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渝02刑終286號刑事裁定書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8)渝02刑終286號

2018年9月7日

原公訴機關重慶市雲陽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冉崇碧,女,1975年6月29日出生於重慶市雲陽縣,漢族,小學文化,戶籍地重慶市雲陽縣,現無固定居住地,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於2013年4月3日被北京市西城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於2013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尋釁滋事,於2017年3月1日被雲陽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於2014年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民警抓獲,2014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5日被取保候審;2014年4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傳喚,2014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審;2014年10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傳喚,2014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6日被執行逮捕,2015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12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3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傳喚,2016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9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傳喚,2016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審。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於2017年3月16日被雲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萬州區看守所。

重慶市雲陽縣人民法院審理重慶市雲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冉崇碧犯尋釁滋事罪一案,於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渝0235刑初46號刑事判決。上訴人冉崇碧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檢察員陳聃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冉崇碧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市雲陽縣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冉崇碧因覃立原犯強姦罪一案,不服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法院、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廣東省東莞中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從2009年起,被告人冉崇碧長期在北京上訪,並通過舉示橫幅、牌子等方式,由境外媒體網站炒作,以達到玷污、抵毀黨和國家領導人,抹黑黨和政府形象的目的。其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3年5月3日冉崇碧在北京市「鳥巢」、「水立方」體育場館,與他人舉示「宏偉鳥巢是國家繁榮的標誌,坑害訪民是社會倒退的象徵」的橫幅。

2、2013年5月3日,冉崇碧在北京市南站,與他人舉示「抗議綁架聶××、××、立即釋放﹗訪民要人權﹗」的橫幅,並舉示有抵毀重慶公安機關內容的牌子。

3、2013年8月18日,冉崇碧在北京外交部前舉示有無人管其申冤內容的牌子。

4、2013年11月16日,冉崇碧在國家信訪局,與他人舉示有要求無罪釋放姜××等維權人士內容的牌子。

5、2013年12月19日,冉崇碧在中央電視台前舉示有抵毀廣東東莞市政府及領導內容的牌子。

6、2013年12月19日,冉崇碧在北京南站舉示「強烈要求釋放廣東李××無罪」的牌子。

7、2014年1月4日,冉崇碧在國家信訪局前舉示有損廣東省政府領導形象的牌子。

8、2014年2月4日,冉崇碧在北京市火車南站舉示有抵毀北京市公安局領導的牌子。

9、2014年2月7日,冉崇碧在山東濟南火車站,與他人舉示要求公布薛××墜樓真相的牌子。

10、2014年2月28日,冉崇碧在北京市永定門長途汽車站舉示抵毀廣東省東莞市黨政領導的牌子。

11、2014年4月17日16時許,冉崇碧在豐臺區看守所門前舉示有損北京市公安局領導形象的牌子。

12、2014年4月19日,冉崇碧在北京市廣州大廈,與他人舉示抵毀廣東省領導的牌子。

13、2015年12月14日9時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庭審浦××案時,冉崇碧在法院外起鬨。

14、2016年2月15日,冉崇碧在北京市豐臺區雲崗,與他人舉示有抵毀廣東省領導內容的牌子。

15、2016年3月6日,冉崇碧在北京豐臺京良收費站,與他人舉示「重慶冤民慶祝兩會勝利召開請求中央政府依法解決訪民問題」的橫幅。

16、2016年8月20日,冉崇碧在北京市豐臺區呂村,與他人舉示有損中央領導形象的橫幅。

被告人冉崇碧所實施的上述行為,均被境外媒體網站進行了圖文報導。被告人冉崇碧亦因實施上述行為,被公安機關多次訓誡、行政拘留。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雲陽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移送案件通知書、拘留證、逮捕證,戶籍信息及說明,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裁定書、駁回申訴通知書,值班要情專報,雲陽縣盤龍街道辦事處關於冉崇碧信訪案件的情況報告,重慶市人民政府駐北京信訪工作組關於冉崇碧在京多次非訪滋事的情況說明,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雲陽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提請批准逮捕書、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釋放通知書,雲陽縣公安局遠程勘驗工作記錄、照片說明、辨認筆錄、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手機取證報告,證人夏某、張某1、蔣某某、蘭某、田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證言,扣押決定書、清單、收據、移交清單,被告人冉崇碧的供述和辯解等。

重慶市雲陽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冉崇碧多次在公共場所舉示橫幅、牌子,抵毀黨和國家領導人,抹黑黨和政府形象,並被境外媒體刊載,造成負面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受刑罰處罰。被告人冉崇碧對犯罪事實予以否認,並認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解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人冉崇碧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二、扣押在案的橫幅及三部手機,依法予以沒收。

冉崇碧上訴提出,自己是依法上訪,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沒有實施原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請求依法公正判決。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

本院認為,上訴人冉崇碧多次在公共場所舉示橫幅、牌子,抹黑黨和政府形象,並被境外媒體刊載,造成負面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冉崇碧上訴提出自己是依法上訪,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理由,經查,冉崇碧因對罪犯覃立原犯強姦罪一案不服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法院、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粵高法刑申字第74號駁回申訴通知書,對冉崇碧的申訴理由、請求進行審查後,認為其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駁回,但冉崇碧不理性反思自己的訴求,片面認為人民法院未支持自己的訴求就是枉法裁判,不聽相關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回覆、勸導,不停上訪、纏訪,既嚴重影響了其本人和其女兒的正常生活,也嚴重影響了相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秩序,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冉崇碧在上訪過程中,還實施了與其訴求無關的、被一審人民法院認定的尋釁滋事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冉崇碧上訴稱未參與一審判決認定的相關犯罪事實的理由,經查,認定冉崇碧實施相關犯罪事實的證據已在一審庭審期間當庭出示、質證、辯論並在一審判決書中載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周 進

審判員  李青春

審判員  薛 梅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郝靈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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