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陽縣南瓦區團結治安公約
團結治安公約 1953年8月8日 |
1953年 8 月 6 日,金陽縣南瓦區召開頭人治安座談會,到會頭人 159人 (其中, 土司 6 名,土目 1 名,黑彝 8 5名,白彝6 7名)會議共同討論通過制定了《團結治安公約》。
1 . 各支內如果發現土匪、特務應逮捕交人民政府。
2 . 舊案基本不理(特殊情況例外),新案一律由當地頭人配合鄉政府進行調解。鄉 與鄉之間的支頭糾紛,應由兩地頭人(或調解小組)與人民政府配合調解,如調解不了 時,應逐級上報,請求調解。
3 . 各支應教育各支家門,管好各支百姓、娃子,今後不再偷搶。若發生偷搶,偷 搶者被打死(不論土司、土目、黑彝、白彝)一律不賠命金。被偷搶者打死,應由偷搶 者支頭負責賠償命金或抵命。偷搶去的人和東西,應由偷搶者支頭負責全部退還。
4 . 各支內如有偷搶的人,被政府或別支發覺,本支不得強辯包庇。
5 . 如有個別經常偷搶的壞人,經屢教不改,由其本支頭搜集材料,通過治安委員 會,報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其本支頭扣捕,附具體處理意見,一併送請政府處 理。
6 . 各支頭當中,不得互相勾引和搶劫娃子,如男娃子逃跑,被 人 撿 (抓)到,不 得轉賣或另取錢。
7 . 解放前買的漢人娃子,如果逃到政府,由政府說服動員後仍回原主子家,但不 能虐待。解放後抓走的漢人娃子,均應交出,但有買賣關係者,協商處理。
8 . 結婚後女方不願男方,退回財禮銀子,照二加一計算,即 (2 0兩賠 3 0兩),男 方不願女方,財禮銀子不退。但是女的被人拐走,男方不同意時協商處理。青年男女沒 有辦訂婚手續的男女雙方發生愛情,一方或雙方家長示同意時,召集雙方家長協商處 理,不能因婚姻而引起糾紛或死人。
9 . 本公約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公元一九五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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