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08 年 第 3 號

《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已於2008年6月25日經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李盛霖
二○○八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編輯

第一條 為了保護用戶的基本通信權利,保障郵政普遍服務水平,加強對郵政普遍服務的監督管理,推進建立和完善郵政普遍服務保障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資費和服務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用戶提供的基本郵政服務。

第三條 郵政普遍服務由郵政企業提供。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國家有關規定,保持並逐步提高郵政普遍服務水平,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普遍服務。

第四條 國家郵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全國郵政普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在國家郵政管理部門的領導下,依照本法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普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政府監管、社會監督、企業自律相結合。

第二章 郵政普遍服務 編輯

第六條 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應當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

第七條 郵政普遍服務的業務範圍是: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5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10千克的包裹的寄遞業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八條 郵政普遍服務採取設立郵政局、所,設置郵政信筒(箱),上門服務、流動服務、按址投遞以及委託代辦等方式。

第九條 郵政企業應當加強對代辦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的服務質量的管理,並對委託範圍內的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負責。

第十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布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的資費等情況。

郵政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或指定用戶使用某項業務。

第十一條 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業務時,制定和使用的格式條款,應當以明示的方式提示用戶有關免除或限制郵政企業責任的內容。

第十二條 郵政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用戶投訴電話,配備受理用戶投訴的人員;對用戶的投訴,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答覆用戶;對用戶提出的改善郵政服務的意見和建議要認真研究,主動溝通,並加以改進。

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郵政普遍服務標準》規定的投遞頻次、深度、時限要求,切實做好郵件投遞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 郵政局、所的設置和位置變更,撤併郵政局、所,或者郵政局、所停止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標準》規定的必須辦理的業務,應當經過郵政管理部門批准。批准的程序、條件和期限另行公布。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編輯

第十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監督郵政普遍服務採取以下形式:

(一)對郵政局、所網點和信筒(箱)設置、營業時間和經辦業務、投遞質量和郵件時限、查詢賠償等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測評、檢查,並定期通報;

(二)將用戶滿意度作為對郵政企業普遍服務質量評價的重要指標,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開展服務質量調查,組織用戶滿意度評價活動,並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

(三)建立郵政普遍服務質量社會監督網絡,聘請特邀社會監督員,溝通與廣大用戶的聯繫,聽取用戶對普遍服務質量的意見與建議,充分發揮用戶的監督作用;

(四)發揮新聞媒體、消費者協會、用戶來信等渠道的作用,及時了解和處理郵政普遍服務中的問題;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時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詢問被檢查的單位及相關人員,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工作場所、生產場地,查閱、複製有關單據、文件、記錄、業務檔案等相關資料,暫時封存有關原始記錄。

第十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出示有效證件,並由兩名或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等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 郵政企業應當配合郵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服務檢查或調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 用戶有對郵政普遍服務質量及保護用戶權益進行監督的權利,有權向郵政企業及郵政管理部門提出改善郵政普遍服務質量的意見和建議,有權檢舉、控告損害用戶權益的行為及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

第二十條 郵政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自查機制。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企業於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將本地區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自查結果報送當地郵政管理部門,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於次年一月份將上年度全國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自查結果報送國家郵政管理部門。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編輯

第二十一條 對未達到《郵政普遍服務標準》並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由郵政管理部門發出限期整改書;對逾期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對阻礙、干擾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調查工作,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郵政企業不能按期、如實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服務質量自查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

第二十四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國家郵政管理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包庇郵政企業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部門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編輯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郵政企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企業。

第二十七條 郵政企業提供的黨報黨刊發行、義務兵通信、盲人讀物寄遞等特殊服務業務的監督檢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