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明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一案刑事一審判決書

邵明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一案刑事一審判決書
(2020)粵1972刑初2660號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3日
中國裁判文書網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粵1972刑初2660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邵明,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嘉魚縣人。因涉嫌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於2020年4月28日被羈押,次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4日被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以東二區檢一部刑訴〔2020〕Z27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邵明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於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於2020年9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邵明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並經本院審理查明,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邵明駕車從湖北省咸寧市返回東莞,在常平高速路口下高速時被告知居家隔離14天。後邵明在東莞市*****************居家隔離期間,違反相關規定,多次外出商場購物,且身體出現發燒、咳嗽等症狀未向相關人員報告。2020年2月11日,邵明到大朗醫院就診,後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2020年4月28日,公安機關將邵明傳喚至派出所。

以上事實,被告人邵明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沒有異議,且有公訴機關當庭舉證並經質證確認的相關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邵明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有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提請本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被告人邵明定罪處罰,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於本案的量刑問題。被告人邵明歸案後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邵明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符合本案實際,合理有據,被告人當庭亦無異議,本院予以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邵明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陳茂華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書記員  羅琬琳



附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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