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保障和促進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工作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保障和促進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工作的決定
制定機關: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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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重慶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7年9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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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保障和促進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工作的決定

(2007年9月28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了保障和促進我市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工作,全面推進各個領域的改革試驗,並在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率先突破,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家對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充分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為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提供法制保障;積極支持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進行改革試驗,努力探索適應統籌城鄉發展的體制機制,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號召全市人民積極參與和支持改革,解放思想,大膽創新,為加快建設城鄉統籌發展的直轄市,率先在西部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而奮鬥。

二、在堅持國家法制統一原則的前提下,授權市人民政府可以就統籌城鄉規劃建設與管理、統籌城鄉產業發展、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統籌城鄉社會事業發展、統籌城鄉勞動就業與社會保障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重大事項制定相關文件,進行改革試驗,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示範區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堅持本市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可以就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工作制定相關文件和作出相關決議、決定,在示範區內先行先試,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授權範圍內,可以就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工作制定相關文件,在其轄區範圍內進行改革試驗。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工作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對本市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和修改,並適時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工作的進展情況,適時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工作的專項工作報告,並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四、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積極參與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支持和保障改革創新措施的有效實施。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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