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娛樂飲食服務場所治安管理條例

遼寧省娛樂飲食服務場所治安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遼寧省娛樂飲食服務場所治安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遼寧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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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娛樂飲食服務場所治安管理條例

(1998年5月29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娛樂飲食服務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娛樂飲食服務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0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娛樂、飲食、服務場所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違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營業性的娛樂、飲食、服務場所的治安管理,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娛樂、飲食、服務場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依照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和本條例行使職權。

第四條 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後,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公安部門備案。

第五條 營業場所應當就下列內容向公安機關備案:

(一)單位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經營範圍和娛樂項目;

(三)營業場地及器材設備情況;

(四)衛生和消防安全措施情況。

第六條 娛樂、飲食、服務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對本營業場所的治安管理負有下列責任:

(一)遵守和落實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對凡在本營業場所服務的從業人員進行治安教育,並負責監督其遵守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

(三)發現營業場所內的賣淫、色情陪侍、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協助查處;

(四)營業場所內發生災害事故,及時採取措施,保護營業場所內的人身、財產的安全。

第七條 娛樂、飲食、服務場所招用從業人員,應當查看並登記被招用人的居民身份證,屬於流動人口的,應當同時查看暫住證;沒有居民身份證或者暫住證的,不得招用;招用保安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

第八條 電子遊戲廳不得經營國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的遊戲機種。

禁止利用電子遊戲機進行賭博和傳播淫穢音像。

第九條 營業場所的服務人員不得進行賣淫和色情陪侍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為消費人員的違法行為提供條件。

第十條 消費人員不得進行嫖娼、接受色情陪侍、賭博、吸毒、毆鬥、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攜帶槍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第十一條 公安人員對娛樂、飲食、服務場所進行治安檢查時,應當二人以上,並出示《公共場所治安檢查證》;否則,營業場所的經營者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凡在營業場所內發生賣淫、嫖娼、賭博和色情陪侍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二)對提供和接受色情陪侍的行為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對發生色情陪侍活動的營業場所,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和被處罰的營業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對依照本條例處罰不服的,依據行政複議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行使權利。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娛樂、飲食、服務場所;不得為營業場

所的非法經營活動提供保護。

違反前款規定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公安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治安檢查證》由省公安機關統一印製。

第十八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公安機關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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