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遼寧省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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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遼寧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11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1年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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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2020年11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電梯安全管理工作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為民服務、多元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電梯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電梯質量安全工作情況納入政府質量和安全責任考核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電梯安全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教育、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電梯安全相關工作。

第六條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電梯安全責任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並按規定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第七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運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建立完善全省統一的電梯安全管理服務平台,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救援等進行全過程質量安全管理與風險控制,逐步建立數字化電梯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務機制。

第八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向社會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加強中小學電梯安全教育,提高全民電梯安全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公益性宣傳。

第九條 電梯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電梯安全培訓、宣傳教育、諮詢等服務。

第二章 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十條 新安裝電梯應當在轎廂內設置視頻監控設施,並配置兩回線路供電系統、備用電源或者應急平層裝置;配備具有電梯運行參數採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符合電梯安全管理服務平台數據接口標準,並實時上傳數據。

在用載人電梯應當按照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加裝前款規定的設施、裝置。

第十一條 建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設計建築物內電梯的數量、參數,設置井道和轎廂移動通信設施裝設空間,保證電梯選型、配置、通信裝置與建築結構、使用要求相適應,兼顧安全、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等功能需求。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有關電梯配置中涉及工程強制性標準的內容依法進行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及電梯工程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要求,選型、配置和購置電梯,為電梯轎廂通信網絡建設預留所需管孔、設施裝設空間。

第十二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前,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等現場安全生產條件,並按照電梯設計文件和標準的要求,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以及電梯質量,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開始施工。

第十三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保證電梯質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國家相關標準,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二)建立電梯整機、重要零部件驗收和溯源制度,並及時向電梯安全管理服務平台上傳數據;

(三)保障電梯零部件的供應,提供電梯安全運行和故障處理的技術指導,協助開展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

(四)履行保修期限內的保修義務,不得以保修代替日常維護保養;

(五)不得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和維護保養;

(六)因生產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電梯零部件製造單位生產的零部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

第十四條 鼓勵電梯製造單位自主創新和科技進步,提升企業科技研發和維護保養服務能力,推動電梯製造單位由製造型企業向創新型、服務型企業轉型,引導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連鎖化、規模化發展。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的電梯尚未移交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電梯所有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其受委託管理的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電梯為單一所有權人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電梯屬於多個所有權人共有的,應當協商確定電梯使用單位;屬於多個所有權人,且所有權人未按照上述規定明確電梯使用單位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五)電梯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電梯使用權的,應當通過書面協議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未明確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電梯所有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的收取由電梯所有權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應當用於電梯運行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保險和零部件損耗更換等日常管理費用支出,專款專用。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公布收支情況,接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監督。

第十七條 電梯所有權人委託電梯專業運營單位管理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的收取由電梯所有權人與電梯專業運營單位在委託合同中約定,用於電梯運行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保險和零部件損耗更換等日常管理以及電梯更新、改造費用支出。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為在用電梯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鼓勵運用保險的市場約束激勵機制,建立電梯安全社會治理體系。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並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制定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技術檔案以數據形式保存,並上傳至電梯安全管理服務平台;

(二)健全電梯事故風險防範、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三)在電梯轎廂內或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的明顯位置標明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有效的特種設備使用標誌、電梯安全管理服務平台標識、安全管理人員及其聯繫方式、應急救援電話等公用信息;

(四)保證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使用;

(五)對電梯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

(六)電梯出現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隱患時,立即停止使用和張貼停止使用標誌,並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檢修;

(七)發生乘客被困故障時,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並迅速組織救援,按規定及時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八)對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派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九)組織做好電梯的修理、改造、更新、維護保養和檢驗工作;

(十)保障電梯運行維護費用;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餐飲場所、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賓館、影劇院、圖書館、兒童活動中心、公共浴池、養老機構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人流高峰期設置專人負責下列工作:

(一)宣傳安全乘梯知識、倡導文明乘梯行為;

(二)引導乘客有序乘梯;

(三)幫扶老、幼、孕、弱、殘人員安全乘梯;

(四)制止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五)保持電梯清潔;

(六)及時處置突發情況。

第二十一條 乘客乘用電梯應當文明有序,按照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拆除、毀壞安全警示標誌、緊急報警裝置或者電梯零部件;

(二)採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三)超過電梯額定載荷運載貨物;

