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錦樹林玉京道人墓並序

過錦樹林玉京道人墓並序
作者:吳偉業 

並傳玉京道人,莫詳所自出。或曰秦淮人。姓卞氏。知書,工小楷,能畫蘭,能琴。年十八,僑虎丘之山塘。所居湘簾棐幾,嚴淨無纖塵,雙眸泓然,日與佳墨良紙相映徹。見客,初亦不甚酬對。少焉,諧謔間作,一坐傾靡。與之久者,時見有怨恨色。問之,輒亂以它語。其警慧,雖文士莫及也。與鹿樵生一見,遂欲以身許。酒酣,拊幾而顧曰: 「亦有意乎?」生固爲若弗解者,長歎凝睇,後亦竟弗復言。尋遇亂別去,歸秦淮者五六年矣。久之,有聞其復東下者,主於海虞一故人。生偶過焉,尚書某公者,張具請爲生必致之。眾客皆停杯不御。已報曰: 「至矣。」有頃,回車入內宅,屢呼之,終不肯出。生悒怏自失,殆不能爲情。歸賦四詩以告絕,已而歎曰: 「吾自負之,可奈何!」逾數月,玉京忽至,有婢曰柔柔者隨之。嘗着黃衣,作道人裝,呼柔柔取所擕琴來,爲生鼓一再行,泫然曰: 「吾在秦淮,見中山故第,有女絕世,名在南內選選擇中。未入宮,而亂作,軍府以一鞭驅之去。吾儕淪落分也,又復誰怨乎?」坐客皆爲出涕。柔柔莊且慧。道人畫蘭,好作風枝婀娜,一落筆盡十餘紙。柔柔侍承硯席間,如弟子然,終日未嘗少休。客或導之以言,弗應;與之酒,弗肯飲。逾兩年,渡浙江,歸於東中一諸侯。不得意。進柔柔奉之,乞身下發,依良醫保御氏於吳中。保御者,年七十餘,侯之宗人。築別宮,資給之良厚。侯死,柔柔生一子而嫁,所嫁家遇禍,莫知所終。道人持課誦戒律甚嚴。生於保御,中表也,得以方外禮見。道人用三年力,刺舌血爲保御書《法華經》。既成,自爲文序之。緇素咸捧手讚歎。凡十餘年而卒。墓在惠山祗陀庵錦數林之原,後有過者,爲詩弔之。

龍山山下茱萸節,泉響琤淙流不竭。
但洗鉛華不洗愁,形影空譚照離別。
離別沉吟幾回顧,游絲夢斷花枝悟。
翻笑行人怨落花,從前總被春風誤。
金粟堆邊烏鵲橋,玉娘湖上蘼蕪路。
油壁香車此地游,誰知即是西陵墓。
烏桕霜來映夕曛,錦城如錦葬文君。
紅樓曆亂燕支雨,繡嶺迷離石鏡雲。
絳樹草埋銅雀硯,綠翹泥涴鬱金裙。
居然設色迂倪畫,點出生香蘇小墳。
相逢盡說東風柳,燕子樓高人在否?
枉拋心力付蛾眉,身去相隨復何有?
獨有瀟湘九畹蘭,幽香妙結同心友。
十色箋翻貝葉文,五條弦拂銀鉤手。
生死旃檀祗樹林,青蓮舌在知難朽。
良常高館隔雲山,記得斑騅嫁阿環。
薄命隻應同入道,傷心少婦出蕭關。
紫台一去魂何在,青鳥孤飛信不還。
莫唱當時渡江曲,桃根桃葉向誰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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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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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明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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