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州市坭興陶土資源保護條例

欽州市坭興陶土資源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欽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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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欽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欽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3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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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州市坭興陶土資源保護條例

(2016年12月27日欽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規劃與範圍

第三章 開採、利用與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坭興陶土資源保護,規範坭興陶土資源的開採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坭興陶土資源的開採、利用和監督管理以及其他保護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坭興陶土,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可以用於生產坭興陶等陶製品的,呈顯微鱗片泥質結構、具有特定化學組成的白泥和紫紅泥,其中白泥是土狀構造的風化殘積粘土,紫紅泥是塊狀構造的風化紫紅色泥岩。

坭興陶土的具體化學組成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標準。

第四條 坭興陶土資源保護工作堅持政府領導、統一規劃、有效保護、科學開採、集約利用、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坭興陶土資源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坭興陶土資源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坭興陶土資源保護工作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坭興陶土資源勘查、開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投資者依法開採和利用坭興陶土資源。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坭興陶土資源的保護工作。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坭興陶土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對坭興陶土資源的保護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對坭興陶土資源保護工作進行報道,依法開展輿論監督。

第九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制止、舉報和投訴違法違規開採、污染等破壞坭興陶土資源的行為。

制止、舉報違法違規開採、污染等破壞坭興陶土資源行為的,由市人民政府給予通報表揚或者獎勵。

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投訴電話、電子郵箱等,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章 保護規劃與範圍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坭興陶土資源保護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坭興陶土資源保護專項規劃報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前,應當通過召開論證會或者聽證會等方式,公開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經批准實施的坭興陶土資源保護專項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的編制和批准程序辦理。

坭興陶土資源保護專項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旅遊發展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坭興陶土資源的儲量、分布情況等劃定坭興陶土資源保護區範圍,設置保護標誌,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開採、利用與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開採坭興陶土資源應當堅持保護和集約利用的原則,採取總量控制、限量開採、提高利用率等措施,實現資源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坭興陶土資源保護專項規劃,結合坭興陶產業發展需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坭興陶土資源開採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坭興陶土資源開採計劃應當明確開採順序、開採方法和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 坭興陶土資源開採實行許可證制度。

坭興陶土採礦權主要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或者轉讓等方式取得。開採坭興陶土資源,應當向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審批登記,領取採礦許可證後方可進行開採。

第十五條 開採下列坭興陶土資源,由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

(一)儲量規模為中型的;

(二)礦區範圍跨縣級行政區域的;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授權審批發證的;

(四)市級財政出資勘查探明產地的。

開採前款規定以外的儲量規模為小型的坭興陶土資源,以及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授權審批發證的坭興陶土資源,應當向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採礦許可證。

第十六條 依法轉讓坭興陶土採礦權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對屬於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權限的採礦許可證辦理申請,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四十日內,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採礦權申請人。需要採礦權申請人修改或者補充材料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知採礦權申請人限期修改或者補充;申請時間從修改或者補充材料齊全之日起計算。

准予登記的,採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繳納採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採礦許可證,成為採礦權人。逾期不辦理的,視為放棄申請。

不予登記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採礦權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核發坭興陶土資源採礦許可證時,應當明確開採地點、範圍、期限及年度開採量。

坭興陶土採礦權人應當嚴格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的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採,不得越界、超年度開採量或者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

第十九條 開採的坭興陶土一般用於製作日用陶產品和工藝美術陶產品,不得用於製作低附加值的磚、瓦等普通建築材料或者用於填土等。

第二十條 在坭興陶土資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開採坭興陶土;

(二)故意損毀坭興陶土資源保護區標誌;

(三)擅自建設建(構)築物;

(四)隨意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排放污水等污染坭興陶土資源的行為;

(五)其他破壞坭興陶土資源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禁止無證開採的坭興陶土進入流通領域。

收購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者出售的坭興陶土的,收購人應當要求出售者提供採礦許可證;無採礦許可證的,收購人不得收購。

第二十二條 在坭興陶土資源保護區內建設鐵路、公路、工廠、水庫、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或者建築群等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選址之前向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坭興陶土資源分布和開採情況,避免壓覆坭興陶土資源。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壓覆坭興陶土資源礦床。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施工中採挖出坭興陶土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實,建設單位可以出售採挖出的坭興陶土,或者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要求處理,不得用於填土或者隨意丟棄。

第二十四條 開採和利用坭興陶土資源,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隨意堆放廢土、廢渣、廢石或者隨意排放廢水等。

採礦權人停辦、關閉坭興陶土開採點,應當依法做好開採點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植被恢復等環境保護工作。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坭興陶原料地方標準,引導坭興陶土資源開採者、銷售者建立健全內部質量管理制度。

對不使用合法來源的坭興陶土生產的坭興陶產品,不予核發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分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超出年度開採量開採坭興陶土的,責令改正,沒收超量開採的坭興陶土和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二)越界開採坭興陶土的,責令退回批准的範圍內開採、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采出的坭興陶土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拒不退回批准的範圍內開採,造成坭興陶土資源破壞的,吊銷採礦許可證。

(三)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坭興陶土,造成坭興陶土資源破壞的,除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外,損失價值不滿五萬元的,並處損失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損失價值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並處損失價值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罰款;損失價值在十萬元以上的,並處損失價值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採礦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開採坭興陶土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停止開採、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坭興陶土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開採礦產資源的採礦設備,責令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的規定,隨意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排放污水等,造成坭興陶土資源污染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收購無採礦許可證開採的坭興陶土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沒收收購的坭興陶土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將採挖出的坭興陶土用於填土或者隨意丟棄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處損失價值一倍至三倍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予查處的,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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