(四)在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及出入口逆行、嬉戲打鬧、滯留;

(五)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他人乘坐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移裝電梯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國家相關標準,並進行安全評估。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移裝:

(一)整機使用年限十五年以上且未經重大修理的;

(二)技術資料不齊全的;

(三)經檢驗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條 在電梯轎廂內設置文字、圖片、視頻等廣告的,不得影響電梯安全使用,不得遮擋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特種設備使用標誌、電梯安全管理服務平台標識和應急救援電話等公用信息。

電梯使用單位不得在電梯轎門和層門設置除安全警示標誌外的任何文字、圖片、視頻。

第二十四條 電梯擬停用一年以上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設置停用標誌,並在停用後三十日內到有關部門辦理停用手續;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辦理報廢手續。

第二十五條 在用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進行電梯安全評估並公示評估結論:

(一)使用期限超過十五年的;

(二)設備需要更換、移裝、改造、大修的;

(三)電梯故障率高,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的;

(四)電梯發生事故後,需要確認的;

(五)重大自然災害發生,造成設備損壞的;

(六)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電梯安全評估單位應當出具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負責。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應當向電梯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六條 住宅電梯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可以依法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老舊住宅電梯更新、改造、大修措施,落實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渠道,建立緊急動用維修資金程序和維修資金缺失情況下資金籌措機制。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電梯更新、改造、大修和加裝,探索電梯使用管理新模式。

第二十七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符合城鄉規劃、房屋建築、消防等相關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簡化、便民的原則,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

第二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電梯維護保養規則等有關規定履行維護保養責任,並對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二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並簽訂維護保養合同,明確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第三十條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依託電梯安全管理服務平台,向社會公開現場維護保養的項目、內容、周期等信息,公開承諾所達到的維護保養質量目標和效果以及履行承諾情況。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運用運行參數採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根據實時線上檢查和監測維護情況,採取針對性的現場維護保養,保障電梯安全運行。

第三十一條 省外企業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業務和本省企業在省內跨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在業務所在地設置固定的辦事場所,配備專業人員和儀器設備,並書面告知業務所在地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應當由檢驗機構在授權範圍內開展。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定期進行自行檢測。不具備自行檢測能力的,可委託符合條件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承擔檢測工作。開展檢測工作的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通過電梯安全管理服務平台進行公示。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在同一市同時承擔電梯檢驗任務和電梯檢測服務。

第三十三條 電梯檢驗、檢測工作應當全程錄像記錄。

第三十四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還應當立即向電梯所在地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檢驗、檢測工作完成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及時上傳至電梯安全管理服務平台。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公示檢測結果,公示期不少於三十日;對於檢測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消除,並及時將整改情況進行公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電梯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電梯安全監督檢查計劃和相關措施,按其職責分工依法對電梯安全進行定期檢查或者抽查,對檢查出的違法、違規問題和事故隱患,及時提出整改、處理意見,並進行整改監督;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嚴重事故隱患,應依法立即採取強制措施並向本級政府和上級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電梯安全管理服務平台的運行管理機構建立完善運行管理規則,定期檢查服務平台運行情況,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

第三十七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電梯重大事故隱患督辦制度,將沒有委託專業管理、維護保養和維修資金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電梯納入重點整治範圍,明確整改責任和資金安排,消除事故隱患和風險。

第三十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電梯應急救援納入本級政府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建立由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單位共同參與的應急救援機制,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檢驗、檢測工作的統籌調配和監督檢查,定期組織對電梯檢驗、檢測人員進行考核,規範檢驗、檢測行為。

第四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相關信用信息公示制度,通過電梯安全管理服務平台加強信用監管,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依法予以聯合懲戒。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涉及電梯安全的事項向全省統一綜合服務平台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發現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新安裝電梯、在用載人電梯未按照第十條規定安裝相關設施、裝置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製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保修期限內的保修義務的;

(二)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和維護保養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安全技術檔案以數據形式上傳至電梯安全管理服務平台的;

(二)未保證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使用的;

(三)發生乘客被困故障時,未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並迅速組織救援的;

(四)對檢測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未及時將整改情況進行公示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履行維護保養責任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開展檢測工作的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一)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同一市同時開展電梯檢驗、檢測活動的;

(二)檢驗、檢測過程未全程錄像記錄的;

(三)未及時將檢驗、檢測報告上傳至電梯安全管理服務平台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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