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縣臨時人民治安委員會布告
通道縣臨時人民治安委員會布告 總軍字第4號 1950年11月24日 |
我縣業已和平解放。奉上級各首長指示,遵照剿匪政策「首惡必辦,脅從不問,立功受獎」之寬大規定,凡我縣過去曾參加十三縱隊及城防司令部暨在外一切反動匪部官兵,自即日起至本月底止,前來本會辦理登記自新手續。其辦法如下:
(一)有槍者繳槍。
(二)無槍者登記姓名。
(三)兵找擔保二人以上,官找擔保四人以上,向本會具擔保書。
(四)擔保人不論城鄉,以未參加一切反動派之地方公正人士為宜。
務望父誡其子,兄勉其弟,妻勸其夫,各速歸來辦理自新登記,投向人民。凡經辦理自新,其生命財產,人民解放軍及人民政府,決予以保障.倘有執迷不悟,頑抗到底,大軍到日,定不姑寬。恐未周知,特此布告,仰各界人民一體知照。
此布
主任委員吳昌傑
副主任委員楊安國粟大成
一九五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