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乘車卡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鐵路乘車卡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鐵運〔2009〕27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2009年3月2日 有效期:2009年3月4日至今 |
第一條 為滿足鐵路旅客高速運輸需要,為旅客提供方便、快捷的購票、乘車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乘車卡(或「卡」)是內裝磁介質或者集成電路芯片、通過自動檢票機(閘機)記錄旅客乘車信息的卡片式乘車憑證。
第三條 鐵路運輸企業可以依法自行發行鐵路乘車卡,也可以採用其他企業發行的卡式支付工具作為鐵路乘車卡,但在實施前均須報經鐵路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條 旅客使用鐵路乘車卡經進站閘機讀卡確認進站、乘車至到站、經出站閘機讀卡確認出站,為一次鐵路旅客運輸。
閘機在讀卡時所作的進站、出站記錄分別為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運送期間的起、止證明。
第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發行鐵路乘車卡的,應當設定專門的服務處所或者窗口為旅客提供購卡、充值、換卡、退卡等卡務服務。
鐵路運輸企業採用其他企業發行的鐵路乘車卡的,應當由發卡企業提供購卡、充值、換卡、退卡等卡務服務。
第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為旅客提供乘車記錄、卡內餘額等信息查詢以及乘車卡業務諮詢、有效性檢測等服務,不得收取費用。
第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旅客購卡時或者乘車後出具「客運運價雜費收據」,但只能選擇其一。
第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發行鐵路乘車卡的,可以在旅客辦理換卡或者退卡時,對每張乘車卡收取10元手續費。卡內金額不足10元的,不退還卡內金額,也不收取手續費。
第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可以對乘車卡的使用範圍如乘車線路、乘車人數、列車等級、席別等進行適當的限制,但應當事先告知旅客;旅客應當遵守。否則,超過規定人數的,超過的人數應當按無票旅客處理;擅自乘坐高於規定等級的列車或席別的,應當補交票價差額;擅自乘車低於規定等級的列車或席別的,票價差額不予退還。
第十條 旅客應當使用列車預留席位或者空餘席位,不得占用持有席位車票旅客的席位。
第十一條 旅客進站時,不能經閘機讀卡確認的,應當另行購買車票;未經進站閘機讀卡確認且不能出示其他有效車票的,按無票乘車處理。
第十二條 旅客進入閘機後,因特殊情況取消旅行的,應當及時從本站出站閘機出站;乘車至到站後,應當及時出站。
鐵路運輸企業可以根據站台與閘機之間的距離、各車站之間列車運行時間、列車實際運行情況等規定旅客進、出站所需的合理時間;對超出合理時間的,可以採取鎖定乘車卡等措施,並按時間長短核收不同的費用,但第十六條第二款的情形除外。
在本站進出站的,收取站台票或者本站與指定站之間往返票等票款。異站進、出站,可以判明進站和出站的,按實際乘車區間核收票款;只能判明進站或者出站之一的,按該站與距其最遠的本線車站核收一次單程票款;無法判明乘降站的,按本線全程核收一次單程票款。
第十三條 旅客在出站前發現乘車卡丟失或者出站時不能被閘機讀卡確認的,應當聲明並另行補票。補票加蓋「卡補」戳。
旅客可以在鐵路運輸企業規定的期限內憑卡和加蓋「卡補」戳的車票到服務窗口辦理退還補票款等手續。
第十四條 對鐵路運輸企業發行的乘車卡,符合以下情形滿一年的,按廢卡處理,並按第十二條扣減相關費用後,將卡內餘額依法辦理提存手續:
(1)未辦理解鎖手續的,自被鎖定之次日起計算;
(2)超過有效期的,自有效期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 旅客在鐵路運輸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影響正常旅行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記錄其有效身份證件和乘車卡號碼。
第十六條 遇下列情形,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提供人工服務:
(1)旅客進站或者出站時,已經閘機讀卡確認但仍未能進站或者出站,經確認屬實的,應當安排通過人工檢票通道進、出站。
(2)因閘機故障或者列車晚點、停運等閘機不能滿足旅客集中檢票需求時,應當發放進(出)站證明,並組織旅客通過人工檢票通道進、出站。旅客辦理補卡記錄或者解鎖手續時,應當提交進(出)站證明。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旅客,是指購買並使用鐵路乘車卡乘車的旅客。
第十八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辦理。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
鐵路運輸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鐵道部備案後施行。施行時,除按規定在站、車公告外,應當將有關辦法印製並提供給購卡的旅客。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9年3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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