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訴狀
作者:陳獨秀 1933年
1933年2月20日

予行年五十有五矣,弱冠以來,反抗帝制,反抗北洋軍閥,反抗封建思想,反抗帝國主義,奔走呼號,以謀改造中國者,於今三十餘年。前半期,即「五四」以前的運動,專在知識分子方面,後半期,乃轉向工農勞苦人民方面。蓋以大戰後,世界革命大勢及國內狀況所明示,使予不得不有此轉變也。


半殖民地的中國,經濟落後的中國,外困於國際資本帝國主義,內困於軍閥官僚。欲求民族解放,民主政治之成功,決非懦弱的妥協的上層剝削階級全軀保妻子之徒,能實行以血購自由的大業。並且彼等畏憎其素所踐踏的下層民眾之奮起,甚於畏憎帝國主義與軍閥官僚。因此,彼等亦不欲成此大業。只有最受壓迫最革命的工農勞苦人民和全世界反帝國主義反軍閥官僚的無產階級勢力,聯合一氣,以革命怒潮,對外排除帝國主義的宰制,對內掃蕩軍閥官僚的壓迫,然後中國的民族解放,國家獨立與統一,發展經濟,提高一般人民的生活,始可得而期。工農勞苦人民一般的鬥爭,與中國民族解放的鬥爭,勢已合流並進,而不可分離。此即予於「五四」運動以後開始組織中國共產黨之原因也。


共產黨之終極目的,自然是實現無剝削無階級人人「各盡所能各取所需」的自由社會。即是:一切生產工具收歸社會公有,由社會公共機關,依民眾之需要計生產消費之均衡,實行有計劃的生產與分配,使社會的物質生產力較今日財產私有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社會有高度發展,使社會物質力量日漸達到足夠各取所需的程度。所以共產主義,在經濟學上是一種比資本主義更高度發展的生產制,猶之資本主義較高於封建生產制也。此決非世俗所認為簡單的各個窮人奪取各個富人財產之意義。此種生產制,決非我等之空想。經濟落後的俄國,已有初步嘗試,而獲得初步成功。全世界所有資本主義生產制的國家無不陷於經濟恐慌的深淵,獨蘇聯日即繁榮。此新的生產制之明效大驗,眾人之所周知也。


中國推翻帝制的革命,先於蘇聯者七年。今日二者之榮枯,幾不可比擬,其故可深長思矣。或謂共產主義不適宜於中國,是妄言也。此一終極目的,固非旦夕所能完成,亦非「和平」所能實現。為實現此目的而清除道路,中國共產黨目前的任務:


一曰:反抗帝國主義以完成中國獨立。蓋以中國的海關、礦山、工廠、金融、交通等經濟命脈,都是直接間接宰制於帝國主義之手,非採取革命行動,擊碎此等宰制吾人之鐐鎖,中國民族工業將無發展之可能。列強的海陸空軍威嚇着全國大都市,日本更以武力強占了中國領土五分之一,此而不加抵抗,或空言欺騙,均與賣國同科,尚何「民族主義」之足雲。


一曰:反抗軍閥官僚,以實現國家統一。蓋以軍閥官僚自由發動他們的內部戰爭以破壞經濟,自由增加苛捐雜稅和發行公債以飽私囊,自由制定法律以剝奪人民的自由權利,自由任用私人以黜抑人材、毀壞政治效率,甚至自由勒種鴉片、販賣鴉片以毒害人民。軍閥官僚政治不徹底肅清,所謂國家統一,所謂民力伸張,一切都無從談起。國家不統一,民力不伸張,國外帝國主義之宰制不推翻,國內的軍閥官僚之毒害不掃除,即所謂獨立的發展資本主義經濟,亦屬夢吃。中國終於是半殖民地,終於落後而已。


一曰:改善工農生活。蓋以近代產業工人及其所領導的農民,是反抗帝國主義的主要力量。資本家地主及其政府,在物質上精神上抑壓工農,即不啻為帝國主義挫折中國民族解放鬥爭的鋒刃。在農業的中國,農民之衰落幾等於民族之危亡。倘不沒收地主的土地,歸諸貧農,農民終歲勤勞只以供地主之剝削,則不獨無以挽回農業之就衰及農村之破產,而且農民購買力日弱,直接影響到城市工商業。即令能由城市輸資設立農村借貸機關,亦不過向農民增加一種剝削機關而已。


