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範(試行)

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範(試行)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8年7月17日於北京市

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範

(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26號),進一步推動遠程醫療服務持續健康發展,優化醫療資源配置,促進優質醫療資源下沉,推進區域醫療資源整合共享,提高醫療服務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規範。

一、管理範圍 編輯

本規範所稱遠程醫療服務包括以下情形: (一)某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邀請方)直接向其他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受邀方)發出邀請,受邀方運用通訊、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等信息化技術,為邀請方患者診療提供技術支持的醫療活動,雙方通過協議明確責權利。 (二)邀請方或第三方機構搭建遠程醫療服務平台,受邀方以機構身份在該平台註冊,邀請方通過該平台發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醫療機構主動對需求做出應答,運用通訊、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等信息化技術,為邀請方患者診療提供技術支持的醫療活動。邀請方、平台建設運營方、受邀方通過協議明確責權利。 邀請方通過信息平台直接邀請醫務人員提供在線醫療服務的,必須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按照《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管理。

二、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基本條件 編輯

(一)醫療機構基本條件。 1. 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下同)批准、與所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相應的診療科目。 2. 有在本機構註冊、符合遠程醫療服務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3. 有完善的遠程醫療服務管理制度、醫療質量與醫療安全、信息化技術保障措施。

(二)人員基本條件。

邀請方與受邀方應當根據患者病情安排相應醫務人員參與遠程醫療服務。邀請方至少有1名執業醫師(可多點執業)陪同,若邀請方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由執業助理醫師或鄉村醫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應診療服務能力、獨立開展臨床工作3年以上的執業醫師(可多點執業)為患者提供遠程醫療服務。根據患者病情,可提供遠程多學科聯合診療服務。 有專職人員負責儀器、設備、設施、信息系統的定期檢測、登記、維護、改造、升級,符合遠程醫療相關衛生信息標準和信息安全的規定,保障遠程醫療服務信息系統(硬件和軟件)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滿足醫療機構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需要。

(三)設備設施基本條件。 1.遠程醫療信息系統應當滿足圖像、聲音、文字以及診療所需其他醫療信息的安全、實時傳輸,圖像清晰,數據準確,符合《遠程醫療信息系統建設技術指南》,滿足臨床診療要求。 2.重要設備和網絡應當有不間斷電源。 3.遠程醫療服務網絡應當至少有2家網絡供應商提供的網絡,保障遠程醫療服務信息傳輸通暢。有條件的可以建設遠程醫療專網。

三、遠程醫療服務流程及有關要求 編輯

(一)簽訂合作協議。醫療機構間直接或通過第三方平台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要簽訂遠程醫療合作協議,約定合作目的、合作條件、合作內容、遠程醫療流程、各方責任權利義務、醫療損害風險和責任分擔等事項。合作協議可以以電子文件形式簽訂。 (二)知情同意。邀請方應當根據患者的病情和意願組織遠程醫療服務,並向患者說明遠程醫療服務內容、費用等情況,徵得患者書面同意,簽署遠程醫療服務知情同意書。不宜向患者說明病情的,應當徵得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書面同意。 (三)遠程會診。醫療機構之間通過遠程進行會診,受邀方提供診斷治療意見,邀請方明確診斷治療方案。 1.發出邀請。邀請方需要與受邀方通過遠程醫療服務開展個案病例討論的,需向受邀方直接或通過第三方平台提出邀請,邀請至少應當包括邀請事由、目的、時間安排、患者相關病歷摘要及擬邀請醫師的專業和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等。醫療聯合體內可以協商建立穩定的遠程心電診斷、遠程影像診斷、遠程病理診斷等機制,加強上級醫院對基層醫療機構的技術支持。 2.接受邀請。受邀方接到邀請方或第三方平台發出的遠程醫療服務邀請後,要及時作出是否接受邀請的決定。接受邀請的,須告知邀請方,並做好相關準備工作;不接受邀請的,及時告知邀請方並說明理由。第三方平台參與匹配的,還要同時將是否接受邀請告知第三方平台運營方。 3.實施服務。受邀方應當認真負責地安排具備相應資質和技術能力的醫務人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診療規範的要求,提供遠程醫療服務,及時將診療意見告知邀請方,並出具由相關醫師簽名的診療意見報告。邀請方根據患者臨床資料,參考受邀方的診療意見,決定診斷與治療方案。 (四)遠程診斷。邀請方和受邀方建立對口支援或者形成醫療聯合體等合作關係,由邀請方實施醫學影像、病理、心電、超聲等輔助檢查,由受邀的上級醫療機構進行診斷,具體流程由邀請方和受邀方通過協議明確。 (五)妥善保存資料。邀請方和受邀方要按照病曆書寫及保管有關規定共同完成病歷資料,原件由邀請方和受邀方分別歸檔保存。遠程醫療服務相關文書可通過傳真、掃描文件及電子簽名的電子文件等方式發送。醫務人員為患者提供諮詢服務後,應當記錄諮詢信息。

四、管理要求 編輯

(一)機構管理。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開展工作: 1.制定並落實管理規章制度,執行國家發布或者認可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建立應急預案,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 2.設置專門的醫療質量安全管理部門或配備專職人員,負責遠程醫療服務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①對規章制度、技術規範、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②對醫療質量、器械和設備管理等方面進行檢查; ③對重點環節和影響醫療質量與安全的高危因素進行監測、分析和反饋,提出預防與控制措施; ④對病曆書寫、資料保存進行指導和檢查等。 3.醫療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4.參與遠程醫療運行各方應當加強信息安全和患者隱私保護,防止違法傳輸、修改,防止數據丟失,建立數據安全管理規程,確保網絡安全、操作安全、數據安全、隱私安全。 5.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發展遠程醫療服務的,要通過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落實財務管理各項制度。

(二)人員管理。

1.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並落實遠程醫療服務相關醫務人員的培訓計劃,使其具備與本職工作相關的專業知識。建立對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更新、專業技能維持與培養等管理的相關制度和記錄。落實相關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範。

2. 醫務人員對患者進行遠程醫療服務時應當遵守醫療護理常規和診療規範。

(三)質量管理。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開展醫療質量管理工作:

1. 按照國家發布或認可的診療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有關要求,建立並實施醫療質量管理體系,遵守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實行患者實名制管理,持續改進醫療質量。

2. 積極參與省級以上遠程醫療服務質控中心組織的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相關工作,接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質控中心的業務指導與監管。

3. 醫療質量安全管理人員督促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和日常管理工作,並對本機構遠程醫療服務行為進行定期巡視。

4. 信息技術專業人員做好遠程醫療設備的日常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轉。

5. 受邀方參與遠程醫療服務的醫務人員應當具有應急處理能力。

6. 提供醫學檢查檢驗等服務的遠程醫療服務中心,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按照相應的規範開展工作。

7. 建立良好的醫患溝通機制,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權,維護患者合法權益。

8.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與要求,規範使用和管理醫療設備、醫療耗材、消毒藥械和醫療用品等。

五、加強監管 編輯

(一)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提供遠程醫療服務的監督管理,將遠程醫療服務納入當地醫療質量控制體系,確保遠程醫療服務質量和安全。

(二)在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發生醫療爭議時,患者向邀請方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遠程會診由邀請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遠程診斷由邀請方和受邀方共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醫療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發生爭議時,由邀請方、受邀方、第三方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各方達成的協議進行處理,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開展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有違反《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行為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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