線和研究方案。項目指南從發布申報通知之日起到項目受理截止時,原則上不少於50個自然日。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項目申報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項目申報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應為在贛州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機構,或符合政策條件的其他相關機構,科技計劃類別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項目申報單位、合作單位應具有完成項目實施的工作基礎和條件,在相關領域具有一定的技術優勢;

(三)項目申報單位、合作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在過去5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項目申報單位不存在到期未驗收項目,並按相關規定開展科技統計和成果登記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實行以下申報限制:

(一)市科技計劃項目不得多頭申報、重複申報;

(二)作為項目負責人的在研項目和當年新申報項目累計不得超過2項,作為項目主要承擔人(項目組成員前3名)的在研項目和當年新申報項目累計不得超過3項(科技計劃類別對申報限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本年度納入研發統計範圍卻未及時規範填報企業研發投入的規模以上企業不得申報;

(四)不符合市財政部門關於項目查重有關規定的項目不得申報。

第二十二條 符合項目指南要求的申報單位,按通知要求如實準備相關資料,並通過項目管理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項目相關信息及材料。涉密項目需脫密後申報。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項目推薦單位按照歸口推薦原則和項目申報的要求,結合本部門、地方的實際情況,組織推薦有關單位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並對項目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等情況進行審核,按時提交項目申報材料。

第二十三條 市科技局組織或委託專業機構受理項目申報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項目受理和開展形式審查,並向申報單位提供項目受理和形式審查結果在線查詢。

第二十四條市科技計劃項目通過業務系統,採取系統自動檢索與人工審查相結合的方法,對主要研究內容相似度50%以上的項目進行重點核查,避免一題多報或重複資助。

第二十五條政策性補助根據相關政策文件制定和發布申報通知,其申報不受本辦法第二十一條關於申報限制條件的約束。

第四章 評審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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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市科技項目實行專家評審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立項審查制度。評審立項包括專家評審或論證(以下統稱評審)、審批決定、項目公示、下達文件、簽訂任務書等5個環節。

第二十七條 市科技項目專家評審由市科技局或受託專業服務機構組織開展,並按照不同遴選立項方式採取相應的評審程序和方法,專家評審結果和意見是項目立項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八條 建立和完善市科技評審專家庫管理制度。規範評審專家的選取,根據項目類型特點,科學合理地確定評審專家遴選條件和專家選取原則,原則上應主要選取活躍在科研一線、真懂此行此項的專家參與評審,充分考慮其專業水平和知識結構。充分尊重評審專家的意見和評審結果,評審專家對項目評審結果的公正性、科學性負責。建立完善評審專家的誠信管理、動態調整和責任追究等制度,嚴格管理和規範專家的評審行為。建立專家庫聯席制度,充分尊重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並加強專家的監督管理,對違紀違規的專家列入誠信系統,及時反饋其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評審可採取通訊評審、網絡評審、會議評審、現場考察等形式,探索「以賽代評」、「以投代評」等評審方式。重大(重點)項目一般實行兩輪評審,同一輪次實行同一種評審方法。評審中,應綜合考慮負責人和團隊實際能力以及項目要求,不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榮譽性頭銜、承擔項目、獲獎等情況作為限制性條件。以會議評審方式進行的,實行評審會場封閉式管理;以網絡評審方式進行的,依託業務系統實行全程留痕管理。

第三十條 市科技局業務科室依據本辦法規定,根據專家評審結果、項目誠信審核和年度工作重點等情況,提出擬立項項目建議,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擬立項項目經局黨組會審議通過後,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通過官方網站等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自然日。經公示期滿後,無異議、或公示期間雖有異議,但經處理後無異議的項目予以立項。

第三十一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發文下達年度市科技計劃立項項目和資金,立項結果予以公開。立項文件印發後,對已確定立項的項目,由市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組織單位三方簽訂《贛州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合同書由項目承擔單位通過管理系統完善相關信息及材料,逐級審核並加蓋電子印章後即為生效。市科技局審核通過後,合同各當事方可通過管理系統下載並打印電子合同書。

(一)合同書應明確項目的研究內容和技術經濟指標、經費安排以及實施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等事項,研究內容和技術經濟指標應細化、量化、可考核。簽訂合同時,合同書所列各項內容原則上應與項目申報書相一致,不得變更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不得降低申報指標。

(二)項目承擔單位應準確填寫項目執行的起止時間。其中項目執行的起點時間必須在項目申報或立項當年內,一般不得早於項目申報時間(以當年項目申報通知規定的截止申報之日或者申報書提交業務系統之日為準),不得遲於項目立項文件下達之日。

(三)市科技局在項目立項文件下達後,通過系統發出合同簽訂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及其推薦單位應在30日內,通過業務系統填寫並提交合同書;市科技局主管業務科室應在合同書提交後30日內完成審核流程。項目推薦(主管)單位通過業務系統逐級審核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合同書,對填寫不符合要求的合同書,應退回項目承擔單位修改完善後再次提交。

