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縣發展和改革局關於《金沙縣城鎮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價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的公告
金沙縣發展和改革局關於《金沙縣城鎮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價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的公告 制定機關:金沙縣發展和改革局 2018年8月28日 |
為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促進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快建立完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3〕2676號)、《貴州省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城市供水價格改革完善水價計價方式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黔發改價格〔2014〕2397號)、《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關於加快建立完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黔發改價格〔2017〕1950號) 等有關規定,按照法定程序並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了《金沙縣城鎮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價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上報縣人民政府,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執行,現將《金沙縣城鎮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價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向社會公告。
現予公告
金沙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8月28日
金沙縣城鎮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價格和非居民
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
為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促進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充分發揮價格槓桿促進水資源節約和保護的調節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快建立完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3〕2676號)、《貴州省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城市供水價格改革完善水價計價方式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黔發改價格〔2014〕2397號)、《省發展和改革委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省水利廳關於加快建設完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黔發改價格〔2017〕1950號)等有關規定,按照法定程序並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
(一)階梯水價的實施對象。對已實施「一戶一表」改造,實現抄表到戶的居民用水戶實現階梯水價;對未實施「一戶一表、抄表到戶」的合表居民用戶和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非居民用戶,水價按第一級階梯價格和第二級階梯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確定。
(二)階梯級數。階梯級數設置為三級。
(三)比價關係。各級水價比價關係按1:1.5:3安排。
(四)戶的認定。原則上居民用水戶按3人確定為一戶,並以住宅為單位,一個房產證明對應的住宅為一「戶」。沒有房產證明的,以供水企業為居民用水戶安裝的水錶為單位。為兼顧家庭人口的差異性和具體實施的可操作性,家庭實際經常居住人口在3人及以下的,以「戶」為單位確認各級階梯水量;家庭實際經常居住人口超過3人的,經用戶自行申報後,供水企業按戶口簿登記人口來核定,以「人」為單位確認各級階梯水量。對居住人口超過3人但未申報的用水戶,自動視為家庭人口數為3人的家庭。
(五)水量設置。第一級水量的設置要滿足大多數居民用水戶的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確定;第二級水量的設置要體現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確定;第三級水量的設置要有利於抑制不合理消費,即超出第二級階梯水量的用水部分。
(六)執行周期。為兼顧季節性用水差異,居民階梯水價以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執行周期,未超出第一級水量的部分年度內可以跨月結轉計算,保證居民用水第一級水量的充分使用。
(七)計費方式。居民用水戶同一年度內累計用水量達到第二級、第三級水量後,開始實行所對應階梯級數的水費加價。
(八)兩種以上不同用水性質情況。原則採取分表計量、分表核定生活用水定級和非生活用水定額。確實不能分表計量的,由供水企業與用水戶協商生活用水定級和非生活用水定額。
二、居民生活用水分檔水量及價格
在不調整現行水價的基礎上,金沙縣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分檔水量和價格如下表:
分檔
戶年用水量
( m³)
供水價格
(元/ m³)
污水處理費(元/ m³)
綜合水價(元/ m³)
第一階梯
180(含180) m³/戶·年或60(含60)m³/人·年以下
2.30
0.85
3.15
第二階梯
180-288(含288) m³/戶·年或60—96(含96)m³/人·年
3.45
0.85
4.30
第三階梯
288 m³/戶·年以上或96m³/人·年以上
6.90
0.85
7.75
未實施「一戶一表、抄表到戶」的合表居民用戶和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非居民用戶,水價按第一級階梯價格和第二級階梯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確定即2.87元/立方米(不含污水處理費)。
三、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對環衛、綠化等市政和消防等公共用水要實行計量計價制度。除上述公共用水外的其他非居民用水要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實施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一)加價幅度。超定額累進加價幅度實行分段累進遞增,累進級數分為三級。超定額20﹪以下(含20﹪)的部分按基準水價的1.5倍計收;超定額20﹪-50﹪(含50﹪)的部分按基準水價的3倍計收;超定額50﹪(含50﹪)以上的部分按基準水價的5倍計收。
(二)計劃用水量的核定。按照《貴州省行業用水定額》規定的行業用水標準核定。
(三)計費方式。非居民用水戶按月抄表並結算水費,當累計水量達到計劃用水量後,開始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
四、低收入家庭保障措施
經相關部門核定的特困家庭,暫不執行階梯水價,並繼續執行現行水費優惠政策(人均月用水量5m³(含)額度內居民生活用水按1.70元/m³執行,人均月用水量超過5m³的,超過部分按2.30元/m³執行)。
五、階梯差價收入的使用
實行階梯水價和超定額加價制度形成的加價收入應遵循「取之於水,用之於水」的原則,主要由供水企業專項用於「一戶一表」改造、供水管網設施的建設與改造、完善計量設施和水質提升,也可用於節約用水工程、用水新技術的推廣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或加價水費,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資金的監管使用由水務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實施。
六、執行時間和執行單位
本方案於2019年1月1日起,由金沙縣弘禹供水有限公司具體組織實施。
七、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
請金沙縣弘禹供水有限公司在收費處醒目位置設置公示欄,將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批准文號、監督電話(12358)等內容進行公示,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