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鎮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鎮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鎮江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5年12月1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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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

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2015年10月30日鎮江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制定 2015年12月4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保護與建設

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三山南山風景區)的規劃、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三山南山風景區的範圍以國務院批准的三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範圍為準。

風景名勝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的範圍依據風景區總體規劃劃定,並設立界標,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三山南山風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三山南山風景區的保護、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對三山南山風景區規劃、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過程中需要協商解決的事項進行協調。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三山南山風景區名勝資源和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風景名勝資源和設施的行為。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對為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受到限制開發的地區給予補償。

第二章 規劃、保護與建設

第七條 三山南山風景區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批准的三山南山風景區規劃向社會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查閱。

第八條 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參與涉及三山南山風景區範圍和外圍保護地帶的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編制的會審,以及外圍保護地帶內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會審。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根據三山南山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制定三山南山風景區工礦企業、村莊等搬遷、改造實施計劃。

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三山南山風景區規劃編制景點和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條 在三山南山風景區和外圍保護地帶內,不得建設破壞視線走廊和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在核心景區內不得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度假村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三山南山風景區規劃,逐步遷出。

第十一條 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

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和負有管理、監督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託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三山南山風景區的管理規定,不得破壞風景名勝資源。

第十二條 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對風景名勝資源按下列要求進行保護:

(一)建立古建築、古墓葬、碑碣石刻、遺址等文物古蹟檔案,劃定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誌,落實保護措施;

(二)劃定生態保護區域,保護野生動植物,維護生態平衡;

(三)對古樹名木登記造冊,實施管理保護;

(四)在焦北灘、焦東灘、征潤洲等區域劃定濕地保護範圍,制定保護方案;

(五)防治地質災害,整治滑坡山體,修復廢棄宕口;

(六)加強南山國家森林公園的林木保護,督促林區有關單位訂立護林公約,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護林員。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取用三山南山風景區內的地表水或者地下水,不得占用、圍圈、填埋、堵截三山南山風景區水體、水面。

因景觀保護、利用需要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或者利用水體、水面的,應當經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部門批准。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監測金山湖、回龍水庫、珍珠湖、運糧河及相關水體水質,定期發布監測情況。

第十四條 在三山南山風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開礦、開荒、毀林、取土、私埋亂葬、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懸掛、張貼影響景觀的物品;

(四)在核心景區內養殖家禽、牲畜;

(五)破壞環境衛生設施;

(六)傾倒建築垃圾、廢土、廢渣、廢水等廢棄物;焚燒垃圾、枯枝落葉等;

(七)捕獵野生動物、擅自捕撈水生動植物;在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等;

(八)攀折、釘拴林木,擅自挖掘樹根、竹筍,擅自採摘花果;

(九)在禁止區域內攜犬、垂釣、游泳;

(十)燒荒、露天燒烤、丟棄火種;

(十一)在山林禁火區或者防火期內吸煙,在指定範圍外燒香點燭;

(十二)其他破壞風景名勝資源和公共設施的行為。

第十五條 在三山南山風景區內從事本條例第十條、第十四條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在三山南山風景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二)新增摩崖石刻、碑碣、雕塑等;

(三)設置戶外廣告;

(四)舉辦大型或者營業性的遊樂、演出、會展等活動;

(五)開展水上訓練、競賽等活動;

(六)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十七條 在三山南山風景區內因項目建設、林相改造、撫育、更新等原因需要採伐林木、占用綠地的,應當經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因教學、科研需要採集物種標本的,應當經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同意,在指定地點限量採集。

第十八條 在三山南山風景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施工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採取措施保護周圍景物、水體、野生動植物資源和地形地貌及公共設施,確保安全。

施工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環境保護和建築工程綠色施工有關規定,採取防塵降噪等措施,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環境原貌。

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

第十九條 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三山南山風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要求,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培育文化旅遊產業,建設智慧景區,發揮綜合效益。

第二十條 進入三山南山風景區的門票,由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出售。利用風景名勝資源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門票收入和資源有償使用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下列安全防範工作:

(一)做好標牌標識統一工作,設置三山南山風景區標誌和路標、安全警示、文明旅遊等標牌;

(二)根據三山南山風景區遊客容量,提前規劃遊覽路線,禁止超過允許容量接納遊客;

(三)制定並公布三山南山風景區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明確救助機構和救助人員職責,督促有關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做好消防安全,完善消防設施,明確消防責任,避免火災事故,確保人文建築不受損毀。

第二十二條 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三山南山風景區的規劃、承載能力和遊客需要,合理布局經營服務網點。

第二十三條 在三山南山風景區內從事觀光遊覽的車輛、船舶等交通營運工具應當依法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使用清潔能源,保持車體、船體清潔。

遊覽車輛運行路線和停靠站點、船舶航線和停靠碼頭的劃定或者指定,由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從事觀光遊覽服務的車輛、船舶等交通營運工具,應當依照規定線路行駛,並在規定地點停靠。機動貨車、工程車等重型車輛因建設需要進入景區的,應當達到密閉化運輸要求。

第二十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遊覽需要和客流量,會同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適時對機動車、非機動車採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設定臨時停車區域,並提前向社會預警、公告。

第二十五條 由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的事項,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三山南山風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二)三山南山風景區安全管理規定;

(三)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色彩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 三山南山風景區內宗教活動場所管理,依照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江蘇省宗教事務條例》等規定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三山南山風景區內進行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

(二)在三山南山風景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

(三)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度假村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在三山南山風景區內開荒、私埋亂葬、修墳立碑等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污或者懸掛、張貼影響景觀的物品的,處五十元罰款;

(三)在核心景區內養殖家禽、牲畜的,按照每隻(頭)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四)破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五)傾倒建築垃圾、廢土、廢渣、廢水等廢棄物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焚燒垃圾、枯枝落葉等廢棄物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捕獵野生動物、擅自捕撈水生動植物的,沒收工具、捕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攀折、釘拴林木,擅自挖掘樹根、竹筍,擅自採摘花果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禁止區域內攜犬、垂釣、游泳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燒荒、露天燒烤、丟棄火種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在山林禁火區或者防火期內吸煙,在指定範圍外燒香點燭的,處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條 故意損壞文物、名勝古蹟的,以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在三山南山風景區內從事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的,由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在三山南山風景區內進行下列活動的,由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占用、圍圈、填埋、堵截三山南山風景區水體、水面等活動造成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改變的;

(二)新增摩崖石刻、碑碣、雕塑等;

(三)設置戶外廣告的;

(四)舉辦大型或者營業性的遊樂、演出、會展等活動的;

(五)開展水上訓練、競賽等活動的;

(六)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野生動植物資源和地形地貌及公共設施造成破壞的,由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利用車輛、船舶等交通營運工具擅自在三山南山風景區內從事觀光遊覽經營服務的,由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從事觀光遊覽服務的車輛、船舶等交通營運工具,未按規定線路行駛或者未在規定地點停放的,由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處二百元罰款。

機動貨車、工程車等重型車輛沒有達到密閉化運輸要求,駛入三山南山風景區內非公共交通道路區域的,由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三山南山風景區管理機構和負有管理、監督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核同意在三山南山風景區內進行不符合三山南山風景區規劃的建設活動的;

(二)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託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的;

(三)違反三山南山風景區規劃進行違法建設、損毀景物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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