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南瑤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連南瑤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制定機關:連南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連南瑤族自治縣自治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連南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連南瑤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9年9月2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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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2月21日連南瑤族自治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7年3月7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1998年3月13日連南瑤族自治縣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一次修訂 1998年6月1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2009年3月10日連南瑤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第二次修訂 2009年7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自治機關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 經濟建設

第五章 財政管理

第六章 社會事業建設

第七章 民族關係

第八章 人才隊伍建設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連南瑤族自治縣的經濟、政治、文化特點,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連南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是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以連南瑤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縣內還居住着漢族、壯族等民族。

第三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以下簡稱自治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自治機關設在三江鎮。

第四條 自治機關行使縣級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法行使自治權。

自治機關行使職權和自治權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機關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帶領全縣各族人民團結奮鬥,推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把自治縣建設成為團結、繁榮、民主、文明、和諧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條 自治縣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在本縣的遵守和執行,把國家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

上級國家機關的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自治縣實際情況的,自治縣可以報經該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第七條 自治縣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保障各民族公民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保障各民族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教育各民族公民履行應盡的義務。

自治縣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禁止民族歧視,禁止製造民族分裂和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

第八條 自治縣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自治縣內的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境外勢力的支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違法活動。

第九條 自治縣內的一切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勤政廉政,秉公辦事,密切聯繫群眾,為人民服務,為投資者服務,接受人民的監督;反對弄虛作假、以權謀私、鋪張浪費的行為。

第二章 自治機關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比例和名額,依照法律規定的原則,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瑤族公民的比例應與其人口所占的比例相適應,並有瑤族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根據自治縣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依法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由縣長、副縣長、各局局長組成。縣長由瑤族公民擔任。

自治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

自治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中,應當合理配備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

第十六條 自治縣根據本縣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制訂特殊政策和採取靈活措施,加速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和自治縣的實際需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調整自治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經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報上級國家機關批准施行。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自主補充自治機關及其所屬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自然減員的缺額。補充的人員中瑤族公民所占的比例應與其人口比例相適應。

第十八條 自治縣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依法打擊各種犯罪行為,禁止和取締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違法活動,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自治縣加大對綜合治理經費的投入,並列入財政預算。

自治縣重視軍民共建工作,加強民兵和預備役建設,維護軍政、軍民團結。

第十九條 自治縣重視加強鎮、村基層組織建設。

瑤族人口占多數的鎮由瑤族公民擔任鎮長。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條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組織、職能和設置,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執行。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有瑤族公民擔任院長、檢察長或者副院長、副檢察長。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應當合理配備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各民族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自治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審理和檢察案件時使用普通話或當地通用語言,法律文書使用漢字。對不通曉普通話或當地通用語言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其提供翻譯。

自治縣人民法院在審理少數民族當事人案件的時候,應當有少數民族的審判員或陪審員參加。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審理和檢察案件時,除適用國家法律和廣東省地方性法規外,還應執行本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經濟建設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國家宏觀政策的指導下,自主安排和管理經濟建設事業。自治縣根據本縣地處高寒山區和石灰岩地區,山地、森林、水能等資源豐富的特點,制定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實行以農業、林業為基礎,瑤族文化旅遊為重點,工業、商業、服務業等各行業協調發展的經濟建設方針。

自治縣積極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建立比較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加強科學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堅持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主,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和耕地的流轉制度,提倡按照自願互利原則和發展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村合作經濟。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按照「綠色產業強縣」戰略和旅遊農業的目標,謀劃農業發展,增加農業投入,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推廣農業科學技術,健立和完善農業服務體系,促進農業向產業化、標準化、特色化和信息化發展。

自治縣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加強農田基礎設施建設。

自治縣享受上級國家機關優先安排支農資金和農業基本建設工程項目資金的照顧。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制定以營造旅遊生態景觀林為重點的林業發展規劃,合理調整林種結構,加強各級營林和護林機構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資源;逐步建立健全林業可持續發展的體系。

自治縣積極做強做大林業產業,鼓勵投資者通過各種經營方式,從事林業建設,發展特色林業,加快林業經濟發展,增加林農收入。

自治縣加大對林業建設的投入,建立長期穩定的林業投資機制。自治縣加強對林業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自治縣根據法律和政策規定加強林政管理,保護林業生產者的利益。

自治縣重視封山育林和護林防火,嚴禁盜伐濫伐林木和毀林開荒,禁止採伐生態公益林。商品林實行依法憑證砍伐、憑證運輸、自由交易。

林農自行加工出售的木材剩餘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產品不列入年度木材生產計劃。

第二十八條 自治縣加快林業生態縣建設,依法保護生態環境資源,大力做好國家重點保護的珍稀瀕危野生動物、植物的保護工作,使生態公益林面積達到林業用地面積的50%以上。自治縣可以報請上級國家機關給予生態公益林補償標準傾斜的照顧。

