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元故意殺人死刑覆核刑事裁定書
← |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浙刑終83號刑事裁定書 | 鍾元故意殺人死刑覆核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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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鍾元,男,漢族,1991年6月29日出生於四川省金堂縣,中專文化,原系滴滴順風車司機,戶籍地金堂縣××鎮××村××組,租住浙江省樂清市××鎮××村。2018年8月28日被逮捕。現在押。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溫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鍾元犯搶劫罪、強姦罪、故意殺人罪一案,於2019年1月25日以(2018)浙03刑初19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鍾元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宣判後,鍾元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9年4月28日以(2019)浙刑終8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覆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現已覆核終結。
經覆核確認:被告人鍾元駕駛車牌號為川A31J**的轎車在浙江省樂清市從事滴滴順風車營運期間,因嗜賭欠債,產生劫取女乘客錢財之念,並準備了尖刀、頭套、膠帶等作案工具。2018年8月23日10時許,鍾元通過滴滴軟件接到女乘客林某某到樂清市翁垟街道的訂單後,以用微信結算為名誘騙林某某取消訂單。當日13時10分許,鍾元駕車到約定地點接上林某某,在行駛途中伺機搶劫,因林某某察覺鍾元行為反常提前下車未果。
2018年8月24日9時許,被告人鍾元接到女乘客趙某某(被害人,歿年19歲)到浙江省永嘉縣的訂單,鍾元誘騙趙某某取消訂單遭拒。當日13時28分許,鍾元駕車接上趙某某。14時15分許,行至樂清市××鎮×××村附近山路,鍾元停車拿出尖刀威脅趙某某,劃傷趙某某左手,用膠帶捆住趙某某的四肢,並將趙某某手機支付寶賬戶中9000元錢轉入自己銀行賬戶。鍾元繼續駕車行至××鎮×××村附近路段,在轎車後排座強行姦淫趙某某後,用手掐趙某某頸部,持尖刀朝趙某某頸部捅刺數刀,致趙某某右側頸外動脈斷裂大出血死亡。鍾元將趙某某屍體拋於路邊懸崖斜坡下,棄車逃離。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從被告人鍾元所駕川A31J**轎車內提取的作案工具尖刀等物證;銀行徵信記錄,銀行賬戶和手機支付寶交易記錄,購物記錄等書證;證人朱某某、陶某某、黃某某、宋某某等的證言;被害人林某某的陳述;證實被害人趙某某體內精斑系鍾元所留及在作案工具尖刀上分別檢出趙某某、鍾元生物物質的DNA鑑定意見,屍體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指認筆錄,辨認筆錄及監控視頻等證據證實。被告人鍾元亦供認。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鍾元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強行姦淫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又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予以並罰。鍾元利用駕駛滴滴順風車之機搶劫、姦淫女乘客並殺人滅口,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嚴懲。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五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浙刑終83號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鍾元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付雙全
審判員 王婷婷
審判員 汪 雷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 白 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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