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長沙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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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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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1992年1月17日長沙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2年3月13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根據1997年8月27日長沙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長沙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1997年9月29日 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0年10月27日長沙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綠地管理

第四章 樹木保護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化管理,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長沙市市區內的綠化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城市綠化應實行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市綠化工作的領導,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市市區內的綠化工作;區人民政府園林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綠化工作。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負責督促、檢查本轄區內的綠化工作。

第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應做好本單位的綠化工作,努力創建花園式單位。

第六條 市、區綠化委員會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義務植樹工作。

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義務,愛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有權制止損害綠化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應按規定安排好綠化用地。已規劃的綠化用地,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 城市公共綠地面積應逐步達到人均8平方米以上。

新區建設的綠化用地面積,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30%;舊區改建的綠化用地面積,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25%。

新區道路的綠化用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主幹道不低於30%,次幹道不低於20%。舊區新建道路的綠化用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主幹道不低於25%,次幹道不低於15%;改建道路的綠化用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主幹道不低於20%,次幹道不低於10%。

新建的單位綠化用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單位不低於40%;其他學校、機關團體、工廠、賓館、體育場(館)不低於30%。改建、擴建的單位未經批准不得減少原有的綠化用地面積。

第九條 市規劃行政部門在審核建設工程項目時,對未達到綠化用地標準或擅自減少原有綠化用地面積的單位,不得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城市綠化應當選用適合本地自然條件的植物,注重市樹、市花的栽培,構成科學的城市生態植物群落,美化市容。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化建設費不得低於該項目建築工程總投資的2%,由建設單位專項使用。

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化建設完成的時間,不得遲於該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二個年度綠化季節。

第十二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規劃和建設,由該單位自行負責,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並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三條 園林行政部門應加強苗圃、花圃的建設,適應城市綠化和美化的需要。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期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綠化費,用於綠化建設。

第十五條 鼓勵居民植樹、栽花、種草,美化環境。

第三章 綠地管理

第十六條 公園、動物園、小遊園、道路和廣場等公共綠地,風景名勝區綠地,居民住宅區綠地,由園林行政部門管理。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的綠地,由用地單位管理。

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的圃地和用於隔離、衛生、安全等防護綠地,由權屬單位管理。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因特殊需要臨時占用的,須經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規定辦理手續。

禁止向城市綠化用地傾倒廢棄物,禁止損壞草坪、花壇、綠籬、綠帶及其他綠化設施。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園土地。公園周圍不得建設有礙公園景觀、污染環境的項目。

公園應加強管理,保持園容整潔,設施完好。公園內興建遊樂設施、服務網點應合理布局,不得損害景觀。

第四章 樹木保護

第十九條 城區內的樹木不得擅自砍伐,確因更新和建設需要砍伐的,須經園林行政部門批准。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林傾倒危及生命財產安全時,有關單位可先行處理,但應在事後三日內報園林行政部門核查。

第二十條 敷設管道和線路,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保持與樹木的間距。因施工造成樹木損壞的,應賠償損失。

電力、電訊等架空線路需要修剪樹木的,須經園林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樹木管理單位應加強對樹木的養護,防治病蟲害。

引進苗木、樹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疫。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損傷樹木的行為:

(一)就樹搭棚或以樹木作支撐物;

(二)折枝剝皮、在樹幹上刻劃、纏鐵絲;

(三)其他損壞樹木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古樹名木由市園林行政部門鑑定、定級,建立檔案,設立標誌,劃定保護範圍,落實管護責任人,進行重點保護。嚴禁損傷、砍伐古樹名木 。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園林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城市綠化建設、管理和科學研究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二)植樹、栽花、種草成績突出的;

(三)保護綠地、樹木有功的。

對綠化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由人民政府授予花園式單位稱號。

第二十五條 綠化建設項目未按規定時間完成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專業單位代為綠化,所需 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並處每平方米五十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經批准占用公共綠地期滿未退還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損壞草坪、花壇、綠籬、綠帶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復原狀,可並處每平方米五十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損壞園林綠化設施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可並處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擅自砍伐樹木的,由園林行政部門責令補栽,處被砍伐樹木價值的三至五倍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損傷樹木的,由園林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損害,處十元至二百元罰款。

第三十條 損傷古樹名木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並處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損傷古樹名木致其死亡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按該古樹名木價值賠償損失,並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砍伐古樹名木的,按第二款規定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批准占用公共綠地和占用公園土地的建設項目,批准文件無效。

第三十二條 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或者阻撓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 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園林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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