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市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管理條例
邵陽市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邵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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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陽市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管理條例
(2020年10月29日邵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村莊規則
第三章 村民建房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管理,切實保護耕地,建設美麗鄉村,推進鄉村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以及農村村民建房活動,適用本條例。但城鎮規劃區以內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村民建房,是指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改建、擴建、新建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應當遵循規劃先行、先批後建、一戶一宅、因地制宜、生態環保、集約節約的原則,體現本土文化、地域特色和鄉村風貌。
第四條 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應當合理利用土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嚴格用地審批,統籌安排村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村民建房的合理需求。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基本農田的位置、範圍向社會公告,並設立保護標誌。
經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應當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通過開墾或者復墾等措施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確保全市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村民建房和耕地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障所需經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村莊規劃編制的指導,以及農用地轉用、房屋權屬登記等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設計、施工等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農村建築工匠的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免費提供村民建房通用設計圖紙和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林業、文化旅遊廣電體育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根據法律、法規授權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委託,實施有關行政審批和綜合執法。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可以通過村規民約、簽訂建房協議等方式促進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的規範管理。
第八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時,應當將村莊規劃、村民建房、耕地保護情況納入報告內容,並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章 村莊規劃
第九條 農村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村莊規劃編制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給予技術支持。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符合國家、省和市村莊規劃編制規範要求,以國土空間規劃為依據,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全域旅遊、生態保護、鄉村振興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突出實用性,體現鄉村特色。一般以行政村為單元,特色相近或有一定歷史淵源的相鄰行政村可以成片統一編制。
第十條 村莊規劃應當分類編制、因地制宜,包括以下具體內容:
(一)確定規劃區範圍,自然村落布局,村民聚居點布局和用地規模,住房選址、層數、高度、布局、風貌等規劃要求;
(二)保護自然風貌、民族風貌、歷史風貌和人文風貌,堅持與自然相協調,培育建築風貌和村莊特色;
(三)村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
(四)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作出具體安排。
第十一條 村莊規劃編制,以編制單元為單位,合理預留不超過百分之五的建設用地機動指標,以供村民建房、農村公共公益設施、鄉村文化旅遊設施及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等使用。
第十二條 村莊規劃編制,應當注重對文物古蹟、歷史建築、古樹名木及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建(構)築物等的規劃保護,推行使用鄉土化、生態化、民族化的建築材料和建築工藝,保持建築風格、色彩與鄉村地域風貌相協調,體現村莊特色。規劃成果內容應當通俗易懂、簡便易行,利於村民認知、接受和執行。
在特色景觀旅遊名村、高速公路沿線、重要交通要點等地建房的,要體現民族、區域、文化、民居等特色,形成統一或相似建築風格。
在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少數民族特色村寨等完整體現歷史風貌和建築特色、有一定保護價值的村莊,村民建房應當保持與原有建築風格相一致。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村民意願,在編制村莊規劃時,設置農村村(組)住房集中建設點,鼓勵村民採取適度集中連片、多戶聯建等辦法建房,集約節約用地。
第十四條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村莊規劃內容涉及村民小組的,還應當經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同意。村莊規劃主要內容可以通過郵遞、電話、傳真、數據通訊等通訊方式發給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徵求意見。未能參加會議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通過上述通訊方式反饋具體意見的,視為到會。
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的村莊規劃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予以公告,公示期不得少於一個月。
第十五條 經批准的村莊規劃,應當嚴格執行。確需修改的,按照審批程序報送批准。
第三章 村民建房管理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村村民,可以申請建房:
(一)無自有農村住房的;
(二)具備分戶條件,確需另立新戶修建住房的;
(三)現有住房屬於危舊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四)原有住房因災毀損需要重建的;
(五)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遷建或者按政策實行移民搬遷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村民建房儘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嚴格管控占用耕地。
村民建房選擇宅基地應當符合村莊規劃要求,合理避讓地質災害隱患區、地下採空區、山洪災害危險區等不宜建房的區域,嚴格控制切坡建房。確因選址困難需切坡的,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做好坡體防護,確保安全。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規定的標準。
村民申請獲批新宅基地的,原有宅基地上的住房應當於新房建成竣工之日起一年內自行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未在本村生產生活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的,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下,可以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村民轉讓宅基地。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探索以轉讓、出租、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房。
第二十條 村民申請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二)不符合村莊規劃的;
(三)不符合一戶一宅規定的;
(四)原有住房出賣、出租、贈與或者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五)所申請的宅基地存在權屬爭議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村民申請建房,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三)住房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設計圖;
(四)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格式文書,由申請人到村民委員會領取。
第二十二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房,應當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涉及使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集體土地建設住房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手續。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批准書五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到現場免費定位放線。定位放線後,方可開工建設。在建設現場顯著位置設立監督牌,將建房戶、用地面積、建築面積、建築高度、建築朝向、四至範圍等信息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對村民建房施工質量和安全情況的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建房進行現場施工安全管理巡查,並形成檢查記錄,村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建房村民、農村建築工匠和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配合,不得拒絕或阻礙。
第二十五條 住房竣工後,鄉鎮人民政府依建房戶申請,對宅基地用地和建設規劃進行檢查核實。核實合格後,出具核實證明。
第二十六條 鼓勵村民選擇經依法培訓合格的農村建築工匠或者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建房;村民建房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施工的,從其規定。
村民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嚴格按照建設規劃、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確保住房的建設質量和安全。鼓勵使用綠色節能建築材料、技術,採用裝配式建築。
鼓勵為建房施工人員購買建築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建築工匠免費提供專業技能、安全知識等培訓,並建立管理檔案。
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農村建築工匠或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勸阻、拒絕。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村民建房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服務流程,推行一件事一次辦,一張表格、一次申請、一同審批、一併發證;可以通過政府部門之間核實、信息共享獲得的有關證明等材料,不得要求村民提交。
第二十九條 供水、供電等單位為村民建房施工現場辦理水、電等供應或者接入手續時,應當要求建房村民出示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建房文件;未辦理批准手續的,不得為其辦理供應或者接入手續,但不得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的用水用電。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宅基地統計調查制度,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礎信息數據庫和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宅基地申請、審批、流轉、退出、違法用地查處等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一條 新建住房的村民,應當在辦理新建住房的不動產首次登記時,一併辦理原有住房的不動產註銷登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超過批准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房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房。超過本條例規定的占地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未依法編制或修改村莊規劃的;
(二)未依法辦理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免費提供放線服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規劃、用地核實的;
(五)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治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所轄城鎮規劃區以外區域內的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活動,由街道辦事處參照本條例對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相關職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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