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關條約 遼南條約
又名:交收遼南條約、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條約
大清國、大日本國
光緒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明治28年11月8日
1895年11月8日於北京
一八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北京交換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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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九五年十一月八日,光緒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北京。

大清國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欲締結條約,由日本國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一切仍歸中國管理。大清國大皇帝陛下特簡欽差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特簡欽差駐紮北京全權大臣正四位勛一等男爵林董;均作為全權大臣,互示所奉文憑妥當,議定各條開列於左:

第一款 日本國將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訂立下之關條約第二款中國讓與日本國管理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即從鴨綠江口抵安平河口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以南各城市邑以及遼東灣東岸、黃海北岸奉天所屬諸島嶼,並照本約第三款所定,日本國軍隊一律撤回之時,該地方內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所屬公物件,永遠交還中國。因此下之關條約第三款,並擬訂立陸路通商章程之事,作為罷論。

第二款 中國約,為酬報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將庫平銀三千萬兩,迨於光緒二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交與日本國政府。

第三款 中國將本約第二款所定之酬款庫平銀三千萬兩交與日本國政府,自是日起,三個月以內,日本國軍隊從該交還地方一律撤回。

第四款 中國約,日本國軍隊占踞之間,所有關涉該國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並飭有司不得擱為逮系。

第五款 本約繕寫漢文、日本文及英文各二份,校對無偽,署名蓋印,漢文與日本文遇有解譯字義不同之處,以英文為憑。

第六款 本約欽奉大清國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批准,自署名蓋印之日起二十一日內,在北京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

大日本帝國欽差駐紮北京全權大臣正四位勛一等男爵林董

光緒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

訂於北京

議定專條

本日蓋印之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中日條約內,其為遵行條款所訂定之期以前,慮或未克依期互換,大清國大皇帝陛下政府、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政府為預防前開條約內各條款失誤遵行之期起見,由其全權大臣協同公議如左:

中日兩國政府應自訂立本專條之日起,限五日內,由其全權大臣將前開條約已奉大清國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允准等因,互相達知,嗣後前開條約,一切均各照辦,即與互換相同無異。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確實。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

大日本帝國欽差駐紮北京全權大臣正四位勛一等男爵林權助

光緒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