項目承擔單位因故無法實施項目的,應主動向市科技局提交放棄簽訂合同書申請。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簽定合同書的,視為自動放棄立項。

第三十二條 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以撤銷立項:

(一)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申報階段偽造或者編造申報材料,騙取立項的;

(二)項目承擔單位未按期填報並提交合同書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市科技局根據有關情況對撤銷的項目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下達撤銷立項通知書,商市財政部門按原渠道追繳項目全部經費。

第五章 實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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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項目實施過程以項目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科研管理相關規定和項目合同約定的研究目標、研究內容、分工安排,履行相應的職責和義務,建立健全項目過程管理各項制度,按進度完成項目研究任務。

第三十五條 市科技局制訂實施統一的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重大(重點)項目實施的關鍵節點進行檢查評估,減少項目檢查頻次。原則上1個年度內針對同一項目的現場檢查不超過1次,自由探索類項目、基礎研究項目和實施周期3年以下的項目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

第三十六條 項目過程檢查採取項目承擔單位自查、委託項目組織單位檢查和市科技局抽查相結合,檢查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合同計劃進度執行情況、指標完成情況以及項目經費到位與使用情況等。檢查結論分為通過、限期整改、不通過,限期整改的應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檢查不通過的項目終止合同。

第三十七條 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考核指標且符合原申報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項目承擔單位可以通過項目管理系統自主調整技術路線、項目參與人員,但需在合同到期截止日三個月前提交變更申請,將相關證明材料加蓋單位公章後,通過項目管理系統上傳、報項目推薦(主管)部門審核後備案。

第三十八條 項目任務合同書中約定的內容原則上不予變更。因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技術、市場、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確需變更的,應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前3個月以前,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經項目組織單位同意後,報市科技局備案或審批,市科技局研究決定是否同意,必要時由市科技局組織專家論證:

(一)更換項目組織單位,變更項目承擔單位名稱、開戶銀行、賬戶名稱、銀行賬號、其他承擔單位名稱等信息,調整項目組成員,報市科技局備案;

(二)更換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調整項目主要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報市科技局審批;

(三)延長項目執行期,報市科技局主管業務科室審批。應當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前3個月以前辦理,項目延期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

(四)涉及經費調整的,報項目組織單位審核後備案;涉及經費清退的,由市科技局審核後,商市財政局核准收回。

第三十九條 項目遇有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實施或正常執行時,可終止結題,不再組織驗收。對終止結題的項目,項目組織(主管)單位應及時調查核實,研究提出項目終止結題及經費建議,由市科技局主管業務科室提交局黨組會審議。市科技局審議通過後,在項目管理系統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科技局商市財政局落實財政資金追繳工作,並對有關單位及人員進行科研誠信調查。

第六章 驗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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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項目合同執行期滿應進行項目驗收。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合同執行期滿後3個月內按要求提交驗收申請,6個月內完成項目驗收,不得無故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提交驗收申請的,市科技局可實施合同終止。項目承擔單位可根據項目執行實際情況提前申請驗收。

第四十一條 項目驗收以項目合同書為基本依據,驗收主要內容包括合同書規定的任務指標完成情況、取得的成果及其應用情況、產生的效益情況和經費到位與使用情況等。

第四十二條 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由市科技局組織驗收,根據專家驗收意見,作出驗收結論。一般項目由項目組織單位組織專家評審形成專家驗收意見並提出驗收結論建議,由市科技局主管業務科室作出驗收結論。同時,在科研機構、市屬(駐市)高校、醫療衛生機構等領域開展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全過程管理簡政放權改革,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完善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激發創新活力。

第四十三條 驗收申請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材料包括項目驗收申請書及其他附件材料。同時,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還需提交由承擔單位自行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項目經費專項審計報告;一般項目可由承擔單位財務部門自行出具項目經費決算報告並附有關明細。

第四十四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的,收回使用不符合規定和尚未使用的財政經費。

(一)項目已完成合同書規定的目標任務且未發現違反相關規定的為通過驗收;通過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驗收評審後1個月內按要求完成驗收資料歸檔,由市科技局發放驗收證書;

(二)合同書規定的目標任務未完成的,應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是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作出評價,對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驗收結論為不通過驗收;在驗收過程中發現存在違反相關規定的,驗收結論為不通過驗收;

(三)合同書規定的目標任務未完成的,但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並重新提出驗收申請,逾期未提出驗收申請或再次驗收仍未通過的,驗收結論為不通過驗收。

第四十五條 項目因故無法繼續進行的,實施合同終止。發現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立即啟動終止程序: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進行、沒有必要繼續進行或無法完成合同預期目標任務的;

(二)不接受項目監督檢查、檢查不合格限期整改後仍未通過的或拒不配合項目驗收工作的;

