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深入紮實做好過渡期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工作的通知

銀保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深入紮實做好過渡期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工作的通知
2021年3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規章及規範性文件

各銀保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辦(鄉村振興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

扶貧小額信貸是金融扶貧的重要創新,是精準扶貧的重要抓手,是脫貧攻堅的品牌工作,在解決建檔立卡貧困群眾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產業發展和改善鄉村基層治理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如期全面打贏脫貧攻堅戰作出了重要貢獻。為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決策部署,扶貧小額信貸政策在過渡期內將繼續堅持並進一步優化完善,切實滿足脫貧人口小額信貸需求,支持脫貧人口發展生產穩定脫貧。現就做好過渡期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工作通知如下:

一、脫貧人口小額信貸政策要點

(一)支持對象:建檔立卡脫貧人口,以戶為單位發放貸款。邊緣易致貧戶可按照執行。

(二)貸款金額:原則上5萬元(含)以下。

(三)貸款期限:3年期(含)以內。

(四)貸款利率:鼓勵銀行機構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放款,貸款利率可根據貸款戶信用評級、還款能力、貸款成本等因素適當浮動,1年期(含)以下貸款利率不超過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貸款利率不超過5年期以上LPR。貸款利率在貸款合同期內保持不變。

(五)擔保方式:免擔保免抵押。

(六)貼息方式:財政資金對貸款適當貼息,地方財政部門應根據需要和財力狀況,合理確定貼息比例,保持過渡期內政策力度總體穩定。

(七)風險補償機制:已設立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的縣保持現行機制基本穩定,鼓勵其他地區通過適當方式分擔貸款風險。

(八)貸款用途:堅持戶借、戶用、戶還,精準用於貸款戶發展生產和開展經營,不能用於結婚、建房、理財、購置家庭用品等非生產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紅、轉貸、指標交換等方式交由企業或其他組織使用。

(九)貸款條件:申請貸款人員必須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必須通過銀行評級授信、有貸款意願、有必要的勞動生產技能和一定還款能力;必須將貸款資金用於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產業和項目,且有一定市場前景;借款人年齡原則上應在18周歲(含)—65周歲(含)之間。

(十)實施時間:文件印發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切實滿足脫貧人口信貸需求

(一)積極做好信貸投放。銀行機構要根據脫貧人口的產業特點、生產周期、還款能力等實際情況,在符合政策、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準確開展評級授信,合理確定貸款額度和期限,優化業務審批流程,努力滿足脫貧人口貸款需求。

(二)加強續貸和展期管理。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可續貸或展期1次,脫貧攻堅期內發放的扶貧小額信貸在過渡期內到期的,也可續貸或展期1次,續貸或展期期間各項政策保持不變,經辦銀行要合規審慎辦理續貸或展期。已還清貸款且符合貸款條件的脫貧人口可多次申請貸款。

(三)合理追加貸款。辦理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後,對個別確有需要且具備還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貸款支持,追加貸款後,單戶脫貧人口小額信貸不得超過10萬元,5萬元以上部分貸款不予貼息,也不納入風險補償範圍。

(四)創新信貸服務方式。鼓勵銀行機構基於脫貧人口生產經營數據,在保障用戶隱私和數據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合規通過互聯網、大數據等金融科技手段開發授信模型,推動開展供應鏈金融、批量授信、快速審批等信貸新模式,開展高效便捷金融服務。

三、有效防控信貸風險

(一)完善銀行機構信貸管理機制。銀行機構要健全完善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審批流程和內控管理,科學合理制定信貸計劃,自主決策發放貸款,不過度強調獲貸率,避免向不符合條件、沒有還款能力的脫貧人口發放貸款。要認真做好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後管理,及時準確掌握貸款資金流向。

(二)穩妥處置逾期貸款。監管部門、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扶貧(鄉村振興)部門等部門要全面監測掌握脫貧人口小額信貸情況,加強分析研判,及時提示風險,合力解決突出問題。銀行機構要努力爭取地方黨委、政府支持,依法合規、積極穩妥做好貸款風險防控、清收處置等工作。

