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

遼寧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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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遼寧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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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

(1998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4年9月26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技術貿易和技術貿易服務活動

第三章  技術貿易單位和技術貿易服務單位

第四章  技術合同管理

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扶持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編輯

第一條 為了維護技術市場秩序,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技術貿易和技術貿易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技術

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技術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對外經濟貿易合作、稅務、專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技術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中型企業、農村技術經濟服務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進入市場,開展各種形式的技術貿易和技術貿易服務活動;技術貿易和技術貿易服務活動不受地區、行業、所有制、隸屬關係和專業範圍的限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從事技術貿易和技術貿易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技術市場的培育、扶持和管理,引導技術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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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技術貿易和技術貿易服務活動 編輯

第七條 技術貿易包括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引進、技術出口、技術投資、技術入股和技術承包以及科技新產品的試產試銷等。

技術貿易服務包括技術信息服務、技術貿易經紀服務、技術貿易諮詢服務、技術作價評估服務等技術中介服務。

第八條 技術貿易單位或者技術貿易服務單位可以從事下列活動:

(一)開展技術貿易或者技術貿易服務活動;

(二)開展技術成果的推廣和應用;

(三)生產、試銷科研中試產品和新產品;

(四)符合開展中介業務條件的,可以進行中介服務;

(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經濟活動。

第九條 技術貿易和技術貿易服務單位在經營服務活動中,應當對技術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責任,並遵守國家有關技術保密的規定。

第十條 在技術貿易和技術貿易服務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竊取或者侵占他人的技術從事技術貿易或者技術貿易服務活動;

(二)以欺騙、脅迫等手段從事技術貿易和技術貿易服務活動;

(三)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另一方非法占有他人技術而與之進行技術貿易和技術貿易服務;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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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技術貿易單位和技術貿易服務單位 編輯

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技術貿易單位是指從事技術貿易經營的單位。

技術貿易服務單位是指為技術貿易活動提供技術條件服務的單位。

技術貿易單位和技術貿易服務單位包括民營科技企業。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成立技術貿易單位或者技術貿易服務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技術業務範圍和與其相對應的專用名稱;

(二)有與經營和服務範圍、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專職人員中

應當具有一定數量的中級職稱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與經營規模、服務範圍相適應的資金、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成立技術貿易單位或者技術貿易服務單位,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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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技術合同管理 編輯

第十四條 技術合同實行自願申請認定登記制度。省、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和認定登記。其主要事項是:

(一)法律和技術認定;

(二)分類登記;

(三)核定技術性收入。

同一項技術合同不得重複登記。

第十六條 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採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採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技術合同的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結算支付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技術合同變更或者解除時,原申請認定登記方應當自變更、解除之日起30日內,到原認定登記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第十八條 技術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選擇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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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扶持獎勵 編輯

第十九條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的賣方或者中介方,可以按照技術合同的技術性收入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有關人員的酬金。提取的具體比例可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科技人員在不侵犯本單位知識產權及其他經濟權益的前提下,從事業餘技術貿易、技術貿易服務活動的稅後收入歸自己所有,其中使用單位資料、設備、材料的,由所在單位核收相應費用。

第二十條 科技人員從本單位技術性收入中取得的酬金,屬勞務報酬所得,按有關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一條 技術合同買方可以從投產項目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獎勵實施該項目有貢獻的科技人員。

第二十二條 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享受國家有關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稅務部門依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對在技術貿易、技術貿易服務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鼓勵科研院所、大專院校、企業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興辦各類民營科技企業,從事技術貿易和技術貿易服務活動。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民營科技企業的企業登記、人員培訓、技術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等項工作,協助辦理人員出國、技術進出口等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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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責任 編輯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泄露國家技術機密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或者徇私舞弊出具虛假認定登記證明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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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編輯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30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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