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驛道別某某並諸同學·其二

適驛道別某某並諸同學
作者:黃道周 明朝


日月有蔽虧,風何所私。
明明一寸弦,不為晦朔移。
白手黃金,要當有試之。
桂火燒崗,未變貞琬姿。
所惜廿年前,不鎡。
女子一許人,膚髮非親遺。
取水當就烹,析薪當就炊。
幸爾諸親鄰,知吾耕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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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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