(三)無正當理由項目合同執行期滿後3個月以後仍未提交驗收申請的;

(四)項目承擔單位已遷出本市,或已停止經營活動,或已註銷的;

(五)發現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有違法、欺騙等事實的;

(六)存在其他導致項目不能正常實施的原因。

第四十六條 合同終止應由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組織單位提出申請,也可由市科技局強制實施,擬終止的項目經市科技局審議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科技局批覆終止申請或發出合同終止通知書。

第四十七條 對擬終止的項目,需要專家作出專業判斷的,由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形成項目終止評估意見。評估意見包括終止原因、履職盡責情況、責任判定、處理建議等。對已使用財政科技經費的,由市科技局業務主管部門會同服務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第四十八條 對合同終止的項目,已撥付經費的,項目承擔單位應上繳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財政經費,未撥付經費的不予撥付。

第四十九條 對因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或違反相關規定導致項目驗收不通過或合同終止的,取消相關責任主體5年內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的資格,對存在嚴重科研失信行為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項目驗收不通過或合同終止的,但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不影響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繼續申報項目資格。

第五十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所產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或合同書有特別約定的外,歸項目承擔單位所有。

第五十一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所產生的科技成果應按相關規定進行登記,其中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相關規定執行。當成果發生技術轉移時,應按相關規定辦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 市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項目申請材料、合同書、經費下達文件以及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要文檔資料管理,並在項目驗收完成後與項目驗收證書一併作為項目檔案資料保存。應當根據科研項目的性質、規模、創新性等確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定期一般不低於10年。

第七章 監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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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健全項目管理全過程信息公開公示制度,項目管理各環節信息可通過項目管理系統查詢,重要信息向社會公開。信息公開須遵守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和保密規定,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等不宜公開的項目,經市科技局研究,可不予公開。

第五十四條 相關單位或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可於公示期內向市科技局書面提出覆核申請,覆核申請應明確覆核的內容及理由。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的,不得作為提出覆核申請的理由。同一單位或個人對同一項目、同一結果只能提出一次覆核申請。

市科技局主管業務科室收到覆核申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研究決定是否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對受理的覆核申請組織覆核並作出覆核決定,對覆核決定需更正的項目予以更正。覆核決定應當在覆核申請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並告知申請人。

第五十五條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做好財政科技計劃經費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制定科技計劃項目績效目標並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績效監控。加強績效管理結果與科研管理機制的銜接,充分發揮績效評價的激勵約束作用。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績效管理結果,調整完善有關科技計劃、專項經費預算安排,改進項目實施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經費使用效益。優先支持評價結果好的科技計劃、專項的設立及滾動實施。

市科技局建立評價結果與考核、激勵、調整完善、問責等聯動的措施。把評價結果作為科技規劃和政策制定、實施和調整完善等的重要參考條件及科研機構財政支持和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經費支持的重要依據。對評價結果和結果運用中發現的重要問題,市科技局將按照相關制度規定開展監督檢查和問責。

第五十六條 市科技局建立健全科技計劃監督與評估體系,加強市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科研信用管理,推行科研誠信承諾制,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推進科研信用與其他社會領域信用銜接,實施聯合獎懲機制。對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其失信行為記入市科研信用記錄,並按規定予以處理。

市科技局根據監督和評價結果優化項目管理,將監督、績效評估評價和科研誠信評價結果作為項目立項、資金安排、項目管理和專家遴選等管理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七條 對監督中發現的違規行為,予以限期整改、約談、通報批評、解除委託協議、暫停項目撥款、追回已撥項目經費、終止項目、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項目申報、管理或評審資格等處理。處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對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等財政違法行為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實行科研誠信承諾制和科研倫理承諾制。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在項目申報時簽訂科研誠信承諾書,對生命科學、醫學、人工智能等前沿領域和對社會、環境具有潛在威脅的科研活動,還應當簽訂科研倫理承諾書,明確承諾事項和違背承諾的處理要求。對不簽訂承諾書的項目不予立項。

第五十九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實行迴避制度,具體情形和迴避要求如下:

(一)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當年不能作為該項目類別的評審專家組成員;

(二)承擔項目評審組織工作的單位不能作為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管理權限下放的除外),不能提供與申報項目有關的有償服務;

(三)與項目有利益關係的人員不能作為專家組成員或以其他方式參與項目評審。

第六十條 建立自由探索和顛覆性技術創新活動免責機制。合理區分改革創新、探索性試驗、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與明知故犯、失職瀆職、謀取私利等違紀違法行為。對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但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導致未完成預定目標的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予以免責。

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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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贛州市其他科技專項項目的管理,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各專項的特點,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市科技局設立的其他計劃項目和贛南科學院科技專項項目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由贛州市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贛州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贛市科發〔2014〕31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印發前立項、尚在實施期內的科研項目,可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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