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岩城報復陷害、擾亂社會秩序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邵岩城報復陷害、擾亂社會秩序案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82)哈檢刑起字第20號
本作品收錄於《歷史的審判

被告人邵岩城,曾用名邵文武,男,現年四十八歲,漢族,髙中文化,黑龍江省肇州縣人。「文化大革命」前系黑龍江省糧食學校教員,「文化大革命」初期當了省糧食學校教工造反團頭頭,後任校革命委員會委員,一九七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被拘留,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被逮捕。

被吿人邵岩城報復陷害、擾亂社會秩序一案,經哈爾濱市公安局偵査終結,於一九八二年三月十日移送本院。經審査確認其犯罪事實如下:

一、報復陷害幹部和群眾

被告人邵岩城在「文化大革命」期間,造反奪權,當上了黑龍江糧食學校革命委員會委員。利用主管「運動」的職權,對曾批評和反對過他的學校領導幹部和教職員李先盛、劉樹林、王鵬清、郭錦林、尹平、王守仁、呂劍秋等人進行報復陷害,將他們誣陷為「右傾翻案集團」成員,關進反省室,長期關押。被告除親自對李先盛、王膳清、呂劍秋進行拳打腳踢外,還唆使學生對被關押人員「幫助幫助」,「收拾收拾」。在邵岩城的唆使下,少數學生多次用電爐絲、凳子腿、木棒、門弓子等作刑具多次對被關押人員毒打,往頭上倒洗腳水,進行肉體摧殘,造成了致傷五人的嚴重後果。

被告人邵岩城在「文化大革命」前因講錯課受過主管教務的副校長李先盛的批評,又因一九六三年沒有漲上工資和被下放勞動等問題,對李不滿。一九六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被告人邵岩城乘省糧食廳召開批鬥大會之機,將李先盛拉去陪斗,被告邵岩城在會上誣陷李是「國民黨黨部書記」,並帶頭毆打李先盛,幾個學生也隨之上前對李拳打腳踢,當場李的肋骨被踢斷一根。之後,在被告的親自策劃下,誣陷李是「右傾翻案總後台」,非法關押九個月,李多次遭到毒打。

教員王鵬清因反對被告進校革委會領導班子,曾去省革命委員會財貿組反映過情況,被告即懷恨在心。一九六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晚,當學生批鬥王鵬清時,邵藉機進行報復,逼問王「你們都誰去省革委了?」後誣陷王是「右傾翻案黑幹將」關進反省室。在一次批鬥會上被告用腳踢王鵬清的肋部,並指揮學生進行毒打,王的背部被打出血,臀部打傷不能坐臥。

教員郭錦林因給被吿人邵岩城寫大字報。就將郭誣陷為「地主分子」,「抗美援朝逃兵」、「右傾翻案黑幹將'郭在關押期間多次遭到毒打,牙被打掉兩顆,因被打和折磨患了小便失禁症,歷時九年,至一九七七年死亡時仍未治癒。

行政科長尹平因反對被告進校革命委員會,寫過大字報,而被誣陷為「右傾翻案黑後台」。關押期間,因遭受毆打和折磨,患了「腰肌勞損」症。

教務科長王守仁也因反對被告進人校革命委員會,而被誣陷為「保守勢力總代表」,關押期間,遭受毒打後一個多月不能起坐,因受折磨,長期腰疼。

黨總支副書記、政工科長劉樹林、教員呂劍秋,都因批評過被告,給被吿提過意見,分別被誣陷為「右傾翻案黑後台"、「右傾翻案小爬蟲」,遭受毒打。

二、積極參與和指揮衝擊省革委八次全會和省軍區機關

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二十三日被告兩次參加了劉雪峰(另案處理)等人召開的策劃破壞省補選全國四屆人大代表的會議,並擔任了衝擊會議的副總指揮。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曰上午省革命委員會在「一〇七」招待所召開補選全國四屆人大代表的八次全會時,有的人在會場內攪鬧,被告在劉雪峰的指揮下,帶領幾十人不聽警衛戰士的勸阻,打傷服務員,砸壞窗戶,衝進會場,致使會議被迫中斷。二十五日晚在張永昌(另案處理)的指揮下,被告在「一〇七」招待所又參與了攔截代表外出開會的汽車。二十六日下午被告夥同張永昌等帶領一伙人打着「討還血債」的橫幅標語,抬着偽裝傷情的張永壽遊街惑眾。之後,被告人等強占了省委會議室,並把「討還血債」的橫幅標語掛在省委機關樓前。嚴重擾亂了省黨政領導機關的工作秩序。出於攪鬧省軍區的目的,被告人邵岩城於一九七四年五月五日和六月二十八日兩次跟隨劉雪峰以送大字報為名闖人省軍區院內,亂寫亂貼大字塊,大字報。當省軍區幹部史紹安同志進行勸阻時,被告拽住史的衣領進行毆打,並向史的身上潑墨汁。軍區幹部林柏松同志斥責被告人不應打人時,被告上前一腳將林踢倒。被告還毆打了戰士王金貴、馬安州、陳大前。

