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示諸生
作者:權韠 朝鮮王朝

我聞群聖人,相傳唯此心。
所貴守本性,不爲外物侵。
窮持顏巷瓢,達作商家霖。
行身依典禮,可托君子林。
其餘反是者,未免爲昏淫。
老夫早向道,古言以自箴。
中間遂放倒,兀兀仍至今。
擧世不我容,白首甘陸沈。
豈意諸少年,負笈來相尋。
願言各努力,惜此分寸陰。
立志要堅固,窮理要精深。
人生不再壯,歲月驅駸駸。
勿以我爲妄,聽我醉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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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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