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 制定機關: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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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
(2008年9月26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6年7月29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招標與投標
第三章 評標專家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對政府採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全市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度,對全市招標投標活動監督工作實施檢查並督促整改,對無行業監督部門監督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市經濟信息、城鄉建設、交通、農業、外經貿、國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業、園林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本行政區域招標投標工作,對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活動監督工作實施檢查並督促整改,對無行業監督部門監督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依法對本級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採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市、區縣(自治縣)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五條 本市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市、區縣(自治縣)分級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以及上報國家審批、核准、備案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由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也可以委託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
第六條本市建立統一規範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為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提供必要條件。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引導招標投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章 招標與投標
第八條 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其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依照國務院批准的有關規定執行。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通過招標方式選擇項目的投資人、經營人、承辦人的,其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不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單位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招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其進行招標。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編制招標方案。招標方案包括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有關招標內容。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手續的,其招標方案應當由項目單位在報送項目審批、核准報告或者備案時一併報送。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將招標方案審批、核准、備案手續與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手續一併辦理,並及時將確定的招標方案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項目單位變更招標方案的,應當按照原審批、核准、備案程序依法重新辦理。其中,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變更招標方式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條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
(二)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
(三)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四)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五)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具備承包能力,或者通過招標採購的貨物需要補充追加,原中標人具備供貨能力,且追加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金額百分之十;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十一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重點項目。
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於應當審核招標內容的項目的,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在審批、核准項目時作出認定。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具體認定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前款第三項所列情形,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招標組織形式分為自行招標和委託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招標等方面的專業人員,且招標人近三年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沒有受到行政、刑事處罰。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實行委託招標的,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為招標人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以及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資格許可或者招標人委託範圍開展招標代理業務;
(二)以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借自己名義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三)轉讓或者拆分招標代理業務;
(四)承擔同一招標代理項目的投標代理或者投標諮詢業務;
(五)違法收取費用;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市發展改革部門指定媒介免費發布;國家另有規定的,還應當同時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定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也可以在項目招標投標監督部門網站、招標投標交易平台網站等其他媒介上同時發布。
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五條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制定的標準文本。
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應當將資格審查標準、否決投標情形以及評標標準方法等集中編寫。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為特定投標人量身定製,不得採用抽籤、搖號等方式進行資格審查或者限制投標人數量。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應當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實行公開招標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應當在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門戶網站上公開發布,但是招標文件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投標保證金可以以銀行保函、支票或者現金形式繳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人,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入招標文件指定賬戶。
招標人可以委託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代收代管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交納情況在開標前應當保密。
第十七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行無標底招標並設置最高限價,最高限價不得超過依法審定的項目投資概算或者預算;
(二)採取資格後審方式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但技術複雜或者專業性強的項目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可以採取資格預審方式。
第十八條 評標方法分為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
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應當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技術特別複雜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採用綜合評估法;其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鼓勵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制定。
第十九條 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與投標;
(二)為該招標項目提供勘察、設計、監理、諮詢服務的單位及其附屬機構,不得參加該項目施工或者貨物投標;
(三)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
(四)為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諮詢服務的,不得參與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
一個製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僅能委託一個代理商參加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無效。
第二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失敗;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後,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的投標人仍然少於三個的,按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開標和評標。
重新招標經評審有有效投標人的,應當依法確定中標候選人;無有效投標人的,可以不再進行招標,但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准、備案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報原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
第二十一條 對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資格審查和否決投標條款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招標人的解釋,但違背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對投標文件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交該投標文件的投標人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 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評標結果不受影響。
第二十三條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三章 評標專家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統一的綜合評標專家庫,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加強對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的管理,建立評標專家選拔、培訓、考核、退出等制度。
第二十五條 進入綜合評標專家庫的評標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品德良好,作風正派,能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
(二)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三)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四)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條件的人員,由本人申請或者單位推薦,經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或者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審查同意後,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納入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
第二十六條 評標專家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評標專家的管理規定,遵守評標工作紀律,對評標工作嚴格保密,客觀公正地進行獨立評標,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評標專家有權接受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參加招標投標業務培訓。
第二十七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擔任評標專家,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調整出綜合評標專家庫:
(一)年滿七十周歲;
(二)因身體健康狀況不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三)因工作、學習等原因長時間不能參加評標活動;
(四)評標專家自願申請退出。
第二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國家審批、核准、備案項目的評標專家抽取另有規定的,可以在其設立的綜合評標專家庫抽取。
技術特別複雜、專業要求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但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同意。
資格預審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九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招標人應當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投標人不參加開標的,不影響開標結果。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到場監督。
