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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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長沙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8月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8月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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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2016年8月26日長沙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6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四章 信息及檔案管理

第五章 綜合管廊建設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規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行為,保障地下管線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信息及檔案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本市市區範圍內給水、排水、燃氣、熱力、工業、電力、廣播電視、通信等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於敷設上述管線的綜合管廊。

第三條 地下管線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籌管理、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地下管線管理工作,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統籌協調管理。

規劃、發改、經信、公安、財政、國土、文廣新、城管、安監、質監、人防、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地下管線的相關具體工作。

第五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強地下管線維護管理,保障地下管線運行安全。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地下管線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勵新技術、新材料在地下管線設計、建設及管理領域的推廣應用。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下管線規劃建設的需要,加大公共財政投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多渠道籌集地下管線建設資金。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盜竊地下管線。

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對前款行為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不依法維護地下管線的行為向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或者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地下管線綜合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

電力、燃氣、通信、給排水等專項規劃(包含地下管線內容)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各類專項規劃的內容應當相互銜接,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各類專項規劃(含地下管線內容)應當作為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的重要內容。

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當包括地下管線的建設區域、管線種類、鋪設方式、規模及布局、建設時序等內容,並與城市地下空間、道路交通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立項、可研批覆、規劃許可、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工程招投標、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和竣工驗收及備案等手續。

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實施年度計劃管理。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編制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應當與城市道路建設年度計劃相銜接。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統籌編制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時,應當徵求地下管線相關管理部門及權屬單位的意見。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一經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調整。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有關單位應當向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安排項目建設,未列入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的,有關單位不得組織實施。

因地下管線應急搶修等原因實施的地下管線工程,不能納入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完工後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承擔地下管線工程測繪、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地下管線工程設計方案,並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地下管線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含地下管線的容量、管徑、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點標高等內容。

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併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前,應當通過查詢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平台、諮詢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現場探測等方式查明既有管線等地下設施現狀。地下管線建設單位開展現狀調查時,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配合。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設計,並聽取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的意見。

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由道路建設單位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地下管線綜合設計。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配合。

單獨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由管線建設單位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地下管線綜合設計。

因市政項目建設(道路建設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線遷改工程,由市政項目建設單位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地下管線綜合設計。

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辦理施工許可。

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可以由道路建設單位到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一併申請辦理;因市政項目建設(道路建設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線永久性遷改的,由市政項目建設單位一併申請辦理,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配合。

單獨建設的,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申請辦理。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定位、放線,並依法辦理規劃驗線手續。

第十九條 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統籌城市道路和管線工程建設,合理安排施工時序和工期,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服從道路建設單位的統籌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在覆土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託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及時進行覆土前測量,形成準確、完整的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測量圖,並記錄地下管線類別、材質、管徑等基本屬性特徵信息。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將前款規定的完整的測量成果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未報送的,不得組織下道工序的建設。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督促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及時進行地下管線覆土前測量。

第二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完工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地下管線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進行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核實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 單獨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地下管線工程的竣工驗收。

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由道路建設單位會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組織竣工驗收,並在驗收合格後向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移交。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既有地下管線區域內建設,應當加強地下管線的保護,與既有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簽訂保護協議,落實地下管線保護措施。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單位要求,規範施工、文明施工,減少對周邊環境的不利影響。

在城市道路上占道挖掘的,建設單位應當先查明施工區域內的既有管線情況,制定管線保護措施,並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占道挖掘手續,設置安全警示設施,合理安排施工時間,在技術條件允許的最短時間內完工。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二十四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負責地下管線的運行維護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地下管線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做好巡查和維護記錄,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二)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定期進行運行狀態評估,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

(三)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管理機制;

(四)發生地下管線安全事故後,按照應急預案實施搶修,並向市城鄉建設及相應主管部門報告;

(五)建立地下管線信息檔案制度,及時更新並報送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影響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一)壓占地下管線建設建(構)築物;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紅線範圍內鑽探、爆破、機械挖掘、種植深根植物等;

(三)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地下管線及其安全警示標識;

