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勞動局關於企業職工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重慶市勞動局關於企業職工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渝勞辦發[2000]250號
2000年7月31日
發布機關:重慶市勞動局

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局: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對企業職工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和連續工齡的計算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1、 國有企業中,公私合營前原在私營企業連續工作的職工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從參加社會主義建設時算起(即:建國前在私營企業連續工作,以後所在私營企業轉化為公私合營、國營企業,並連續在該企業工作的職工,可從1949年10月1日算起,當地解放是在建國後的,從當地解放之日算起;建國後在私營企業工作的,從最後一次參加工作時算起)。小商、小販、小業主、小工業者、獨立勞動者及其僱工均不屬私營企業職工範圍。

  2、 公私合營前的工商業者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從公私合營時計算。

  3、 中、小學民辦教師在1979年7月23日以前調動(招收)到其他部門,不再從事教育工作的,從調動(招收)到本單位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在1979年7月24日以後調動(招收)到其他部門,不再從事教育工作的,其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4、 中、小學民辦教師教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的時間,與畢業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5、 中、小學民辦教師在1970年至1978年進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學習的,其學習期間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

  6、 在鎮知識青年下鄉插隊期間(指本人和戶糧關係均轉至農村社隊),凡於1970年至1978年進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學習的,其學習期間也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7、 城鎮知識青年在下鄉插隊期間觸犯法律被判處徒刑或管制的,其連續工齡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仍回農村插隊的,應從重新插隊)後開始計算。被判處勞動教養的,在解除勞動教養後仍回農村插隊的,一般可將其勞動教養前後在農村插隊勞動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沒有剝奪政治權利,仍回農村參加勞動的,在緩刑期間可計算連續工齡。

  8、 企業職工因過失犯罪,情節較輕而被判刑或勞動教養,並由企業決定給予保留職工身份的人員,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後,又由原單位安置就業的,可將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連續工作時間和回原單位安置就業的連續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其參加工作時間,可從服刑或勞動教養前參加工作之日起算。

  9、 企業職工在實施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後,被除名或自動離職的,其被除名或自動離職前的連續工齡可與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10、 1987年12月12日以前,城鎮退伍義務兵待分配的時間不計算為連續工齡。1987年12月12日以後,城鎮退伍義務兵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但對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後,逾期半年無正當理由,並多次教育仍不報到的,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農村退伍義務兵回農村安置後又被招工參加工作的,其軍齡與參加工作後的工齡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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