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條例
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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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條例
(2004年10月27日長沙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4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移交和收集
第三章 保管和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適應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埋設在地下(含水下)的給水、排水、燃氣、通訊、電力、熱力、交通設施、廣播電視等光(電)纜和管(溝、隧)道。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是指在地下管線工程的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宇、圖表、聲像、電子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四條 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的檔案事業,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有關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具體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業務指導和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及提供利用等工作。
市規劃、公用事業、通訊、電力、廣播電視、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門應當協助做好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在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移交、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管理工作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移交和收集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已有地下管線進行普查和補充測繪,所形成的測繪成果和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由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統一接收和管理。
第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移交已形成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和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專業管線現狀圖及有關資料。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向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下列檔案材料:
(一)地下管線工程規劃、設計、施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前期審批文件;
(二)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技術文件及施工原始記錄;
(三)地下管線測量成果及技術報告;
(四)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圖;
(五)其他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
第九條 屬建設項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與建設工程檔案一併移交或者單獨移交。
第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必須完整、準確、真實,不得塗改和偽造。
第十一條 辦理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時,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報送要求。
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符合要求的,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接收手續;不符合要求的,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補正內容和要求,由建設單位重新編制後移交。
第十二條 廢棄的地下管線,管線產權單位應當自地下管線廢棄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地下管線廢棄情況書面告知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第十三條 在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應當由具有相應測量資質等級的單位,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程對地下管線進行竣工測量。
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包括對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的驗收。
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收集、整理工作的業務指導,並對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的完整性出具書面意見,書面意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時一併備案。
第三章 保管和利用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工程設計前,應當到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及有關部門查清該地段的相關地下管線情況,並將有關資料提供給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未建檔的地下管線時,應當立即通過建設單位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等相關單位查明地下管線性質、權屬,責令原建設單位或者管線產權單位向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有關檔案。
第十七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據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和各專業管線管理部門的專業管線圖,及時修改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圖。
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根據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修正情況及時更新相應的電子信息資料。
第十八條 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管理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確保其完整性、準確性和系統性。
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對接收、收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應當及時登記、整理並編制檢索工具,做好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保管、保護工作。
第十九條 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開發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信息資源,向社會提供信息服務。
建設單位或者管線產權單位查閱本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市城市建設檔案館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條 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對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密管理,並完善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條 鼓勵建設單位和管線產權單位進行地下管線資源和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信息資源協作,實現資源共享。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損毀、丟失、塗改、偽造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湖南省檔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管線產權單位未按規定向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管線產權單位未按規定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或者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查清施工地段的相關地下管線情況而組織施工,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檔案、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城鎮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七條 軍事、人防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二○○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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