(四)向地下管線井(室)內傾倒垃圾、建築泥漿等,排放腐蝕性廢棄物;

(五)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蝕性的物品;

(六)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妨礙地下管線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接駁地下管線前,應當書面告知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廢棄地下管線的,應當及時處置,消除安全隱患,同時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組織編制相關的地下管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加強地下管線安全監測和預警。

第五章 信息及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平台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維護和管理,遵循資源整合、標準統一、及時準確、綜合利用和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三十條 地下管線信息數據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統一收集,並提交至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一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長沙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條例》和本條例有關規定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地下管線檔案。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既有的地下管線信息數據按相關標準和要求報送至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並對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和應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地下管線相關信息數據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查閱本單位報送的地下管線工程信息,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不得收取查詢費用。

第六章 綜合管廊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 城市新區、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建設應當按照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建設綜合管廊。舊城區應當結合地鐵建設、道路整治、棚戶區改造、河道治理等,逐步推進綜合管廊建設。

綜合管廊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範要求,並充分考慮城市未來發展的需求。

第三十四條 凡建有綜合管廊的區域,規劃入廊的各類地下管線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全部入廊,綜合管廊以外區域不得建設已規劃入廊的地下管線,有關單位應當做好地下管線入廊工作。

對於已規劃入廊的地下管線,在綜合管廊以外的位置進行建設的,發改、規劃、建設、城管等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規劃入廊的地下管線,在綜合管廊建成之前,經論證須臨時敷設的,在綜合管廊建成後,應當拆除。拆除的地下管線不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 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入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繳納入廊費和綜合管廊日常維護費。

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在運營期間不能通過收費彌補成本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財政支持。

第三十六條 綜合管廊運營單位負責綜合管廊及附屬設施的維護管理,履行以下義務:

(一)養護和維修綜合管廊共用設施設備,保障正常運轉;

(二)配備相應的建築、機電、給排水等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值班、檢查、檔案資料等維護管理制度;

(三)建立安全監控系統,制定安全保障制度;

(四)統籌協調入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地下管線權屬單位進行巡查、養護和維修;

(五)保持綜合管廊整潔,照明和通風良好;

(六)制定應急預案,發生險情時採取緊急措施,及時通知入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進行搶修,並報告相關主管部門;

(七)保障綜合管廊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 入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負責所屬管線的設施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程使用和維護管線;

(二)建立安全責任制,編制實施綜合管廊內管線維護和巡查計劃,並接受綜合管廊運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三)施工時對綜合管廊及綜合管廊內管線採取有效保護措施;

(四)在綜合管廊內實施明火作業時,應當取得綜合管廊運營單位的同意,施工方案應當符合消防要求;

(五)制定管線應急預案,並報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備案;

(六)保障入廊管線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 綜合管廊周邊區域應當劃定安全保護區並設置相關標識。在安全保護區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由從事活動的單位會同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制定安全保護方案,並向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一)爆破;

(二)挖掘城市道路、公路;

(三)打樁或者進行頂進作業;

(四)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構)築物;

(五)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六)其他可能危害綜合管廊安全的行為。

安全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條 進入綜合管廊施工、巡檢、維修的從業人員應當服從綜合管廊運營單位的管理,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確保綜合管廊安全運行。

第四十條 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標準和要求,建立和維護綜合管廊信息系統。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綜合管廊信息系統納入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平台。

第四十一條 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信息及檔案等管理活動,本章未作規定的,按其他章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未制定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的或者未按照年度計劃執行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未按規定督促地下管線建設單位進行覆土前測量或者進行規劃核實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未履行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平台建設、維護、管理職責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未按照規劃建設綜合管廊的;

(五)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其他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影響地下管線安全並造成危害後果的,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應當按規劃納入綜合管廊而不進入,在綜合管廊外進行建設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但最高罰款額度不超過三十萬元;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提供施工安全保護方案的,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相關活動,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地下國防通信管線不適用本條例。

企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區等用地紅線範圍內的非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地下管線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九條 長沙縣、瀏陽市、寧鄉縣地下管線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但是,長沙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已經城市化區域的地下管線管理,應當與本市市區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相銜接。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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