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辦法 (2022年)

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辦法 (2014年) 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9號
2022年11月18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23年/第7號
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9號)

《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辦法》已於2022年11月15日經第2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22年11月18日


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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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障鐵路旅客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旅客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鐵路旅客車票(以下簡稱車票)實名購買、查驗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車票實名購買,是指購票人憑乘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購買車票,鐵路運輸企業憑乘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銷售車票,並記錄旅客身份信息和購票信息的行為;車票實名查驗,是指鐵路運輸企業對實行車票實名購買的車票記載的身份信息與乘車人及其有效身份證件進行一致性核對,並記錄旅客乘車信息的行為。

車票實名購買和實名查驗統稱車票實名制管理。

第四條 國家鐵路局負責全國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統稱鐵路監管部門。

第二章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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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鐵路旅客列車和車站應當實行車票實名制管理。

不屬於長途客運的公益性「慢火車」、市域(郊)列車、城際列車和相關車站根據實際情況暫不實行車票實名制管理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並說明理由。

第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法開展車票實名制管理工作,在企業網站、車站服務場所內公告車票實名制管理規定,完善作業程序,落實作業標準。

第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為車票實名制管理提供必要的場地、作業條件,以及車票查驗、身份證件識讀等設備;積極推進管理和技術創新,通過互聯網、電話、自動售票機、人工售票窗口等方式提供實名售票服務,逐步配備自助檢票、查驗等設備,為旅客實名購票、乘車提供便利。

第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車票實名制管理相關人員的培訓,確保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掌握車票實名制管理技能。

第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售票、檢票、驗票等車票實名制管理相關設施設備、系統的管理,完善系統功能,確保設施設備、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滿足車票實名制管理工作需求。

第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結合車票實名制管理實際,針對客流高峰、設備系統故障等特殊情況制定有效的應急預案或者應急處置措施,定期實施應急演練。

第三章 車票實名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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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購買車票以及辦理補票、取票、改簽、退票等業務時,應當提供乘車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件信息。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外公告在人工售票窗口、互聯網、電話等渠道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件信息。

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件信息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拒絕辦理上述業務。

第十二條 在人工售票窗口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含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幹部證、義務兵證、士官證、文職人員證,海員證,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臨時乘車身份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居民居住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外國人護照,外國人出入境證。

外國人因證件到期、遺失、損毀等原因正在辦理證件補換發的,可以使用公安機關出具的外國人簽證證件受理回執、護照報失證明,或者各國駐華使領館簽發的臨時性國際旅行證件,該臨時性國際旅行證件應當附具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簽證或者停留證件。

第十三條 通過互聯網、電話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含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居民居住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外國人護照。

通過自動售票機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居民居住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第十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為購票旅客出具實名制車票,車票應當載明旅客身份識別信息。

旅客持有紙質車票的,應當妥善保管,保持票面整潔,便於接受實名查驗。

第十五條 旅客遺失實名制車票的,鐵路運輸企業經核實旅客身份信息及購票信息後,應當免費為旅客掛失補辦車票。

第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為無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的旅客提供諮詢服務,為公安機關辦理臨時乘車身份證明提供場所及必要辦公條件。

鼓勵鐵路運輸企業配合有關部門通過互聯網、自助辦證設備等方式為旅客辦理臨時乘車身份證明提供便利。

第四章 車票實名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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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旅客應當配合鐵路運輸企業實施車票實名查驗,在檢票、驗票、乘車時出示車票和本人購票時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車票記載的身份信息、乘車人及其購票時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對拒不提供本人購票時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經車票實名查驗相關信息不一致的,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

第十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旅客發送量確定車站實名查驗通道的開放數量。車站應當設有人工實名查驗通道,為老年人、證件無法自動識讀、需要使用無障礙通道和其他需要幫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服務。

第十九條 鼓勵鐵路運輸企業採用先進設備和技術,積極開展有效身份證件線上核驗,推廣使用自助實名查驗設備,為旅客提供無接觸式查驗服務,提高通行效率。

第二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經車票實名查驗的旅客與未經車票實名查驗的旅客分區隔離。旅客臨時離開經車票實名查驗的活動區域,返回時應當重新接受實名查驗。

第二十一條 對已經在車站查驗車票、身份信息的旅客,鐵路運輸企業可以在旅客列車上進行必要的實名查驗。

旅客在乘降所登乘實施實名制管理的旅客列車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旅客列車上進行車票實名制管理。

旅客應當接受鐵路運輸企業在旅客列車上進行的車票實名制管理。

第二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對實施車票實名制管理所獲得的旅客身份、購票、乘車等個人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買賣、提供或者公開。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採取必要防護措施,防止旅客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旅客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等情況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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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認真妥善處理有關車票實名制管理的投訴舉報,對鐵路運輸企業落實車票實名制管理制度情況加強監督檢查,並依法處理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積極配合鐵路監管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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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在實行車票實名制管理過程中,發生毆打、辱罵車票實名制管理人員,沖闖、堵塞實名查驗通道、相關場地,破壞、損毀、占用相關設施設備、系統等擾亂車票實名制管理工作秩序、妨礙車票實名制管理人員正常工作行為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予以制止;發生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犯罪行為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未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採取必要防護措施,造成旅客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以及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非法處理旅客個人信息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交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未對旅客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旅客提供進站乘車服務的,由鐵路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鐵路監管部門對車票實名制管理依法開展監督管理等安全防範工作。鐵路運輸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拒不配合的,由鐵路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未提供車票實名制管理必要的場地、作業條件,以及車票查驗和身份證件識讀等設備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車票實名制管理規定的,鐵路監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三十一條 鐵路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實名制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處理投訴舉報時,應當恪盡職守,廉潔自律,秉公執法。對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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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於2014年12月8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20號公布的《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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