自治縣依法做好板洞省級自然保護區、盤石大鯢省級自然保護區、三江鎮西北山縣級森林公園、重點生態景區和全縣生態系統保護工作,嚴禁在上述園區內採礦、毀林、墾地、築墳和捕獵等破壞自然生態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自治縣依法加強土地的管理和保護,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嚴禁亂占、濫用耕地和閒置、荒廢土地,鼓勵開荒造田和廢舊宅基復田,確保占補平衡。

自治縣實行嚴格的土地儲備、招標、掛牌、拍賣制度和用途管理、徵收徵用制度。農村集體應充分發揮國家規定的自留土地的效益,壯大集體經濟和改善民生。

自治縣境內建設項目交納的耕地開墾費、閒置費和土地復墾費,可以報請上級國家機關批准,留給自治縣用於耕地開發、整理和復墾。經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自治縣享受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除上繳中央財政部分外其餘留給自治縣專項用於耕地開發的照顧。

第三十條 自治縣依法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水資源,推行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的綜合利用率;加快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防治水災,保障飲用水安全;實施水土保持工程,防止水土流失。

自治縣按照「統一規劃、科學開發」的原則積極發展小水電事業,因地制宜發揮水資源的多方面功能,提升其價值。

自治縣依法徵收水資源費和水土保持補償費,可以報上級國家機關批准,由自治縣自主安排,專項用於水資源的開發和保護。

第三十一條 自治縣依法保護、管理和開發礦產資源。對於可以由自治縣開發的礦產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取得許可證後,在指定的範圍內勘查、開採。

自治縣依法徵收的礦產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除上繳中央財政部分外,其餘部分可以報請上級國家機關批准,由自治縣自主安排,專項用於礦產資源的管理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三十二條 自治縣立足本地資源發展地方民族工業,扶持鄉鎮企業,鼓勵發展個體、私營工業。自治縣加快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和服務機構。

自治縣因地制宜發展森工、建材、能源、採礦、紡織、保健食品和農副產品深加工工業。

第三十三條 自治縣在上級國家機關的幫助下,統一規劃,積極發展交通運輸業,加快公路幹線和鄉村道路建設、改造和養護,並可以報請上級國家機關批准,享受上級國家機關對自治縣的縣道和鄉村公路建設、改造資金的傾斜照顧。

第三十四條 自治縣重視發展郵政通訊事業。在上級國家機關支持幫助下,加強郵政通訊網絡建設,更新改造城鄉通訊設施。

第三十五條 自治縣努力改善投資環境,積極開展橫向經濟聯繫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制定優惠政策,引進資金、技術設備和先進的管理方法。凡符合國家法律、政策的項目進入自治縣,相應簡化審批程序。

自治縣對外來投資者提供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 自治縣支持外來投資者到本縣開發資源,興辦企業、事業,積極承接發達地區工業項目轉移。

自治縣與上級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在本縣興辦的企業可以採取合同的形式合作經營,自治縣由此而增加的收入,按照上級國家機關的有關規定,作為經濟建設的專項資金,不抵減上級國家機關財政補貼。

第三十七條 自治縣進一步擴大發展外向型經濟,鼓勵發展優勢產品出口和勞務合作,對自治縣經濟發展急需的技術、設備,在進口管理上享受國家給予自治縣的優惠照顧。屬國家控制發展的利用外資項目和涉及許可證配額的進出口貨物,按照上級國家機關的規定享受優惠照顧。

第三十八條 自治縣實行多種經營形式、多渠道少環節的商品流通體制,在生產、加工、儲存、購銷、技術和信息等方面提供服務。自治縣積極扶持民族特需商品和傳統手工業的生產,促進產品流通,提高民族產品商品率。自治縣加強城鎮、農村集市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 自治縣積極發展具有地方特點和瑤族特色的旅遊產業,對旅遊資源進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依法保護,合理開發,持續利用。

自治縣加強保護和整合旅遊資源,加快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旅遊服務功能,提升服務質量;做好旅遊宣傳、推介促銷和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制定優惠政策,鼓勵投資者到自治縣興辦具有瑤族特色的旅遊項目,促進旅遊產業的發展。

自治縣根據實際,適時制定單項條例加強和規範對旅遊業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條 自治縣加強少數民族地區和經濟落後地區的建設,用好用活上級國家機關給予的扶持政策和扶持資金,從資金、物資、信息、人才和技術上扶持城鄉居民利用本地資源,發展商品經濟。

