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實施資源稅法授權事項的方案

遼寧省實施資源稅法授權事項的方案
制定機關: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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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遼寧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8月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9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遼寧省實施資源稅法授權事項方案

一、遼寧省砂石、其他粘土、礦泉水、地熱四個稅目實行從量計征;石灰岩及其他稅目實行從價計征。

二、遼寧省實行資源稅幅度稅率的稅目,其具體適用稅率按《遼寧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三、遼寧省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的辦法按《遼寧省資源稅特定情形減免具體辦法》執行。

四、本方案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遼寧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2.遼寧省資源稅特定情形減免具體辦法

附件1

遼寧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徵稅對象 稅率
能源礦產 原礦 3%
選礦 2%
煤成(層)氣 原礦 1%
油頁岩 原礦 3%
選礦 3%
油砂、天然瀝青、石煤 原礦 1%
選礦 1%
地熱 原礦 6元/立方米
金屬礦產 黑色金屬 原礦 8%
選礦 5%
原礦 2.5%
選礦 2.5%
鉻、釩、鈦 原礦 1%
選礦 1%
有色金屬 原礦 4%
選礦 3%
原礦 9%
選礦 3%
原礦 9%
選礦 3%
輕稀土 選礦 7%
原礦 6%
選礦 4%
原礦 6%
選礦 4.5%
金屬礦產 有色金屬 原礦 4%
選礦 4%
原礦 5.5%
選礦 5.5%
錫、鎳、銻、鈷、鉍、汞、鋁土礦、鈹、鋰、鋯、鍶、銣、銫、鈮、鉭、鎵、銦、鉈、鉿、錸、鎘、硒、碲 原礦 2%
選礦 2%
鉑、鈀、釕、鋨、銥、銠 原礦 5%
選礦 5%
非金屬礦產 礦物類 高嶺土 原礦 6%
選礦 6%
石灰岩 原礦 6%
選礦 6%
原礦 3%
選礦 3%
石墨 原礦 5.5%
選礦 5.5%
螢石 原礦 5%
選礦 5%
硫鐵礦 原礦 4%
選礦 3%
自然硫 原礦 1.5%
選礦 1%
天然石英砂 原礦 12%
選礦 5%
水晶 原礦 5%
選礦 5%
非金屬礦產 礦物類 工業用金剛石 原礦 12%
選礦 12%
長石 原礦 5%
選礦 5%
滑石 原礦 10%
選礦 4%
菱鎂礦 原礦 12%
選礦 4%
原礦 12%
選礦 4%
膨潤土 原礦 2.5%
選礦 2%
硅灰石 原礦 4%
選礦 4%
透輝石 原礦 12%
選礦 12%
珍珠岩 原礦 7%
選礦 7%
沸石 原礦 7.5%
選礦 5%
重晶石 原礦 2%
選礦 2%
方解石 原礦 3%
選礦 2.5%
蛭石 原礦 8%
選礦 2%
石棉 原礦 2%
選礦 2%
其他粘土 原礦 2元/立方米
選礦 2元/立方米
非金屬礦產 礦物類 脈石英、粉石英、冰洲石、藍晶石、硅線石(矽線石)、剛玉、顏料礦物、天然鹼、芒硝、鈉硝石、明礬石、砷、碘、溴、硅藻土、陶瓷土、耐火粘土、鐵礬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 原礦 1%
選礦 1%
葉蠟石、雲母、毒重石、透閃石、工業用電氣石、白堊、藍石棉、紅柱石、石榴子石、石膏 原礦 2%
選礦 2%
岩石類 大理岩 原礦 8%
選礦 8%
花崗岩 原礦 8%
選礦 8%
白雲岩 原礦 10%
選礦 7%
輝綠岩 原礦 7%
選礦 7%
安山岩 原礦 5%
選礦 5%
板岩 原礦 4%
選礦 4%
玄武岩 原礦 8%
選礦 8%
非金屬礦產 岩石類 頁岩 原礦 5%
選礦 5%
蛇紋岩 原礦 3%
選礦 3%
泥炭 原礦 4%
選礦 4%
砂石 原礦 2元/立方米
選礦 2元/立方米
石英岩、砂岩、閃長岩、片麻岩、角閃岩、浮石、凝灰岩、黑曜岩、霞石正長岩、麥飯石、泥灰岩、含鉀岩石、含鉀砂頁岩、天然油石、橄欖岩、松脂岩、粗面岩、輝長岩、輝石岩、正長岩、火山灰、火山渣 原礦 1%
選礦 1%
寶玉石類 玉石、寶石、寶石級金剛石、瑪瑙、黃玉、碧璽 原礦 15%
選礦 15%
水氣礦產 礦泉水 原礦 12元/立方米
二氧化碳氣、硫化氫氣、氦氣、氡氣 原礦 2%
鈉鹽、鉀鹽 選礦 5%
鎂鹽、鋰鹽
天然滷水 原礦 5%
海鹽 5%

註:此表不包含國家實行固定稅率的稅目。

附件2

遼寧省資源稅特定情形減免具體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資源稅減免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七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有下列特定情形之一的,給予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自企業恢復生產次月起12個月內,按其應納稅額的50%減征資源稅,且減稅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二)開採共生礦,共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生礦按其應納稅額的20%減征資源稅。

(三)開採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伴生礦按其應納稅額的20%減征資源稅。

(四)開採低品位礦,不予減征或免徵資源稅。

(五)開採尾礦,從尾礦提取的礦產品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具有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能力並納入國家級或省級綠色礦山名錄的單個礦山開採尾礦提取的礦產品免徵資源稅。

第三條 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的具體情形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根據權限認定。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減免稅情形的,由納稅人申報享受各項優惠政策,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第五條 納稅人申報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減征項目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

(一)礦產開採或者生產企業由於地震,以及水旱災害,颱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或者生產經營單位自身原因以外,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其他意外原因遭受重大損失。對生產經營單位防範措施不落實或未按規定採取停產停工等安全生產措施,導致發生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除外。

(二)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給礦產企業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不低於3000萬元。

第六條 納稅人申報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減征項目的,應當留存以下資料:

(一)事故調查組或授權(委託)相關部門公布的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調查報告,以及有關部門出具的企業事故性質認定材料。

(二)經統計部門審批或備案的或依法設立第三方認定機構出具的,直接經濟損失統計結果。

第七條 納稅人申報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減免項目的,應當留存以下資料:

(一)採礦許可證;

(二)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評審意見書及相關備案文件;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查意見書;

(四)銷售有關憑證;

(五)有開採配額限制的礦產品,開採配額審批資料;

(六)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共生礦、伴生礦、尾礦的減免稅政策不適用於原油、天然氣、煤、稀土、鎢、鉬,上述資源有關優惠政策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水利等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根據工作需要,主管稅務機關可請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共生礦、伴生礦、尾礦等應稅礦產品的認定情況以及與減免稅相關的其他信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予以協助支持。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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