一曰:實現徹底的民主的國民立憲會議。蓋以賢人政治及保育政策,已不適於近代國家,更不能存在於民主共和國。北洋軍閥既廢,代之者只應是人民的(權力),若仍尚賢人與保育,則誰是賢人,堪任師權力保,伊何標準,北洋軍閥亦得而屍之。況當外患空前的今日,人民無組織,即無能力,無政治自由,即無責任心,亦不應課以責任。若不立即實現全國人民的集會、結社、言論、出版等完全自由,實現普選的全權的國民立憲會議,以制裁賣國殘民的軍閥官僚,一切政權歸諸人民,集合全國人民的力量以解決全國危急問題,其何以立國於今日!


凡此為中國民族利益,為占全國人口大多數的勞苦人民的利益而奮鬥之大綱,予以前和現在都願意公告全中國,以徵求全國大多數人民之贊否。共產黨是代表無產階級及一切被剝削被壓迫人民的政黨,它的成功,是要靠多數人民之擁護,而不尚少數的英雄主義,更非陰謀分子的集團。予前之所行所為,即此物此志,現在及將來之所思所作,亦此物標誌,「鞠躬盡瘁,死而後已!」一息尚存,予不忍眼見全國人民輾轉悲號於外國帝國主義及本國專制者兩重槍尖之下,而不為之挺身奮鬥也。


今者國民黨政府因予始終盡瘁於革命之故,而加以逮捕,並令其檢察官向法院控予「危害民國」及「叛國」之罪,予不但絕對不能承認,而且政府之所控者,恰恰與予所思所行者相反。國者何?土地、人民、主權之總和也,此近代資產階級國法學者之通論,非所謂"共產邪說"也,故所謂亡國者,恆指外族入據其土地、人民、主權而言,本國某一黨派推翻某一黨派的政權而代之,不得謂之"亡國"。"叛國"者何?平時外患罪,戰時外患罪,泄漏秘密罪,此等叛國罪狀,刑法上均有具體說明,斷不容以抽象名辭漫然影射者也。若認為政府與國家無分,掌握政權者即國家,則法王路易十四"聯即國家"之說,即不必為近代國法學者所擯棄矣。若認為在野黨反抗不忠於國家或侵害人民自由權利的政府黨,而主張推翻其政權,即屬「叛國」,則古今中外的革命政黨,無一非曾經「叛國」矣,即國民黨亦曾"叛國"矣。袁世凱曾稱孫、黃為「國賊」,豈篤論乎?!民國者何?民主共和國之謂也,亦即別於君主專制國之稱。歐洲各國推翻專制者,流血以爭民主,其內容無他,即力爭憲法上集會、結社、言論、出版、信仰之自由權利,及實行不參政不納稅之信條已耳。此不但民主共和國如此,即在民主政治的君主國亦如此,"危害民國"者何?共和政府剝奪人民之自由,剝奪人民之參政權,乃由共和到帝制之先聲,羅馬歷史,十九世紀法蘭西及中華民國初年的歷史均遺同樣之教訓於吾人。即或不然,人民無權利無自由,大小無冠之王,到處擅作威福,法律只以制裁小民,文武高等官吏,則在議親議貴。之列,是以共和其名而專制其實矣。倘實失而存其名,則軍閥之魁,民眾之敵,亦得以「三造共和」自詡,妄人亦或以"共和元勛"稱之,其實毀壞民權,罪即類於復辟,以其危害民主共和國之實質也。若認為力爭人民的集會、結社、言論、出版、信仰等自由權利,力爭實現徹底民主的國民立憲會議以裁判軍閥官僚是「危害民國」,則不知所謂民國者,應作何解釋?


