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市學前教育條例
遼陽市學前教育條例 制定機關:遼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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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陽市學前教育條例
(《遼陽市學前教育條例》於2018年11月28日經遼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19年3月30日經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2019年5月15日遼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促進和保障學前教育健康發展,提高學前教育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遼寧省學前教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學前教育。
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是指對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條例所稱幼兒園,是指對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實施保育和教育的學前教育機構。
第三條 發展學前教育,應當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則,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就近入園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積極扶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公辦幼兒園的比例和公辦幼兒園在園幼兒占比應當逐步提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前教育工作的領導,制定學前教育發展規劃,對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發展的重大事項進行統籌和協調。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學前教育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學前教育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環保、工商、食品藥品監督、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民政、消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前教育的相關工作。
婦聯、殘聯、村民自治組織和社區協助教育行政部門做好學前教育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學前教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一般性學前教育經費只增不減。縣(市)區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在財政性教育經費中所占比例應不低於百分之五。
學前教育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七條 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規劃主管部門根據人口變化和城鎮化發展趨勢,組織編制幼兒園布局規劃。並將普惠性幼兒園建設納入城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列入本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規劃的幼兒園建設用地改作他用。
第八條 開發建設城鎮住宅小區時,應當根據規劃條件,安排幼兒園建設用地,配套建設幼兒園。未按照規定安排配套幼兒園建設的住宅小區規劃不予審批。
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幼兒園應當與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統一規劃、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應當保證配套幼兒園優先建設、優先交付使用。
對緩建、縮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配套幼兒園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辦理竣工驗收。
小區未按規劃建設配套幼兒園的,應當逐步補足配齊學前教育設施,滿足幼兒就近入園需要。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村學前教育的投入,保證每個鄉(鎮)至少建成一所標準化的公辦幼兒園,並隨着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適當增加辦園數量。
第十條 設立幼兒園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部門申請辦學許可。
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省有關幼兒園辦園標準和本地學前教育布局規劃進行審批。
幼兒園取得辦園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未取得辦園許可證和未辦理登記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幼兒園。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依法對幼兒園布局規劃落實、普惠性幼兒園建設、學前教育經費保障、幼兒園保育教育、幼兒園教師合法權益等情況進行督導。
第十二條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省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的幼兒園按質定級分類管理辦法,對屬地幼兒園進行評估定級,並向社會公示幼兒園定級結果。
第十三條 幼兒園除收取保育教育費、伙食費、夜間住宿費等國家、省、市明確規定的項目外,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幼兒園年度檢驗工作和動態監管,公示年檢結果。
幼兒園年度檢驗合格後方可接收兒童入園。年檢不合格並且限期整改後仍然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辦園資格。
已取得辦學許可證的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及省規定的幼兒園新標準實行,在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時間內,達到標準和要求。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探索學前教育發展的有效機制,依託幼兒園協作體和星級幼兒園聯誼體,實現以強帶弱、資源共享、共同發展。
支持優質普惠性幼兒園採取合作辦園、集團化管理等方式,擴大優質學前教育公共服務資源。
第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按照保育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樹立科學保教理念,建立良好師幼關係。合理安排幼兒一日生活,為幼兒提供均衡的營養,保證充足的睡眠和適宜的鍛煉。堅持以遊戲為基本活動,珍視幼兒遊戲活動的獨特價值,尊重個體差異,鼓勵支持幼兒通過親近自然、親身體驗等方式學習探索,促進幼兒快樂健康成長。
第十七條 幼兒園應當按照幼兒園教職工配備標準配備保育教育人員。
幼兒園教職工應當具備國家和省、市規定的任職條件或者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
幼兒園教職工應當經具備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幼兒園教職工每年應當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十八條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幼兒園教師、衛生保健人員、保育員進行登記管理,建立信用記錄、完善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等措施,規範從業人員職業行為。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依法與教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並依法依規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等費用。
幼兒園應當支持保育教育人員參加業務培訓,保障其培訓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幼兒園應當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應對各類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監控設備、安全防護設施,採取防範措施,對教職工和幼兒進行安全教育,開展應急演練。
幼兒園應當參加學生意外傷害校方責任險,所需費用在幼兒園公用經費中列支。
幼兒園使用車輛接送幼兒的,應當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取得校車標牌後,按規定線路接送。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侵占、挪用學前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立幼兒園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整改後符合辦園條件的,可以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仍達不到辦園條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辦學行為,並向社會發布警示公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三周歲以下幼兒實施保育教育,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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