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人員服制規則 (民國57年)
← | 鐵路人員服制規則 (民國26年) | 鐵路人員服制規則 民國57年12月12日(非現行條文) 制定機關:中華民國交通部 1968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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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 鐵路人員之服制,除鐵路警察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 2 條
- 鐵路人員執行職務或接受在職訓練,應一律穿著制服。
第 3 條
- 鐵路人員之制服質料,以採用國產品為原則。
第 4 條
- 鐵路人員之帽式如左:
- 一 形式:硬軍帽式。
- 二 顏色:深鐵灰色。
- 三 帽簷:革質或漆布,外表黑色,裡面灰色。
- 四 帽絆:黑線寬一公分,兩端綴銅鈕直徑一公分。
- 五 帽牆:除各鐵路火車站站長加圍紅色布條外,其餘一律本色。
- 六 帽徽:上為國徽搪瓷質料,下附飛輪塑膠質料,飛輪中嵌以鐵路徽標誌。
第 5 條
- 鐵路人員之服式如左:
- 一 男性外勤者為軍常服式鐵路裝及平領式鐵路裝,內勤者為西服式。
- 二 女性不作分內外勤均為短衫裙,衫長齊臀,袖長齊腕,裙長過膝,上衣正面西式鈕扣四顆,左上方口袋一個,袋蓋直徑一五公分,顏色與衣褲同。
- 三 各類制服顏色為冬季深鐵灰色,夏季淺鐵灰色,制服鈕扣一律用鐵路標誌之銅質鈕扣。
第 6 條
- 鐵路外勤人員應佩帶「職稱識別證」,用塑膠製成,長方形,長七.七公分,寬二.五公分,證上周圍為金線方框,長七.二公分,寬二公分,框內右端為鐵路標誌,標誌左端由右至左書寫職稱,表明其職務。
第 7 條
- 鐵路人員之外套長度過膝,正面單排鈕扣四顆,深灰色,其質料得因地區氣候之需要,由各鐵路自行決定之。
第 8 條
- 鐵路人員之雨衣與外套同式,深藍色。
第 9 條
- 鐵路人員之鞋靴均為黑色。
第 10 條
- 鐵路人員之制服換季日期,由各鐵路以命令行之。
第 11 條
- 鐵路人員之制服保管年限及核發核銷辦法,由各鐵路另定之。
第 12 條
- 鐵路人員如因本身工作之特殊或氣候需要事實上不便穿著制服時,得由各鐵路另行製發適用之工作服,並將式樣報請直屬主管機關備查。
- 專用鐵路人員如因本身所營事業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但兼營客貨運輸之專用鐵路,其外勤人員之制服應儘可能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13 條
-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