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部關於外籍旅客包用公務車及豪華列車暫行辦法
鐵道部關於外籍旅客包用公務車及豪華列車暫行辦法 1986年7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
文件 2003年6月17日《鐵道部關於公布鐵道部規章及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宣佈廢止。 |
外籍旅客包用公務車、豪華列車(高級包房列車)或我國有關部門包用供外籍旅客使用時,均暫按下列辦法辦理,自即日起實行。
一、單位或個人包用公務車、豪華列車時,向鐵路分局、鐵路局或鐵道部申請,同時提出全程路程單,在路局管內使用時由路局審定,跨局使用時由鐵道部審定。經審定同意後,包用者應交定金(公務車二千元,豪華列車一萬元),自交定金時起,運輸協議即告成立。
二、包用的公務車、豪華列車的運輸組織工作由審定單位負責布置。鐵路局審定在管內使用時,應於確定的二日內向鐵道部備案。
三、票價的計算
1.公務車按40個定員核收軟座、高級包房全價票價。
2.豪華列車每輛按32個定員核收軟座、高級包房全價票價。
3.公務車根據附掛列車的等級核收相應的加快票價;豪華列車核收特快票價。
4.裝有空調的車輛,使用空調時另核收客票、臥鋪票15%的空調費。
5.包車一次行駛不足五百公里時,起碼按五百公里計算票價。
四、雜費的計算
1.回空費(包括向使用站送車)按回空裡程應收票價的50%計算。
2.停留費每日每輛230元,當日停留不足12小時的按半日計算。
3.餐車使用費、停留費每日每輛525元,當日不足12小時的按半日計算(飲食加成另收)。
4.包用豪華列車,包用輛數不足8輛時,按實際運行日數每欠一輛每日核收欠軸費300元,當日不足12小時的按半日計算。
5.服務費按票價15%計算。
五、包車變更的處理
1.包用者在始發站停止使用時,除與國際旅行社另有協議外,已產生的回空費不退,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1)自交定金日起至開車前七日(含開車當日),在此期間要求停止使用時,核收票價和餐車使用費30%的停止使用費。
(2)在開車前六日要求停止使用時,核收票價和餐車使用費50%。
(3)開車前六小時內要求停止使用時,只退還包車停留費。
2.包用單位要求延期使用時,在開車前一日以前提出時,按日核收包車停留費。開車當日提出時,加倍核收包車停留費。
六、預約金用於沖抵有關費用。
七、所收服務費由主辦單位和提當局掌握(主辦單位四分之一,擔當局四分之三),用於改善有關設備、贈送紀念品,途中特需費、有關人員制裝補貼、獎勵等。
八、華僑、港澳台同胞申請使用公車、豪華列車時,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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