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快件實名收寄管理辦法

郵件快件實名收寄管理辦法
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24號
2018年10月22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8年第24號

郵件快件實名收寄管理辦法》已於2018年10月8日經第1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18年10月22日

郵件快件實名收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寄遞渠道安全和寄遞用戶信息安全,規範郵件、快件實名收寄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快遞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交寄、收寄郵件、快件以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經營郵政通信業務的企業(以下統稱寄遞企業)應當執行實名收寄,在收寄郵件、快件時,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並登記身份信息。

寄件人出示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

(一)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四)外國公民護照;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第四條 郵件、快件實名收寄遵循合法、安全、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郵件、快件實名收寄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郵件、快件實名收寄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的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機制,監督實名收寄的落實。

第七條 寄遞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實名收寄管理制度和措施,並嚴格落實執行。

第八條 使用統一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所屬企業應當對實名收寄的內容、流程、安全實行統一管理。

第九條 委託經營郵件、快件收寄業務的,委託方應當在委託合同中明確約定受託方的實名收寄義務,規定實名收寄的作業規範,培訓、指導受託方執行實名收寄。

前款規定不免除委託方對實名收寄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條 寄件人交寄郵件、快件時,應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如實填寫郵件詳情單、快遞運單等寄遞詳情單。

第十一條 除信件和已簽訂安全協議用戶交寄的郵件、快件外,寄遞企業收寄郵件、快件時,應當核對寄件人在寄遞詳情單上填寫的個人身份信息與有效身份證件信息。信息核對一致後,寄遞企業記錄證件類型與證件號碼,但不得擅自記錄在寄遞詳情單上。

第十二條 寄遞企業採取與用戶簽訂安全協議方式收寄郵件、快件的,應當一次性查驗寄件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登記相關身份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寄件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寄遞企業應當核對、記錄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留存法定代表人或者相關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

寄遞企業應當將安全協議以及用戶身份信息保存至協議終止後不少於1年,並將與其簽訂安全協議的用戶名單送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對委託他人交寄郵件、快件的,寄遞企業應當核對、記錄委託方和受託方的有效身份證件信息。

第十四條 寄遞企業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的實名收寄信息系統,與國家實名收寄信息監管平台聯網,及時收集、錄入、報送實名收寄信息,並確保有關信息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寄遞企業不得收寄郵件、快件:

(一)寄件人交寄信件以外的郵件、快件時,拒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拒絕寄遞企業登記身份信息的;

(二)寄遞企業收寄信件以外的郵件、快件時,發現寄件人在寄遞詳情單上填寫的寄件人姓名與出示的有效身份證件不一致的。

第十六條 寄遞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採取必要防護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

寄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對提供寄遞服務過程中獲取的用戶身份信息嚴格保密,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身份信息泄露、丟失等情況時,寄遞企業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事件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寄遞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名收寄活動中收集和產生的用戶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

第十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寄遞企業執行實名收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可以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快遞暫行條例》規定的監督檢查措施。

對郵政管理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寄遞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實行實名收寄統一管理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快遞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 寄遞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在寄遞詳情單上記錄用戶有效身份證件的類型、號碼;

(二)未按照規定留存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安全協議、用戶身份信息;

(三)未按照規定將已簽訂安全協議的用戶名單送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四)未按照規定使用符合要求的實名收寄信息系統,或者已使用的實名收寄信息系統未與國家實名收寄信息監管平台聯網;

(五)未及時收集、錄入、報送實名收寄信息,或者虛報、瞞報、漏報實名收寄信息。

第二十條 寄遞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五條、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在與用戶簽訂安全協議時,未按照規定查驗寄件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並登記相關身份信息;

(二)偽造寄件人身份信息收寄了信件以外的郵件、快件;

(三)在寄件人拒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拒絕寄遞企業登記身份信息的情況下,收寄了信件以外的郵件、快件;

(四)發現寄件人在寄遞詳情單上填寫的寄件人姓名與出示的有效身份證件不一致後,仍收寄了信件以外的郵件、快件。

第二十一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六條、《快遞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的情況,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向事件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經營郵政通信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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