自治縣重視扶持貧困地區、邊遠地區、革命老區發展經濟,幫助貧困戶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增加收入。

自治縣按照「政府引導、群眾自願、產業突出、經濟實惠、自然協調」的要求,採取就地安置和縣城公寓式安置結合的方式,大力實施高寒山區貧困農民的移民工程。瑤族地區的移民房屋和移民小區建設必須體現民族特色,具有瑤族文化旅遊價值。

第四十一條 自治縣依法加強環境保護,防治污染,改善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確保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

自治縣加強對北江上游和源頭地區水資源的保護和污染防治,積極實施節能減排,並享受上級國家機關給予的生態補償。自治縣依法在本行政區域內徵收的排污費,由自治縣專項用於環境污染治理。

第四十二條 自治縣堅持現代化與民族特色相結合,大力推進城鎮化和社會主義新村寨建設。縣城和瑤族地區的鎮、村必須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對建築物進行嚴格布局設計、審批報建,使規劃區域內單位和個人新建的樓宇房屋的設計、裝修以及用材具有民族風格和特色。

自治縣充分利用上級國家機關給予的優惠政策和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資金,大力推進城鎮化建設。

第五章 財政管理

第四十三條 自治縣的財政是國家的一級地方財政,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財政體制。自治縣享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主權。

自治縣財政人均財力低於全省建制縣(市)平均水平時,不足部分可以報請省人民政府通過財政轉移支付解決。

自治縣通過國家實行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享受一般性財政轉移支付、專項財政轉移支付、民族地區財政轉移支付和國家及省確定的其他方式的財政轉移的照顧。

自治縣依照有關規定享受上級國家機關的各項財政補助和優惠支持。上級國家機關及其部門在自治縣安排的基礎設施項目,免除自治縣承擔的配套資金。

第四十四條 自治縣應加強對財政的管理,堅持開源節流,增收節支,嚴格執行財經紀律。

自治縣對上級國家機關撥給的民族補助費和臨時補貼,重點用於經濟建設和科技培訓,用於瑤區發展生產和幫助瑤區居民解決生活方面的特殊困難,各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十五條 自治縣執行國家和省的稅收減免規定,並充分利用國家和省對自治縣的稅收返還及各項事業發展專項補助,增加對經濟、文化建設的投入。

第四十六條 自治縣用於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事業的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

第四十七條 自治縣在核定人員經費時,屬於上級國家機關規定新增支部分,自治縣財政無力支付時,可以報請上級國家機關給予補助。

自治縣依法設立民族發展資金。民族發展資金和民族工作經費,用於民族地區特殊性的支出。

第四十八條 自治縣的年度財政預算需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預算需要調整或部分變更的,須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自治縣人民政府在每一財政預算年度內,至少兩次向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第六章 社會事業建設

第四十九條 自治縣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主管理本縣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廣播電視、衛生、體育等各項事業。

第五十條 自治縣結合本縣實際依法自主制定教育發展規劃、學校布局和教職工編制實施方案,決定各類學校的設置、辦學形式、招生辦法。自治縣依照國家法律規定,大力發展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實施素質教育,加快培養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自治縣在優化教學資源、集中規模辦學的同時,在居住分散的山區設立小學低年級教學點、複式班。

第五十一條 自治縣積極發展民族教育,重點辦好民族小學、民族初級中學、民族高級中學和民族職業技術學校,對少數民族學生和貧困學生給予生活費補助。瑤區中學和居住分散的小學高年級,設立以寄宿制為主和生活補貼為主的民族班。

第五十二條 自治縣鼓勵社會團體、慈善機構以及國內外人士捐資助學或者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出資合作辦學。

自治縣大力改善辦學條件,倡導尊師重教,努力提高教師的政治和業務素質,依法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和學校的財產,維護正常教學秩序。

第五十三條 自治縣加強科學技術隊伍建設,積極培養和引進科技人才,鼓勵科學技術人員開展科學研究活動,推廣應用科學研究成果,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努力改善科學技術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自治縣扶持和資助重點科研課題。

第五十四條 自治縣按照保護、發展、利用相結合的方針,發展民族文化藝術產業。對國家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中國歷史文化名村等民族文化遺產品牌資源,堅持合理開發、利用。自治縣可以報上級國家機關批准,享受上級國家機關在文化遺產保護經費方面的傾斜照顧;加大投入,積極培養瑤族文藝人才;增加文化設施,加強文化館﹙站﹚、圖書館、博物館建設;重視辦好民族歌舞團,開展健康文明的文娛活動,豐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縣加強文化市場的管理,取締違法經營活動。

自治縣加強對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蹟的保護,加強對民族歷史、文化資料的收集、整理研究和開發利用,做好地方史志編纂工作,發展檔案事業。

