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宣公還三山

送宣公還三山
作者:黃道周 明朝


宣公秉淳德,沖邃平三淵。
讀書本經史,探索窮蒼
退處虛無間,達者不敢先。
似欲反才哲,鼎爼於自然。
世道貴脩姱,扁跳爭輕儇。
安得練要人,與觀羲軒前。
以指當闡揮,正容如着鞭。
相去數十步,星漢垂宮懸。
食當與之游,出當與之眠。
此理不可期,筆舌徒𤎅𤋎。
何當為塵塗,漂鑠金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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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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