上述事實,經査證屬實,證據確實充分。

査被告邵岩城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利用職權,報復陷害幹部和群眾,衝擊省委、省革委會和軍區機關,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擾亂和破壞了省黨政軍領導機關的工作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一百五十八條,犯有報復陷害罪,擾亂社會秩序罪。

本院為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特對被告邵岩城提起公訴,請予以懲處。

此致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 李作卿

一九八二年四月六日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82)刑字第25號

公訴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作卿。

被告人邵岩城,曾用名邵文武,男,現年四十八歲,漢族,黑龍江省肇州縣人。「文化大革命」前系黑龍江省糧食學校教員,「文化大革命」初期曾任省根食學校革命委員會委員。現在押。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以報復陷害、擾亂社會秩序案,對被告邵岩城於一九八二年四月六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九日進行了公開審理。現査明:

被告邵岩城於一九六八年利用擔任省糧食學校革命委員會委員,分工主管「運動」的職權,對曾經批評過他的學校領導和教職員李先盛、王守仁、劉樹林、王鵬清、郭錦林、尹平、呂劍秋等人進行報復陷害。將這些人誣陷為:「右傾翻案集團黑後台」、「右傾翻案黑幹將」、「抗美援朝逃兵」等等,送進反省室,長期關押。被告邵岩城除了對李先盛、王鵬清、呂劍秋進行毒打外,還唆使學生對被關押的人「不能手軟」、要「收拾收拾」、「幫助幫助」。在被告的教唆下,少數學生曾多次用凳子腿、電爐絲、皮帶、門弓子等刑具,對被關押的人進行毒打,並往頭上澆洗腳水,進行肉體摧殘。副校長李先盛的肋骨被踢斷;教員王鵬清身上多處被打出血;副科長郭錦林除牙齒被打掉兩顆外,因遭受折磨患小便失禁症,歷時九年,至死未愈;科長尹平因遭受毆打和折磨,患了腰肌勞損症;科長王守仁遭受毒打後,一個多月不能起坐,因受折磨長期腰疼。

被告邵岩城於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和二十三日兩次參加反革命犯聶士榮和劉雪峰(另案處理)等人召開的秘密會議,策劃破壞省革委補選全國四屆人大代表的八次全會。被告邵岩城擔任了衝擊全會的副總指揮,二十四日上午,被告帶領數十人,不顧警衛戰士的勸阻,砸碎窗上玻璃,跳窗闖進樓內,打傷服務人員,毀壞物品,強占會議室,圍攻省的領導人,使會議被迫中斷。二十六日被告邵岩城又夥同張永昌(另案處理)等人打着「討還血債」的白旗,抬着偽裝傷情的張永壽遊街惑眾,並衝進省委機關,強占會議室,將寫有「討還血債」的白色橫幅,懸掛在省委機關樓前,還在省委樓內設立「廣播站」。嚴重地擾亂了省委機關的工作秩序。

一九七四年五六月,被告邵岩城先後兩次參加由劉雪峰組織的去黑龍江省軍區機關「點火」、「豁弄」的活動,當場打了解放軍的幹部、戰士五人。

本庭經過法庭調査和辯論,對各種證據進行了審査核實。大量的證據證明被告所犯的上述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被告邵岩城只供認有危害社會的行為,不承認犯罪。

本庭確認,被告邵岩城利用職權,進行報復陷害,策劃指揮衝擊省革委八次全會,破壞全國四屆人大代表的補選,圍攻省委的領導,衝擊省委機關,擾亂省委工作秩序,已構成犯罪。本庭根據被告邵岩城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並充分地考慮到被告犯罪當時的特定歷史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邵岩城報復陷害、擾亂社會秩序罪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刑期自本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一九七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本判決書第二天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三份,經由本院上訴於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司志良

人民陪審員 梁萬栓

人民陪審員 管景志

本件與原文核對無異

一九八二年五月四日發

書記員 靳維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