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重慶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制定機關: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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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2016年7月29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人大街道工委是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街道設立的工作機構,在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向其報告工作。
第三條 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協助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轄區內的遵守和執行;
(二)聯繫本轄區的代表,組織本轄區的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開展聯繫選民、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等活動,建立代表履職檔案,建設代表履職平台,為代表執行職務提供服務;
(三)組織本轄區的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和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開展視察、調研等活動;
(四)聽取和反映本轄區的代表對人大街道工委、街道辦事處和區縣(自治縣)國家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及其國家工作人員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五)協助本轄區的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協調和督促辦理相關工作;
(六)根據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組織本轄區的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街道辦事處和區縣(自治縣)國家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的專項工作報告,聽取街道辦事處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辦理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執法檢查、專項工作評議、本轄區的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以及其他工作;
(八)指導本轄區的居(村)民委員會依法開展自治活動。
第四條 人大街道工委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員三人至五人。主任、副主任、委員由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主任一般從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應當辭去人大街道工委的職務。
第五條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並主持人大街道工委會議;
(二)組織實施人大街道工委會議議定的有關事項;
(三)根據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計劃組織本轄區的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開展活動,為其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服務;
(四)聯繫本轄區的代表和人民群眾,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五)處理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六條 人大街道工委每個季度至少舉行一次會議。人大街道工委舉行會議時,可以邀請本轄區的代表、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或者工作機構、街道辦事處和區縣(自治縣)有關國家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參加。
街道辦事處和區縣(自治縣)國家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召開重要會議時,應當邀請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參加,聽取其意見和對有關工作的建議。
第七條 人大街道工委組織本轄區的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和開展執法檢查、專項工作評議提出的建議、意見,交由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自治縣)國家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研究處理。建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街道辦事處、區縣(自治縣)國家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應當書面報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向本轄區的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
第八條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建立健全會議制度、代表活動制度、代表聯繫選民制度等,推動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規範化建設。
第九條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參加有關活動。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與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加強聯繫,協同推動相關工作。
第十條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受本轄區代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十一條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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