第三十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專家成員組成,其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評標委員會應當從專家成員中推舉產生負責人,負責主持評標工作。
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代表應當持有招標人的授權委託書,且具有與評標工作相應的知識水平;招標人代表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過兩人。投標人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的,招標人不得派出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由專家成員替換。
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前二十四小時內抽取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並組建評標委員會;需要從國務院有關部門設立的綜合評標專家庫抽取市外專家的,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可以提前抽取。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代表和專家成員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對其身份保密,評標委員會的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後立即開展評標工作。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是不得提供與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不一致的評標標準、方法、細則,不得干涉資格審查或者評標。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應當自主完成編制評標表格、計算匯總評分、撰寫評標報告和處理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等直接影響評標結果的工作。
超過半數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個別成員的評分異常的,應當要求其書面說明理由;拒絕書面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以其他成員評分平均值取代其評分,同時書面說明情況並簽字。
超過半數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投標人的報價可能低於其成本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要求該投標人在指定時間內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拒絕書面說明、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該投標人以低於成本報價競標,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部分投標被否決,導致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個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所有投標。但是有效投標人的經濟、技術等指標仍然具有市場競爭力,能夠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評標委員會可以繼續評標並確定中標候選人。
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意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一)評標委員會成員分別陳述意見;
(二)集體討論、協商;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表決;
(四)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按照簡單多數原則宣布結果。
評標委員會對不同意見的處理情況,應當記入評標報告。
第三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依法公示中標候選人;其中,公開招標項目應當在招標公告發布媒介公示。公示期間無異議、投訴,或者異議、投訴不成立的,招標人應當在公示期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其他項目,招標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中選擇中標人。
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或者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五日內,向除中標人和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或者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最遲應當在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五日內,向中標人和中標候選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簽訂合同後七個工作日內,招標人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招標人對知悉的投標人的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在簽訂書面合同前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百分之十。履約保證金可以以銀行保函、支票或者現金的方式繳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中標人,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履約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第三十七條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中標候選人的中標價格低於招標項目最高限價百分之八十五,且招標人認為該投標價格可能低於成本,可能影響項目工程進度和質量的,招標人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可以要求中標候選人提供適當擔保。
中標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完成工程建設內容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應當將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形成的資料存檔備查。
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五年,其中,投標人資料只保留中標候選人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損毀存檔備查的資料。資料達到保存期限需要銷毀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合同因故未履行完畢的,未履行部分達到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檢查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手續,項目資金撥付等文件;
(二)檢查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核查投標單位的資質等級和資信等情況;
(三)監督開標、評標,並可以旁聽與招標投標事項有關的重要會議;
(四)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以及有關部門調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五)審閱招標投標情況報告、合同及其有關文件;
(六)現場查驗,調查、核實招標結果執行情況。
必要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提供相關服務。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查處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時需要相關單位配合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四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一)越權審批、核准、備案招標方案或者招標方案未經依法審批、核准、備案,擅自辦理招標相關手續;
(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為招標人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三)強制招標人設置標底或者干預招標人編制最高限價;
(四)干涉資格審查、評標或者確定中標人;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條 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考核、審查招標文件等形式行使行政監督管理權;
(二)直接或者變相從事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
(三)違法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設置市場准入限制性條件;
(四)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五)違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
(六)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七)在開標前泄露投標保證金交納情況;
(八)不按照本條例規定退還代收代管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四十三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因異議、投訴答覆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答覆期內。
招標人應當根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依法維持原評標結果、重新確定中標候選人或者重新招標。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評標結果進行投訴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於評審依據明確,評分標準清晰的資格審查、否決投標、得分統計、商務得分等客觀性評標行為的,責令招標人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在評標基準價不變的基礎上對相關投標文件進行覆核,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二)不屬於前項規定的情形,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招標人處理對評標結果的異議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招標投標活動信用制度。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記錄並公示,建立行業信用黑名單制度、市場禁入制度等,實現社會信用資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可以暫停項目資金注入: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招標方案;
(二)招標方案未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核准、備案手續;
(三)變更招標方案,未按照規定重新審批、核准、備案;
(四)編制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未將資格審查標準、否決投標情形以及評標標準和方法等集中編寫;
(五)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未在市發展改革部門指定媒介發布;
(六)採用抽籤、搖號等方式進行資格審查或者限制投標人數量;
(七)未按照規定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交易;
(八)未按照規定抽取、確定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九)未按照規定安排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代表;
(十)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與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不一致的評標標準、方法、細則;
(十一)干涉資格審查或者評標;
(十二)公開招標項目的中標候選人未在招標公告發布媒介公示;
(十三)泄露投標人的商業秘密。
第四十七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項目資金注入。
第四十八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兩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總價相近且各分項報價、綜合單價不能相互對應,不能合理解釋;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總價相近且數項子目單價完全相同,不能合理解釋;
(三)中標人以協作費、協調費等名義分別轉出相同金額款項給其他投標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兩年至五年從事招標代理業務。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未遵守招標人相關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以及第九項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八項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對情節嚴重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其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推舉產生負責人主持評標工作;
(二)未自主完成編制評標表格、計算匯總評分、撰寫評標報告和處理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等直接影響評標結果等工作;
(三)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可能低於其成本的,未按照規定要求該投標人在指定時間內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投標被部分否決導致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個而使投標明顯缺乏競爭,未按照規定否決所有投標;
(五)投標被部分否決導致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個但不影響投標競爭,未按照規定繼續評標並確定中標候選人;
(六)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意見未按照規定程序處理,或者對不同意見的處理情況未按照規定記入評標報告。
第五十二條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活動,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退出決定,並將處理情況通報市發展改革部門,由其調整出綜合評標專家庫:
(一)泄露評標工作情況或者投標人的商業秘密;
(二)拒不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項目審批、核准部門不依法審批、核准項目招標方案;
(二)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
(三)不按照規定處理投訴、不依法公告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
國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包括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包括經濟信息、城鄉建設、交通、農業、外經貿、國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業、園林等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部門。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6年9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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