國民黨竭全國人力膏脂以養兵,擁全國軍隊以搜括人民殺戮異己,對日本侵占國土,始終無誠意抵抗,且制止人民抵抗,摧毀人民組織,鉗制人民口舌,使之"鎮靜",使之"沉着應付",即使之馴羊般在國民黨指揮之下,向帝國主義屈服,寧至全國淪亡,亦不容人有異詞,家有異說,而予則主張由人民自己擴大組織與武裝,對帝國主義進行民族解放戰爭,以解決東北問題,以完成國家獨立,試問誰為"叛國"!


國民黨政府,以黨部代替議會,以訓政代理民權,以特別法(如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及出版法)代替刑法,以軍法逮捕審判槍殺普通人民,以刺刀削去了人民的自由權利,高居人民之上,視自己為諸葛亮與伊尹,斥人民為阿斗與太甲,日本帝國主義,方挾「以力服人」之政策對付吾國,同時國民黨己挾同樣之態度以壓吾民,最近竟公然以「背叛黨國」之罪槍決新聞記者聞矣。而予則力爭表示民主共和國實質的人民自由權力,力爭實現普選全權的國民立憲會議,力爭民主擴大到它的歷史最高階段,予現在及將來都無篡奪民國為「黨國」之企圖。試問誰為「危害民國」?故予曰政府之所控者恰恰與予所思所行相反也。


若認為一為共產黨人即屬犯罪行為,則歐美民主國家若法若英若瑞士等幾無此事,各國共產黨人莫不有集會、出版、參加選舉之自由權利,與一般人民無異,若認為人民反對政府或政府中某一個人,即為有罪,則只遠在二千年前周厲王有監謗之巫,始皇有巷議之禁,偶語之刑,漢武帝更有腹誹之罰,彼時固無所謂言論自由也。而廿世紀之民主共和國,似乎不應有此怪現象。若認為宣傳共產主義,即「宣傳與三民主義不相容之主義」,即為「危害民國」(如《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六條)此直是歐洲中世紀宗教法庭迫害異教徒與科學家的把戲,彼時固無公認之信仰與自由也。而今日之民國絕不容有此,民國而若容有此,則不啻為日本帝國主義證明其「中國非近代國家」之說之非誣。


總之,予生平言論行動,無不光明磊落,無不可以公告國人,予固無罪,罪在擁護中國民族利益,擁護大多數勞苦人民之故而開罪於國民黨已耳。惜之「法利賽」不仇視羅馬,而仇視為猶太人之自由奮鬥的「熱狂黨」,今之國民黨所仇視者,非帝國主義,非軍閥官僚,乃徹底反對帝國主義、反對軍閥官僚、始終努力於最徹底的民族民主革命的共產黨人。日本帝國主義方奪取山海關,急攻熱河,而國民黨之軍隊,卻向江西集中,其對待共產黨人也,殺之囚之,猶以為未足,更師袁世凱之故智,威迫利誘,便之自首告密,此並不〔能〕消滅真正共產主義者,只以破滅廉恥導國人耳。彼等此時有權在手,迫害異己之事,固優為之,予唯有為民族為民眾忍受一切犧牲,以待天下後世之評判。若於強權之外,復假所謂法律以入人罪,誣予以"叛國"及"危害民國";則予一分鐘呼吸未停,亦必高聲抗議:法院若不完全聽命於特殊勢力,若尚思對內對外維持若干司法獨立之顏面,即應毫不猶疑的宣告予之無罪,並判令政府賠償予在拘押期內之經濟上的健康上的損失!

民國二十二年二月二十日陳獨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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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獨秀於1932年10月15日在上海被國民黨政府逮捕,於1933年4月14、15、20日由江蘇高等法院假江寧地方法院刑二庭進行三次公開審訊。陳獨秀在第三次審訊時對所謂犯罪證據進行了抗辯,並於4月20日書寫此辨訴狀;4月26日江蘇高等法院刑事二庭以所謂「危害民國罪」判決陳獨秀徒刑十三年。陳獨秀不服判決,於6月15日上訴。1934年6月30日江蘇高等法院終審判決,處陳獨秀有期徒刑八年,在江蘇第一監獄執行。1937年抗日戰爭爆發,國民黨政府於8月21日宣告將陳獨秀減刑三年,予以釋放。23日,陳獨秀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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