自治縣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利用,積極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自治縣定期舉行瑤族文化藝術節和民族風情展示活動;積極組織耍歌堂、長鼓舞、瑤族舞曲和瑤歌演唱等瑤族傳統文化藝術表演和比賽。

瑤區中學、小學開設瑤族優秀文化藝術學習課程。

第五十五條 自治縣加強體育設施建設,重視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發展民族傳統體育,培養少數民族體育人才,舉辦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

第五十六條 自治縣重視發展醫療衛生事業,制定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健全和充實縣、鎮、村三級醫療網點,加強各類醫藥衛生人員的培訓;加強對傳染病、職業病的防治,大力發展婦幼、老年保健事業,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縣重視民間醫藥和醫術的挖掘、整理、研究和應用。保護和利用藥材資源,發展中醫藥事業和民族休閒養生保健。

自治縣依法加強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禁止以行醫為名,利用封建迷信和其他手段詐騙錢財,危害人民健康。

自治縣依法加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嚴禁生產、經營、出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品、化妝品、有毒和偽劣食品。

第五十七條 自治縣依法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提倡晚婚晚育、計劃生育和優生優育,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加強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管理。

自治縣根據本縣實際,適時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單行條例。

第五十八條 自治縣重視城鄉勞動力就業和發展社會保障事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健全各種保險和城市居民、農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制度。

自治縣重視人力資源開發和就業工作,加大職業技能培訓的投入,抓好農村勞動力的培訓和轉移就業,實現城鄉統籌就業,嚴格控制城鎮失業率。

自治縣辦好社會福利事業,維護老人、婦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軍屬、烈屬、老人、殘疾人和孤兒給予關心照顧和物質幫助。

第七章 民族關係

第五十九條 自治縣對各民族公民進行愛祖國、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教育。各民族公民應當互相尊重,互相學習,互相幫助,和睦相處,共同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穩定。

自治縣在處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問題的時候,應當與他們的代表充分協商,尊重他們的意見。

自治縣尊重散居民族的習慣。

第六十條 自治縣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鼓勵各民族公民互相學習語言文字,以增進民族和睦,密切民族關係。

第六十一條 自治縣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支持各民族公民開展有益於民族團結和身心健康的傳統節日活動。提倡少數民族製作和穿戴本民族服飾。

自治縣根據本縣實際,制定單項條例逐步推進殯葬改革。

自治縣尊重各民族的傳統節日,每年農曆十月十六日是瑤族傳統的盤王節,放假2天。

每年的公曆1月25日是自治縣成立紀念日,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紀念活動。

第八章 人才隊伍建設

第六十二條 自治縣重視培養幹部和科學技術、文化教育、旅遊、經營管理等專業技術人才,尤其重視培養少數民族幹部、婦女幹部和科技人才。自治縣設立人才建設專項資金,用於人才培養和人才引進。

自治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部門要合理配備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領導幹部,對優秀的少數民族幹部可以破格提拔。自治縣可以報請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自治縣國家機關在招考錄用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招收工作人員時,由自治縣確定招錄名額和少數民族所占的比例。錄用或競爭上崗時,應在崗位和名額方面,優先安排少數民族應聘人員,並且對少數民族應聘人員給予加分的照顧;有身高限定或其他特定要求的部門或崗位,應當對少數民族應聘人員放寬條件。

自治縣建立和完善與上級國家機關以及經濟發達地區的幹部交流制度。

自治縣內隸屬於上級國家機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在招收或者聘用工作人員時,應當主要在自治縣內招收,並優先錄用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

第六十三條 自治縣制定特殊政策和優惠措施,鼓勵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自治縣的各項建設事業。

自治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享受自治地方生活補貼。依照國家工資改革的要求,建立邊遠地區津貼,提高自治地方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水平,逐步使其達到或者高於全省平均水平。

自治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執行我省關於山區以及經濟欠發達地區工資高定政策;取得國家承認中專以上學歷的,除享受上級國家機關政策規定的待遇外,另向上浮動兩檔級別(薪級)工資。

第六十四條 自治縣實行退休補助制度,凡在自治縣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男滿30年、女滿25年的工作人員,退休時在生活待遇上給予照顧。

自治縣內的各企業和非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辦理退休時,可以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自治縣對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和經濟、文化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重大貢獻者給予重獎。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自治縣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單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六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其職權範圍內的實施辦法。

自治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應當模範執行本條例,並作為工作考核的一項內容。

自治縣每年開展一次黨的民族政策和本條例執行情況的檢查,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七條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的公章、牌匾、文件、公告等,必須冠以「連南瑤族自治縣」全稱。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本條例的解釋權歸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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