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
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 (1986年7月30日國家經濟委員會、商業部、財政部、 輕工業部、電子工業部、機械工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標準局發布)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彩色電視機、黑白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收錄機六種國產家用電器(包括進口零部件組裝的家用電器)。
第二條 所有生產、經銷企業都必須嚴格執行《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的規定:(1)不合格的產品不准出廠和銷售;(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組裝;(3)國家已命令淘汰的產品不准生產和銷售;(4)沒有產品質量標準、未經質量檢驗機構檢驗的產品不准生產和銷售;(5)不准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假冒商標。
第三條 生產和經銷企業出售的產品,必須符合《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銷企業在進貨時,應對產品進行驗收,明確產品的質量責任。
第四條 所有生產、經銷企業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銷產品。沒有標明製造單位的產品不准上市銷售。
第五條 生產和經銷企業售出的產品在保修期間內發現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要求時,應由生產和經銷企業負責對用戶(消費者,下同)實行「三包」,即包修、包換、包退。
第六條 對已銷售產品實行「三包」時,凡由生產企業自銷的,由生產企業向用戶負責;凡是通過經銷企業銷售的,由經銷企業向用戶負責,不得推卸責任。生產企業和經銷企業之間應簽訂有關售後技術服務的協議。生產企業一次撥出一定費用用於「三包」,具體辦法由產銷雙方商定。生產企業提供的包修費,是包修期內的待支費用,要專款專用。對未出售的庫存「三包」家用電器和已售出未到包修期的「三包」家用電器的包修費,不能一年一結,應在包修期內連續使用。
第七條 彩色電視機、黑白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的包修期,整機不低於1年,主要部件不低於3年;收錄機的包修期,整機不低於半年,主要部件不低於1年。包修期均從開具發票之日算起,不包括維修占用和因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主要部件詳見附表此略)。
第八條 經銷企業出售商品時應開箱通電驗機,為顧客當面調試。
第九條 凡非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發生的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者,在包修期內由指定的維修服務部門實行免費修理(包括材料費和工時費)。
第十條 在包修期內,如確屬產品質量問題而出現的主要性能故障,在半年內修理3次後仍無法達到合格標準的,可根據用戶要求,免費調換同型號的產品,如無貨更換,應按原銷售價退貨。如用戶不願調換同型號產品而要求退貨的,經銷企業可適當收取折舊費(收費標準見附表)。換貨的包修期應從換貨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確非使用不當,因產品質量問題給用戶造成人身傷亡或經濟損失的,生產企業應按《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的規定負責賠償實際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由企業主管機關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三包」,但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1·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損壞的;
2·自行拆動產品的;
3·無包修單和發票的;
4·包修單上的產品號和送修的產品號不符或塗改的;
5·降價銷售的「處理品」。
第十三條 各部門、各地方應積極增設新的維修點,並加強管理,增添必要的設備和工具,對維修人員要進行培訓、考核,促進其不斷提高維修質量。
第十四條 生產或經銷企業售出的每件耐用消費品必須附有「包修單」和確定具備條件的維修單位。為了保證維修單位所需產品零部件的供應,生產企業必須按售後技術服務協議,提供足夠的備品、備件和必要的技術支援。維修所需配件,在5年內生產企業必須保證供應。因缺零配件在3個月內無法維修者,應按退、換處理。
第十五條 用戶發現質量問題需要修理時,應首先與包修單中指定的就近維修服務部門聯繫修理。對大件商品做到預約上門服務,維修服務部門必須認真進行修理。由於產品質量太次或確屬疑難故障,維修部門無法通過修復使其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經銷企業應迅速與生產企業聯繫,由原生產企業承接處理。
第十六條 企業和維修服務部門應提高維修服務質量,認真為用戶排憂解難。由於維修服務部門工作不認真負責,維修質量和服務質量差而使用戶不得不找生產企業修理的,其往返運費和修理費應由維修服務部門承擔。
第十七條 生產和經銷企業的有關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監督部門以及有關社會團體對生產、經銷企業「三包」的執行情況應加強監督檢查,對爭議問題可按照《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予以協調和仲裁;對違犯本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