(三)健全風險補償和分擔機制。已建立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機制的地區要在保持工作機制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動態調整,規範使用,積極做好風險補償,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鼓勵各地探索採用政府購買服務、保費補貼等方式,引入政府性擔保機構和保險公司分擔脫貧人口小額信貸風險,明確約定風險分擔比例和啟動條件。不得讓貸款對象承擔風險補償、擔保和保險費用,不得要求貸款對象提供反擔保。

(四)規範信貸資金發放和使用。加強脫貧人口小額信貸管理,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杜絕「搭便車」「戶貸企用」等違規行為。對因個人主觀惡意而調整出列、不再符合貸款條件的貸款戶,銀行機構要及時收回貸款或轉為農戶貸款。對惡意拖欠銀行貸款、存在逃廢債行為的,要納入失信債務人名單。

四、進一步夯實工作基礎

(一)促進脫貧人口融入產業發展。支持在脫貧地區培育發展縣域支柱產業和優勢特色產業,為脫貧人口自主發展產業提供良好環境。充分發揮村兩委、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作用,幫助脫貧人口選擇合適的產業,組織開展生產技術、市場銷售等方面培訓。發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龍頭企業帶動作用,提高脫貧人口發展產業的組織化程度。大力發展農業保險特別是特色農產品保險,深入開展大病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為脫貧人口提供充足風險保障。

(二)推進脫貧地區信用體系建設。深入開展面向脫貧地區、脫貧人口的金融知識宣傳活動,大力評選創建信用鄉鎮、信用村、信用戶,廣泛開展評級授信,提高脫貧人口信用意識,改善脫貧地區金融生態環境。

(三)堅持分片包幹責任制。監管部門負責在脫貧人口數量較多的鄉鎮,指定1家設有網點的銀行機構作為脫貧人口小額信貸主責任銀行,對脫貧人口實行名單制管理,確保應貸盡貸。

(四)持續開展銀行基層機構與基層黨組織「雙基」聯動。完善縣鄉村三級金融服務體系,提高金融服務脫貧人口能力。用好村兩委、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等基層力量,協助做好脫貧人口小額信貸政策宣傳、貸後管理等工作。

五、不斷完善支持政策

(一)實施差異化監管政策。監管部門要指導做好脫貧人口小額信貸投放和風險防範,適當提高不良貸款容忍度,對脫貧人口小額信貸不良率高於銀行機構各項貸款不良率目標3個百分點以內的,不作為監管部門監管評價和銀行機構內部考核評價扣分因素,督促銀行機構落實脫貧人口小額信貸盡職免責制度。

(二)用好貨幣政策工具。人民銀行要運用再貸款、差異化存款準備金等貨幣政策工具,支持銀行機構發放脫貧人口小額信貸。

(三)強化財政資金撬動作用。財政部門要發揮好職能作用,各地要及時安排好財政貼息資金,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四)加大扶貧(鄉村振興)部門工作力度。扶貧(鄉村振興)部門特別是縣級扶貧(鄉村振興)部門,要將脫貧人口小額信貸作為鞏固拓展脫貧成果的重要工作抓緊抓好,及時向銀行機構提供和更新脫貧人口、邊緣易致貧人口名單,做好組織協調、政策宣傳、產業指導等工作。

六、認真抓好工作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監管部門、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扶貧(鄉村振興)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強化政治擔當,加大工作統籌、政策協調和信息共享力度,充分發揮工作合力。

(二)抓好貫徹落實。要廣泛開展脫貧人口小額信貸政策培訓,認真做好貸款統計監測和分析調度工作,建立定期會商和監測通報制度,深入開展監督檢查,及時評估政策效果。

(三)大力宣傳引導。要採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脫貧人口小額信貸政策宣傳,營造良好輿論氛圍。發揮典型引路作用,及時總結和宣傳推廣各地開展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工作的好做法、好經驗。

中國銀保監會 財 政 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鄉村振興局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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