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蓮花湖國家濕地公園保護管理條例

鐵嶺蓮花湖國家濕地公園保護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鐵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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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鐵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鐵嶺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4月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4月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鐵嶺蓮花湖國家濕地公園保護管理條例

(2018年12月6日鐵嶺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9年3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加強對鐵嶺蓮花湖國家濕地公園(以下簡稱濕地公園)的保護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濕地公園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周邊景觀控制區內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濕地公園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全面保護、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工作。

日常工作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相關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濕地公園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濕地保護管理法律、法規。

(二)實施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和保護管理計劃,完善保護管理制度。

(三)組織開展監督濕地修復工作,恢復濕地功能或者擴大濕地面積。

(四)依法保護濕地公園的野生動植物、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風貌。

(五)定期組織開展濕地公園資源調查和動態監測,建立檔案,並根據監測情況採取相應的保護管理措施。

(六)加強濕地保護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開展濕地保護管理的科學研究。

(七)對開展生態旅遊等利用濕地資源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濕地生態補水協調機制,保障濕地公園生態用水需求。

第七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針對火災、水災、極端天氣等,制定應急預案,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科學合理確定濕地公園的環境容量、遊覽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數和遊覽線路,開展濕地公園保護執法活動,對破壞濕地公園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八條 濕地公園保護所需要的資金應當列入市人民政府財政專項預算。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資金支持濕地公園的保護。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公園自然生態環境、人文歷史風貌和濕地公園設施的義務。

第十條 濕地公園的保護、利用、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遼寧鐵嶺蓮花湖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要求。

未經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調整或者修改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 在濕地公園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濕地風景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貌。

第十二條 在濕地公園從事下列建設活動,須經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方可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一)設置遊船路線(含碼頭、景觀等設施)。

(二)設置雕塑、塑像、大型標誌物及構築橋梁。

(三)設置大型廣告牌等戶外設施。

(四)設立商業服務網點。

(五)其他建設活動。

第十三條 對濕地公園的水體、野生動物、植物、地形地貌等生態資源應當依法保護。

根據濕地公園生態容量和生態平衡的需要,對濕地公園重要區域實行定期封閉輪休。

第十四條 禁止建設向濕地公園排放污水的設施或者設置可能造成濕地公園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傾倒區。濕地公園周邊區域產生的生產生活污水、垃圾,應當納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統和垃圾處理系統。

禁止截斷外圍水系與濕地水系的聯繫,或者向濕地公園排放污水。

第十五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濕地公園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圍)墾、填埋濕地,排放濕地水資源。

(二)挖沙、採礦。

(三)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

(四)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風力發電、光伏發電等任何不符合濕地公園主體功能定位的開發建設活動。

(五)撿拾鳥卵或者非法收售鳥卵。

(六)獵捕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破壞候鳥等野生動物繁殖、棲息地或者魚類洄游通道。

(七)引進可能造成濕地公園生態環境破壞的外來物種。

(八)砍伐、移出、損毀樹木,損壞綠地。

(九)擅自放牧、捕撈、挖塘、挖溝、築壩、取土、取水、排污。

(十)擅自進行種植、養殖或者放生活動。

(十一)在景觀物上塗寫、刻劃、張貼。

(十二)損壞遊覽設備等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設施。

(十三)野外用火,在禁煙場所吸煙。

(十四)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公園的界碑、界樁、標誌牌。

(十五)其他破壞濕地公園的行為。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濕地,經批准確需徵收、占用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先補後占、占補平衡」的原則,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臨時占用濕地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臨時占用期限屆滿,占用單位應當對所占濕地限期進行生態修復。

第十七條 在濕地公園進行觀測、調查、教學實習、標本採集等教學科研活動,應當經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在濕地公園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依法應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舉辦其他群眾性活動的,應當經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協調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予以處罰:

(一) 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截斷外圍水系與濕地水系聯繫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開(圍)墾、填埋濕地,或者擅自挖塘、挖溝、築壩、取土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按照所破壞面積處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未經允許,擅自取水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獵捕受保護野生動物的,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獵獲物價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破壞野生動物繁殖、棲息地及魚類洄游通道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四)撿拾鳥卵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非法收售鳥卵的,沒收鳥卵及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引進可能造成濕地公園生態環境破壞外來物種的,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已經造成濕地公園生態環境破壞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六)砍伐、移出、損毀樹木及損壞綠地的,處損失價值2至3倍罰款。

(七)在景觀物上塗寫刻劃張貼、損壞遊覽設備等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設施、野外用火或者在禁煙場所吸煙的,處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予以相應的經濟賠償。

(八)在超出允許範圍放牧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九)擅自捕撈水生動物的,沒收捕獲物和捕撈工具,並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十)擅自放生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一)擅自進行種植和養殖活動的,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十二)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碑、界樁、標誌牌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前款規定的恢復原狀,當事人逾期未履行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組織恢復,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其他相關部門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履行濕地保護管理職責,造成濕地生態功能遭受破壞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

第二十一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未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三條 濕地公園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周邊景觀控制區以經法定程序批准的《遼寧鐵嶺蓮花湖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劃定的範圍為準,並由鐵嶺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社會公示,標界立碑。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實施。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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