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謝安書
作者:王羲之 東晉

頃所陳論,每蒙允納,所以令下小得蘇息,各安其業。若不耳,此一郡久以蹈東海矣。

今事之大者未布,漕運是也。吾意望朝廷可申下定期,委之所司,勿復催下,但當歲終考其殿最。長吏尤殿,命檻車送詣天臺。三縣不舉,二千石必免,或可左降,令在疆塞極難之地。

又自吾到此,從事常有四五,兼以臺司及都水御史行臺文符如雨,倒錯違背,不復可知。吾又瞑目循常推前,取重者及綱紀,輕者在五曹。主者涖事,未嘗得十日,吏民趨走,功費萬計。卿方任其重,可徐尋所言。江左平日,揚州一良刺史便足統之,況以羣才而更不理,正由為法不一,牽制者眾,思簡而易從,便足以保守成業。

倉督監秏盜官米,動以萬計,吾謂誅翦一人,其後便斷,而時意不同。近檢校諸縣,無不皆爾。餘姚近十萬斛,重斂以資姦吏,令國用空乏,良可歎也。

自軍興以來,征役及充運死亡叛散不反者眾,虛秏至此,而補代循常,所在凋困,莫知所出。上命所差,上道多叛,則吏及叛者席捲同去。又有常制,輒令其家及同伍課捕。課捕不擒,家及同伍尋復亡叛。百姓流亡,戶口日減,其源在此。又有百工醫寺,死亡絕沒,家戶空盡,差代無所,上命不絕,事起或十年、十五年,彈舉獲罪無懈息,而無益實事,何以堪之!謂自今諸死罪原輕者及五歲刑,可以充此,其減死者,可長充兵役,五歲者,可充雜工醫寺,皆令移其家以實都邑。都邑既實,是政之本,又可絕其亡叛。不移其家,逃亡之患復如初耳。今除罪而充雜役,盡移其家,小人愚迷,或以為重於殺戮,可以絕姦。刑名雖輕,懲肅實重,豈非適時之宜邪!《晉書‧王羲之傳》。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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